國務院關於桂林市城市總體規劃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桂林市城市總體規劃的批覆 國函〔2003〕78號 2003年7月1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桂林市城市總體規劃的批覆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你區《關於要求審批桂林市城市總體規劃(1995—2010年)的請示》(桂政報〔2000〕62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國務院原則同意修訂後的《桂林市城市總體規劃(2001至2010年)》(以下簡稱《總體規劃》)。
二、桂林市是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和重要的旅遊城市,桂北地區的中心城市。桂林灕江風景名勝區是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桂林市的城市建設與發展要堅持經濟、社會、人口、資源和環境相協調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完善城市功能,把桂林市建設成為經濟繁榮、社會文明、布局合理、設施完善、環境良好、風景優美的現代城市。
三、同意《總體規劃》確定的4227.46平方公里城市規劃區範圍。在城市規劃區內,實行統一的規劃管理。主城區要按照「多中心、分散組團式」進行布局,嚴格控制舊城的開發強度。城市建設主要是向西發展,適度發展東部組團,控制向北擴大。
要發揮桂林市對區域經濟的輻射、帶動作用,合理分布市域人口和各類產業。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在市域城鎮體系規劃指導下做好縣域城鎮體系規劃,促進城鄉協調發展。
四、嚴格控制城市的人口和建設用地規模,保護耕地、節約用地。到2005年,主城區實際居住人口要控制在67萬人以內,建設用地控制在67平方公里以內;到2010年,主城區實際居住人口要控制在70萬人以內,建設用地控制在80平方公里以內。
五、加強基礎設施規劃建設。重視城市道路設施的建設,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形成多種運輸方式有機結合的綜合運輸體系。要控制好公路及鐵路設施的建設用地。充分重視城市防災工作,做好防洪等專項規劃,加強大型防災骨幹工程和城市重點防災設施的建設,形成比較完善的包括防洪、抗震、消防、人防、防地質災害等內容的城市綜合防災體系。
六、做好歷史文化名城和風景名勝區保護規劃工作。要正確處理保護與發展的關係,控制並疏解中心城市人口密度,保護好古城的基本格局。嚴格按照規劃對靖江王府——正陽路等文物古蹟和歷史文化街區及其周圍環境進行管治,不得進行與歷史文化名城環境和風貌不相協調的建設活動。要保護好桂林市兩江四湖的山水城市格局和自然山水景觀,提高城市規劃水平,設計好城市的景觀軸線和視線走廊,保證城市各項建設與自然山水、歷史文化遺產有機結合和協調,營造優美、和諧的城市形象。
七、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要採取有效措施綜合整治大氣污染,控制和減少噪聲污染。桂林市作為山水城市,要十分注意保護水環境。要切實保護好城市各組團間的綠化隔離帶,以灕江風景名勝區、桃花江旅遊度假區、堯山自然保護區等為重點,提高綠化覆蓋率,形成融山、水、城為一體的綠地系統。
八、嚴格實施《總體規劃》。《總體規劃》是桂林市城市發展、建設和管理的依據,城市規劃區內一切建設活動必須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要抓緊編制詳細規劃,深化必要的專業規劃。要進一步完善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的各項法規,強化全社會遵守城市規劃的意識。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對城市規劃區範圍,包括各類開發區在內的一切建設用地與建設活動實行統一、嚴格的規劃管理,切實保障規劃的實施。市級規劃管理權不得下放。駐桂林市各單位都要遵守有關法規及《總體規劃》,服從規劃管理,支持桂林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桂林市規劃好、建設好、管理好。
桂林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批覆精神,認真組織實施《總體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你區和建設部要加強對《總體規劃》實施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務院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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