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海河流域防洪規劃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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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海河流域防洪規劃的批覆
國函〔2008〕11號
2008年2月1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海河流域防洪規劃的批覆

國函〔2008〕11號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山東省、河南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水利部、農業部、環保總局、林業局、氣象局:

  水利部《關於審批海河流域防洪規劃的請示》(水規計〔2007〕452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海河流域防洪規劃》(以下簡稱《規劃》),請你們認真組織實施。力爭到2015年,海河流域中下游地區防洪標準達到50年一遇,永定河防洪標準達到100年一遇,北京市、天津市防洪標準達到200年一遇,石家莊市防洪標準達到100年一遇,中等城市防洪標準達到20-50年一遇,重點支流防洪標準達到10-20年一遇,保護沿海城市、港口的海堤防洪標準達到50年一遇,其他海堤防洪標準達到30年一遇。到2025年,建設較為完善的現代化防洪減災體系,與流域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相適應。

  二、《規劃》的實施,要堅持「上蓄、中疏、下排、適當地滯」的方針,進一步完善「分區防守、分流入海」的防洪格局,構建以河道堤防為基礎、大型水庫為骨幹、蓄滯洪區為依託、工程措施與非工程措施相結合的綜合防洪減災體系,全面提高海河流域防禦洪水災害的綜合能力。妥善處理好防洪減災與水資源利用、水生態環境改善的關係,在保障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雨洪資源,保護和改善流域生態環境。

  三、加強防洪骨幹工程建設,繼續加強骨幹河道及重要支流堤防建設、重點海堤建設和河口整治;加強蓄滯洪區安全建設與管理,結合雨洪資源利用,適當興建滯洪水庫;結合防洪、水資源配置和生態環境保護,建設水系溝通等工程;加強城市防洪工程建設,不斷完善重點城市防洪工程體系,制訂城市防禦超標準洪水預案;加快病險水庫除險加固,確保水庫安全運行;在主要支流興建必要的防洪水庫,逐步完善防洪工程體系;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加強山洪災害防治,建立健全山洪災害防災減災體系。

  四、認真做好規劃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報批。防洪工程建設要嚴格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認真組織,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工程質量。

  五、加強防洪管理,提高洪水風險管理水平。堤防要嚴格按標準建設,不得超過《規劃》確定的標準;河道上特別是河口處的建設項目,必須實行洪水影響評價制度,任何工程建設均不得超越規劃治導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單位要加強對防洪設施的管理與維護,確保工程正常運行。海河流域管理機構要切實履行規劃、管理、監督、協調、指導的職責,加強流域防汛抗旱的統一管理和調度,加快流域防汛抗旱指揮調度系統建設,抓緊研究制訂防洪骨幹水庫的調度運用方案。各類工程在汛期必須服從流域防洪調度。

  海河流域地處京畿要地,戰略地位重要,水旱災害多發。《規劃》的實施,對保障海河流域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有關地區和部門要加強領導,密切配合,精心組織實施,確保海河流域防洪安全。

                           國務院

                        二○○八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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