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永定河幹流水量分配方案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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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永定河幹流水量分配方案的批覆
國函〔2007〕135號
2007年12月3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永定河幹流


水量分配方案的批覆


國函〔2007〕135號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委、水利部:

  水利部、發展改革委《關於請求批覆永定河幹流水量分配方案的請示》(水資源〔2007〕524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原則同意《永定河幹流水量分配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請你們認真組織實施。

  永定河流域水資源嚴重短缺,組織實施《方案》對保障流域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意義重大。各有關省(市)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將《方案》的實施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按照《方案》確定的可利用水資源,調整經濟結構和產業結構,全面建設節水型社會。在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礎上,鼓勵地區間開展水量交易,運用市場機制,合理配置水資源。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加強對《方案》實施的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

  附件:永定河幹流水量分配方案

                           國務院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永定河幹流水量分配方案

  永定河是海河流域重要水系之一,流經山西省、河北省、北京市和天津市。永定河流域水資源嚴重短缺,隨着流域內人口急劇增加和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用水量大幅度增長,上下游之間用水矛盾日益突出。為規範永定河幹流用水秩序,合理配置流域水資源,保障首都供水安全和流域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訂本方案。

  一、分配原則

  永定河幹流水量分配方案的制訂,遵循下列原則:

  (一)充分考慮歷史和現狀用水;

  (二)堅持公平、公正;

  (三)兼顧上下游地區的利益;

  (四)堅持節約用水;

  (五)統籌考慮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

  二、分配意見

  (一)正常年份(保證率50%),山西省出境水量達到1.2億立方米,河北省出境水量達到3.0億立方米;

  (二)一般枯水年份(保證率75%),山西省出境水量達到0.65億立方米,河北省出境水量達到1.5億立方米;

  (三)特殊枯水年份(保證率95%),山西省出境水量達到0.3億立方米,河北省出境水量達到0.6億立方米;

  (四)正常年份與特殊枯水年份之間,山西省、河北省的出境水量按照豐增枯減原則,採用直線內插法核定;

  (五)天津市的用水問題在編制全國水資源綜合規劃時統籌研究解決。

  三、核定方法

  (一)山西省出境水量包括南洋河、桑乾河和壺流河的出境水量。

  1.南洋河出境水量按柴溝堡水文站實測徑流量核定;

  2.桑乾河出境水量按冊田水庫下泄水量與冊田水庫以下山西省區間產水量之和(扣除區間用水量)核定;

  3.壺流河出境水量按壺流河水庫入庫水量(依山西、河北省流域面積比例分攤)核定。

  (二)河北省出境水量按八號橋水文站實測徑流量核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各有關省(市)人民政府要將水量分配方案確定的任務層層分解,落實行政首長負責制,做到責任到位、管理到位、措施到位。同時,要加強監督管理和績效考核。

  (二)積極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各有關省(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將水量分配方案的實施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按照確定的可利用水資源,調整經濟結構和產業結構。要以用水總量控制為核心,建立健全水資源管理制度。要深化水價改革,運用經濟槓桿促進節約用水,合理利用和有效保護水資源。要嚴格控制灌溉面積增長,加快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積極推廣用水戶參與用水管理。

  (三)加強水資源管理。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員會負責統一管理永定河流域水資源,實施省界斷面出境水量管理,組織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劃,實施水量統一調度。要加快建設水資源監測監控設施,建立監控網絡。各有關省(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量分配方案、用水定額以及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年度用水計劃,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年度用水實行總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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