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海關執行緝私任務的船舶在海上行使緊追權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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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海關執行緝私任務的船舶在海上行使緊追權的批覆 國函〔1993〕24號 1993年2月2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海關執行緝私任務的船舶
在海上行使緊追權的批覆
國函〔1993〕24號
海關總署:
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的規定,對你署《關於授權海關在毗連區內對走私行為行使管制權和對走私船舶行使緊追權的請示》,批覆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的規定,海關執行緝私任務的船舶可以在海上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海關管理的法律、法規規定的船舶依法行使緊追權。在我國領海基線正式公布之前,領海和毗連區的範圍暫按現行內部掌握的領海基線確定。
二、海關行使緊追權,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和國際慣例執行。遇有重要情況,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做好協調配合工作。重大問題應當向國務院報告。
國 務 院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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