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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江蘇省鎮江市、江西省九江市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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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江蘇省鎮江市、江西省九江市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批覆
國函〔1994〕116號
1994年11月1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江蘇省鎮江市、江西省九江市

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批覆

國函〔1994〕116號

江蘇、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報批鎮江市職工醫療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請示》(蘇政發〔1994〕91號)和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再次報請審批〈九江市職工醫療社會保險暫行規定〉的請示》(贛府字〔1994〕315號)收悉。國務院原則同意《鎮江市職工醫療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簡稱《實施方案》)和《九江市職工醫療社會保險暫行規定》(簡稱《暫行規定》),認為《實施方案》和《暫行規定》符合國務院批准的四部委《關於職工醫療制度改革的試點意見》精神。請江蘇省鎮江市和江西省九江市按此方案於1994年12月開始實施。現將有關問題進一步批覆

如下:

一、關於虧損企業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問題。虧損企業應努力克服困難,繳納醫療保險金,使醫療機構能夠對這些企業的職工繼續提供醫療服務,不致影響社會的穩定。虧損企業參加醫療保險後,可以使職工的醫療保障社會化,實際上會減輕企業的負擔。虧損企業籌集醫療保險基金的具體辦法可在試點過程中探索。

二、關於私營企業職工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問題。考慮到私營企業情況比較複雜,可以先進行試點。

三、國務院重申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實行屬地原則。所有中央部屬和省屬企、事業單位都必須參加所在地的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試點,執行當地統一的繳費標準及有關政策規定。

四、關於個人醫療帳戶問題。考慮到45歲以上的職工患病較多,但他們過去沒有醫療帳戶的積累,應在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初期,對他們有所照顧。因此,原則同意鎮江市、九江市提出的意見,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中,計入個人醫療帳戶的部分,可按職工年齡確定不同的比例。

五、關於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的醫療保障問題。考慮到這個問題比較複雜,需作進一步研究。因此,暫不納入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試點範圍。各企、事業單位可按現行辦法執行。

六、原則同意鎮江市、九江市提出的建立對醫患雙方制約機制的意見。為保證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必須切實搞好醫療單位內部的管理改革,既要最大限度地減少浪費,又要認真改善醫療服務,提高醫療質量。

七、醫療單位屬於社會公益事業單位,應由當地政府規劃、建設。醫療單位的基本建設及大型醫療設備的購置、維修要納入同級政府的基本建設計劃和財政預算,統籌安排。當地政府還要幫助醫療單位逐步解決合理補償問題,實行醫療服務和銷售藥品收入分別管理、分開核算,使它們不僅能維持正常的運行,還能不斷得到發展。

八、同意鎮江市、九江市在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試點工作中,採取不同的領導管理體制,以便通過實踐總結經驗。

九、、要加強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醫療保險基金要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建立分級管理責任制,完善財務、會計、審計和預、決算審批制度,切實保證基金的合理使用,防止挪用。一旦出現問題,應該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管理費應該力求節約。管理費的提取比例不超過實際收取的醫療保險基金的2%。

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涉及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強,難度大。希望你們繼續努力,精心組織實施。要認真做好宣傳教育工作,發動和依靠廣大幹部群眾不斷克服改革進程中的困難,做好試點工作,為下一步全面開展職工醫療保障制度的改革提供經驗。

  附件:1.鎮江市職工醫療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2.九江市職工醫療社會保險暫行規定

 

                            國 務 院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1:

 

鎮江市職工醫療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根據國務院關於在我市進行職工醫療制度改革試點的指示精神和國家體改委、財政部、勞動部、衛生部《關於職工醫療制度改革的試點意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提出鎮江市職工醫療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

  一、改革的目標和原則

  社會保障體系是構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基本框架的支柱之一,醫療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要通過改革現行公費、勞保醫療制度,逐步建立起適應我市經濟發展水平的醫療保險模式,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職工醫療制度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統籌醫療基金與個人醫療帳戶相結合的社會保險制度,並且使之逐步覆蓋城鎮所有勞動者。

這項改革遵循以下原則:

(一)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職工醫療保險制度,在保證效率的基礎上強調公平原則,使城鎮全體勞動者都能獲得基本醫療保障。

(二)基本醫療保障的水平和方式要與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醫療費用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

(三)職工享受基本醫療保障的待遇要與個人對社會的貢獻適當掛鉤,以利於調動職工勞動積極性。

(四)建立對醫患雙方的制約機制,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最大限度地減少浪費。

(五)公費、勞保醫療制度按照統一的新制度和政策同步改革,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方式和基本結構要統一,基金集中管理,內部分開核算。

(六)實行政事分開,政府主管部門制定政策、制度;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運營和管理由相對獨立的社會醫療保險事業機構承擔,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加強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保證基金的合理使用。

(七)實行屬地原則,本市範圍內的(含縣市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暫不含鄉鎮企業、私營企業)的職工(含固定工、勞動合同制工和計劃內臨時工,下同),部省屬和外地駐鎮單位的職工,全部參加職工醫療制度改革。

二、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建立醫療保險基金制度,實行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合理負擔。

醫療保險基金指國家為保障職工患病期間的基本醫療,由社會醫療保險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單位和個人征繳用於職工醫療保險的專項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包括社會統籌醫療基金和個人醫療帳戶兩個部分。其基金來源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兩方面構成:

1.用人單位繳費。

國家機關、事業、企業單位按全市統一的提取比例繳納醫療保險基金。改革起步時,以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工資總額與離退休人員費用總額之和為基數,暫按10%提取。具體辦法是:

國家機關、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和差額預算管理的全民所有制醫院,在各單位預算內資金中列支;

差額預算管理的其他事業單位及自收自支、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在單位提取的醫療基金中列支;

企業的在職職工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離退休人員在勞動保險費中列支。

2.職工個人繳費。

改革起步時,國家機關、事業、企業單位的職工暫按本人年工資總額的1%繳納。

為不影響職工的實際收入,職工個人繳費在增加工資的基礎上進行(「三資」企業根據其工資水平自主確定)。增資的數額,基本相當於本人繳納醫療保險基金的數額。

通過試點探索私營企業職工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做法和經驗,逐步實施。

(二)按照個人積累與社會統籌互濟的原則,建立個人醫療帳戶。

社會醫療保險機構為每個職工(含退休人員)建立個人醫療帳戶。個人醫療帳戶中的基金來源:

1.職工個人按年工資總額1%繳費的部分(退休人員不繳納);

2.用人單位按職工個人年工資總額10%提取醫療保險基金,並且對45歲以上和45歲以下的職工按照不同比例計入個人醫療帳戶。

3.用人單位按退休人員個人年退休費用10%提取醫療保險基金,並且將其一半劃入個人醫療帳戶。

個人醫療帳戶專門用於支付個人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其本金和利息為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使用和依法繼承。

職工在本市變換工作單位,其醫療帳戶隨之轉移並繼續使用;調離本市時,其結餘的個人醫療保險金隨同轉移。

(三)改革後的職工醫療保險待遇。

1.凡參保職工在醫療保險機構確認的定點醫院、醫務所(室)就診,其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醫療帳戶支付;個人醫療帳戶不足支付時,再由職工自付。按年度計算,職工在個人醫療帳戶之外自付的醫療費用,超過本人(不含退休人員)年工資額的5%以上部分,由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付,但個人仍要負擔一定比例,採取分段累加計算:超過本人年工資額5%以上至5000元部分,個人負擔1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個人負擔8%;10000元以上部分,個人負擔2%。退休人員按在職職工規定比例的一半支付。

2.患有國家認定的特殊病種、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及其後遺症(經縣以上計劃生育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鑑定確認)的職工,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全部由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付。

3.職工子女(含獨生子女)、大專院校在校生和企業職工供養直系親屬暫按原管理辦法執行。

4.由於醫療費用開支過多而影響職工家庭基本生活的,其所在單位應給予適當補助和由工會通過建立職工互助儲金辦法解決。

(四)建立有效的醫療費用制約機制。

加強對醫患雙方的有效制約。由社會醫療保險機構對定點醫院、處方外配點和用人單位執行醫療保險政策的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嚴格獎懲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減少浪費。

1.制訂職工個人醫療費用的制約措施。

由社會醫療保險機構統一製發《職工醫療保險證歷》,患者憑其就診,對將《職工醫療保險證歷》轉借他人和冒名就診者,要追回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並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

制訂醫療保險基本用藥目錄,超出目錄部分的費用全部自理;進行特種檢查治療(如MRI、CT等高級儀器檢查),須經所在定點醫院「職工醫療保險管理小組」審批,其費用個人負擔20%,不計入當年按比例負擔部分。

2.健全醫療單位和處方外配點的管理制度。

衛生部門負責定點醫院的資格審定並會同醫藥主管部門搞好處方外配藥品銷售點的資格審定,由社會醫療保險機構確認並與其簽訂醫療保險服務範圍、項目、費用定額等內容的合同,明確責任、權利和義務。

衛生主管部門按國家規定,制定疾病診治技術規範和可報銷藥品目錄;物價部門會同衛生部門制定合理的醫療收費標準,報省級物價部門批准後實施,並且將醫院收費標準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

改革並完善醫療費用支付辦法。由衛生主管部門會同醫療保險機構,在核准上年度公費和勞保醫療平均門診人次費用、平均住院天數、平均床日費用的基礎上,制定合理的收費標準,實行定額管理。醫院的銷售藥品收入和醫療服務收入要分別管理,分別核算。要促進醫院深化改革,提高服務質量,形成良性運行機制。

在醫療保險機構確認的定點醫院中,允許職工選擇幾個定點醫院就醫,允許病人持處方到定點藥品銷售點購藥。醫院或藥品銷售單位如違反規定,醫療保險機構有權監督批評,直至取消定點資格。

(五)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1.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由市社會醫療保險機構負責籌集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專戶儲存,專帳記載,專款專用,加強管理。考慮目前的財政體制,暫實行市、縣分級核算,由市在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部分提取10%作為市級調節基金。實行醫療保險制度後,原《鎮江市企業職工大病醫療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不再執行,積累的大病醫療保險基金併入社會統籌醫療基金。

2.對滯繳醫療保險基金的單位,按日罰繳2‰的滯納金;無故逾期三個月未繳納的,醫療保險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採取法律手段強制劃扣。企業單位分立、合併、終止時必須先清償欠繳的醫療保險基金;發生破產的,在清算財產時,必須先繳足在職職工當年和離退休人員10年的醫療保險金。

3.醫療保險基金及其利息不徵稅費。個人帳戶中的醫療保險基金,按城鄉居民個人存款同期利率計息並納入本金。

4.建立財政、審計等部門和工會、職工代表參加的醫療保險監督組織,定期檢查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運營和管理情況並向社會公布。

三、改革的組織實施和步驟

為了加強對醫療制度改革的領導,市政府成立鎮江市職工醫療制度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政府主要領導負責這項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各縣(市)區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具體負責試點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

按照政事分開的原則,成立鎮江市職工醫療保險管理委員會,由體改、財政、勞動、衛生、人事、社會保險、物價、醫藥等部門參加。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組建鎮江市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將社會保險局基金管理科、公費醫療辦公室和社會勞動保險管理處大病醫療保險科予以合併。職工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可從醫療保險基金中提取不超過2%的管理費。市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負責經辦全市醫療保險業務,主要職責是:

  1.負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運營和管理;

  2.編制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

  3.負責對定點醫院和處方外配點的資格確認和檢查

監督;

  4.處理職工有關醫療保險的查詢;

  5.提出改進和完善醫療保險制度的建議和意見;

  6.做好相應的配套服務工作。

  在縣(市)建立相應的職工醫療保險管理委員會和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負責本地區醫療保險工作:

  具體實施步驟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1994年5月—8月底)為準備階段。主要做好宣傳發動、建立組織、調查研究、測算摸底、制訂方案和相應的配套改革措施並上報審批等工作。

  第二階段(1994年9月—10月底)為試運行階段。實施方案經國務院批准後,在全市範圍內組織試運行,主要做好醫療保險基金籌集、個人醫療帳戶建立、各種證冊印製、業務人員培訓等工作,選擇部分單位和定點醫院全面試行新的醫療制度,認真總結經驗,進一步充實、完善實施方案  第三階段(1994年12月1日起)為正式運行階段。

附件2:

九江市職工醫療社會保險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保障職工的基本醫療,維護社會安定,促進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家體改委、財政部、勞動部、衛生部《關於職工醫療制度改革的試點意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職工醫療社會保險實行社會統籌醫療基金與職工個人醫療帳戶相結合,醫療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

  第三條 建立職工醫療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是:

  (一)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逐步使城鎮職工都獲得基本醫療保障,有利於減輕國家、企業、事業單位的社會負擔,有利於整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有利於轉換國有企業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二)基本醫療保障水平和方式與本市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量力而行,以後隨經濟的發展逐步提高。

  (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職工享受基本醫療保障的待遇與個人對社會的貢獻適當掛鉤,以利於調動職工勞動積極性。

  (四)公費、勞保醫療制度改革同步進行,建立全市統一的職工醫療社會保險制度,統一保險費用的籌集方式和基本結構,全市統一籌集和管理醫療保險基金,但保險費的收付,分行政、事業和企業職工兩塊,分別分級單獨核算。

  (五)建立對醫患雙方的制約機制,最大限度地減少浪費,保障職工基本醫療。

 

第二章 試行範圍和對象

第四條 職工醫療社會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原則。市、縣(市、區)、廬山管理局屬和駐市的中央部屬、省屬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軍隊所屬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和「三資」企業,均為九江市職工醫療社會保險施行範圍。

第五條 潯陽區、廬山區範圍內的市屬、駐市中央部屬、省屬單位的職工醫療社會保險,由市醫療保險機構負責實施和管理。

第六條 按用人單位性質劃分職工醫療社會保險管理範圍,行政、事業單位由各級行政事業單位職工醫療保險機構管理,企業由各級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管理。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非在編的臨時工、農墾企業中非工資在冊人員以及私營企業、鄉鎮企業、個體工商戶中職工的醫療社會保險,可待條件具備後逐步實行。

第三章 職工醫療保險費的籌集

  第八條 職工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為本單位上年度實發職工工資總額與退(離)休費總額之和的10%。今後根據經濟發展和實際醫療費用水平變化適時調整。

  職工個人的繳費,先從本人工資總額的1%起步,由用人單位從職工工資中代扣代繳。今後隨經濟發展和工資增加逐步提高。

  為不過多增加職工負擔,職工個人繳納醫療保險費,應在增加工資的基礎上進行。

  第九條 醫療保險費的來源:

  (一)全額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和差額撥款的全民所有制的醫院,按照單位的財政體制關係由現行資金供應渠道撥款。此項撥款納入各單位的經費預算。

  (二)差額撥款、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由單位提取的醫療基金中開支。

  (三)企業在職職工從職工福利費中開支,企業退(離)休人員在勞動保險費中開支。

  (四)停薪留職人員由個人或聘用單位負擔,由保留其工資關係的單位代收代繳。

  第十條 破產企業在清算財產時,應交足在職職工當年和退(離)休人員以後10年的醫療保險費。

  第十一條 各用人單位必須按本《規定》第八條所定的比例,按月繳納醫療保險費,開戶銀行代為扣繳,不得拖欠、拒付。逾期不繳納者,醫療保險機構按日罰2‰滯納金,滯納金併入社會統籌醫療基金項下。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必須把醫療保險費的繳交情況逐月向職工公布,接受職工的監督,使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障權利不受侵犯。

 

第四章 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條 建立社會統籌醫療基金和職工個人醫療帳戶相結合的管理辦法。

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對45歲以上和45歲以下的職工按照不同比例與職工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一併記入個人醫療帳戶。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其餘部分作為社會統籌醫療基金,由醫療保險機構管理。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轉入醫療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專戶,實行專項儲存。按其存期照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併入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及其利息免徵稅費。

第十五條 個人醫療帳戶的建立:

(一)建立職工個人台帳和帶本人照片的醫療社會保險手冊,由醫療保險機構負責管理,每年年終結算一次。

(二)職工就醫,憑醫療社會保險手冊到定點醫院就診、治療。每次就診、治療費用,由定點醫院在醫療社會保險手冊上進行記載,並且採用記帳三聯單,其中一聯送達醫療保險機構結算。

(三)個人帳戶中的本金和利息為職工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職工工作變動,個人帳戶隨人轉移。

第十六條 個人醫療帳戶基金和社會統籌醫療基金

的使用。

職工就醫所需醫療費用,首先從本人個人醫療帳戶中支付;個人醫療帳戶不足支付時,先由職工自付,按年度計算,職工在個人醫療帳戶之外自付的醫療費,超過本人年工資收入的5%以上部分,由社會統籌醫療基金中支付,但個人仍要負擔一定比例:

  超過本人年工資收入5%以上至5000元部分,個人負擔15%;

  超過5000元至10000元部分,個人負擔9%;

  超過10000元部分,個人負擔2%。

  第十七條 按照保障基本醫療的原則,特殊檢查和治療以及轉外地醫院診療等,需經醫療保險機構審批,個人負擔比例在上述基礎上適當提高。

第十八條 建立全市醫療統籌調劑基金。從全市的社會統籌醫療基金中提取5%的資金,建立全市醫療統籌調劑基金。此基金由市醫療保險機構統一管理,專戶儲存,在全市範圍內調劑使用。

第十九條 經市醫療保險機構批准,原實行勞保醫療的單位,可以管理一部分社會統籌醫療基金,在單位內部調劑使用(辦法另定)。

第二十條 職工患國家認定的特殊病種、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及經鑑定認定的計劃生育手術後遺症以及行政事業單位職工因公負傷治療所需醫療費用,全部由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付。

企業單位職工的工傷和生育,分別按工傷和生育社會保險辦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職工退休後個人不再繳納醫療保險費。退休人員的醫療費用首先從個人醫療帳戶支付,個人醫療帳戶不足支付時,由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付,但個人也要自付一定比例的醫療費用。其個人自付比例為在職職工個人自付比例的一半。隨着職工在職時個人醫療帳戶資金積累的增加,這種照顧將逐步減少和取消。

第二十二條 大專院校在校生(不含自費生)仍按原公費醫療管理辦法執行,但個人也要負擔10%的醫療費。

第二十三條 企業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的醫療保障仍按現有規章執行。其醫療費用由各企業根據現行辦法辦理。

第二十四條 對於由於個人自付醫療費用開支過多而影響家庭基本生活時,由職工所在單位從福利費中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十五條 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要建立財務、會計、統計、審計等管理制度。各項開支要厲行節約、杜絕浪費。醫療保險機構管理費的提取比例不超過實際收取的社會統籌醫療基金的2%。

第五章 醫療管理

  第二十六條 加強對醫療單位的有效制約,改善醫療服務,合理用藥,合理檢查,降低醫療費用。

第二十七條 實行定點醫療和定點購藥,政府有關部門與醫療保險機構要對定點醫療和銷售藥品的單位進行資格審定並定期檢查。允許病人持處方到定點藥店購藥。

第二十八條 按照就近醫療的原則,以用人單位為整體,由單位申請,經醫療保險機構批准後確定定點醫院,廠礦企業除本單位醫療機構外,還可選擇1—2所定點醫院。

第二十九條 職工就醫時,定點醫院必須複製一份處方和住院醫囑送達醫療保險機構備查。

第三十條 政府有關部門與醫療保險機構要制訂和定期修訂醫療診治技術規範和合理的、分檔次的醫療收費標準,報省級物價部門審定;制訂和定期修訂醫療保險基本藥品報銷目錄和檢查、治療的費用控制標準;制訂醫療保險費用開支範圍以及就診轉診轉院等制度(上述各項標準、具體辦法另定)。

第三十一條 參照上年度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人員平均門診人次費用、平均住院日、平均住院床日費用制訂上述三項定額標準,對定點醫院進行定額管理。定額標準每年修訂一次。醫院的銷售藥品收入與醫療服務收入要分別管理,分別核算。

第三十二條 為明確責任、權利和義務,醫療保險機構應與定點醫院及銷售藥品單位簽訂有關醫療保險服務範圍、項目、費用定額等內容的合同。超出規定的醫療服務和用藥、費用不能在個人醫療帳戶中開支,醫療保險機構也不負責支付。

第三十三條 參加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應主動配合醫療保險機構做好醫療保險的管理工作,加強對本單位職工的宣傳教育,落實專、兼職人員做好本單位的醫療保險管理業務,根據單位管理的效果,由醫療保險機構對單位實施獎懲。

第三十四條 制定醫療保險獎懲辦法,由醫療保險機構對定點醫院執行醫療保險政策、醫療質量等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對違反醫療保險各項管理制度的單位和人員要追究其責任,對浪費嚴重、造成嚴重後果的定點醫院要取消定點醫院資格。

第三十五條 建立由政府的體改、財政、審計、物價、衛生、勞動、經委等部門和工會、職工代表參加的醫療保險監督組織,定期聽取醫療保險機構關於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及服務工作匯報並向社會公布。審計部門要定期對醫療保險機構的資金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實行政事分開。設立九江市職工醫療社會保險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制訂政策、制度、標準以及工作的綜合協調;職工醫療保險資金的收、付和經辦由行政事業單位職工醫療保險機構和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承擔,以利於加強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保證資金的合理使用。

第三十七條 由市行政事業單位職工醫療保險機構、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按照本《規定》分別制定實施細則,經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市職工醫療社會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1994年12月1日起試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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