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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浙江省放開糧食購銷和價格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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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浙江省放開糧食購銷和價格的批覆
國函〔1992〕151號
1992年10月1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浙江省

放開糧食購銷和價格的批覆

國函〔1992〕151號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我省放開糧食購銷和價格的請示》(浙政發〔1992〕254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你省從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在全省範圍放開糧食購銷和價格。這項工作涉及面廣,影響較大,一定要周密計劃,精心組織,妥善處理好各方面的關係,確保改革方案順利出台。

二、為安定人心,城鎮居民的購糧證和口糧定量檔案關係要繼續保留,實行保量不保價。

三、要加強對糧食的宏觀調控能力,建立健全地方糧食儲備制度,抓好糧食市場建設。同意你省目前先安排地方糧食儲備,要逐步增加到不低於全省六個月正常銷量的規模。同意建立糧食風險基金,用於實行糧食收購最低保護價或銷售最高限價。你省的國家專項儲備糧規模繼續保留。國家專項儲備、平價周轉庫存糧屬中央所有,地方動用需報國務院批准。平價糧周轉庫存地方可以周轉使用,但總量不能減少。你省要採取切實措施,確保國家各項儲備糧的安全和推陳儲新。

四、中央財政對你省的糧食加價款和差價款補貼,按扣除一九九一年、一九九二年糧食銷價提高應上交中央分成收入後的淨額計算,保留三年,逐年減少。一九九三年保留三分之二(扣減三分之一),一九九四年保留二分之一(扣減二分之一),一九九五年保留三分之一(扣減三分之二)。從一九九六年起,中央財政不再給予你省糧食加價款和差價款補貼。現行用於糧食收購的「三掛鉤」平價物資和預購定金,按全國統一政策辦理。

五、對糧食企業現有財務掛帳,按國發〔1992〕43號、國辦發〔1992〕46號文件的規定執行。一九九二年度糧食包幹計劃指標不變,一九九三年度及以後年度,按全國統一政策執行。

六、糧食購銷和價格放開後,要按照發展高產優質高效農業的要求,繼續重視和扶持糧食生產。全省指導性糧食收購計劃要有利於糧食生產的穩定發展。要支持糧食部門轉軌變型,繼續在糧食流通中發揮主渠道作用。

                            國務院

                        一九九二年十月十九日

(本文有刪減)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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