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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淮河流域防洪規劃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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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淮河流域防洪規劃的批覆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函〔2009〕37號

江蘇省、安徽省、山東省、河南省、湖北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水利部、農業部、林業局、氣象局:

水利部《關於審批淮河流域防洪規劃的請示》(水規計〔2009〕134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淮河流域防洪規劃》(以下簡稱《規劃》),請你們認真組織實施。力爭到2015年,淮河幹流上游防洪標準達到10年一遇以上,中游淮北大堤防洪保護區和沿淮重要工礦城市的防洪標準達到100年一遇,洪澤湖及下游防洪保護區的防洪標準達到100年一遇以上;沂沭泗河中下游主要防洪保護區的防洪標準達到50年一遇;跨省骨幹支流防洪標準達到10—20年一遇;山東半島主要河道防洪標準達到10—30年一遇;重要城市基本達到規定的防洪標準;重要易澇窪地排澇標準達到3—5年一遇,里下河地區排澇標準達到5—10年一遇。到2025年,建成較為完善的防洪排澇減災體系,與流域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相適應。

二、《規劃》的實施,要遵循「蓄泄兼籌」的治淮方針,堅持全面規劃、統籌兼顧、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原則,正確處理好防洪排澇與水資源綜合開發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關係,進一步鞏固和擴大洪水出路,加強洪水管理和科學調度,逐步完善由水庫、河道堤防、行蓄洪區、調蓄湖泊等工程措施和防洪管理措施相結合的綜合防洪排澇減災體系,全面提高淮河流域防禦洪澇災害的能力。

三、加強防洪骨幹工程建設,繼續推進淮河綜合治理。在全面完成治淮19項骨幹工程的基礎上,重點安排行蓄洪區調整、安全建設和漸進式移民試點,改善行蓄洪區內群眾生產生活條件;加強堤防達標與河道治理工程建設,提高行洪排澇能力;實施重點平原窪地排澇治理,改變澇災損失嚴重的局面;加快實施病險水庫除險加固,確保水庫安全運行;加強城市防洪和海堤工程建設,不斷完善重點城市防洪體系,完善城市防禦超標準洪水預案;繼續實施山丘區水土保持和興建干支流控制性工程;推進防洪管理體系建設。

四、認真做好規劃建設項目前期工作,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報批。為加快治淮工程建設,除新建的水庫工程外,對《規劃》確定的其他建設項目原則上可直接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報告報批。對防洪工程建設要嚴格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認真組織,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工程質量。

五、加強防洪管理,提高洪水風險管理水平。嚴格按標準建設堤防,不得超過《規劃》確定的標準;河道上的建設項目,必須實行洪水影響評價制度,任何工程建設均不得超越治導線;加強行蓄洪區管理,妥善處理區內群眾正常生產生活與防洪運用的關係,保證行蓄洪區及時、安全、有效運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單位要加強防洪排澇設施的管理與維護,確保工程正常運行。淮河流域管理機構要切實履行規劃、管理、監督、協調、指導的職責,加強流域防汛抗旱的統一管理和調度,加快流域防汛指揮系統建設,全面落實防洪法的配套法規和防洪管理措施,抓緊研究制訂骨幹水庫聯合調度運用方案。各類工程在汛期必須服從流域防洪調度。

《規劃》的實施,對保障淮河流域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有關地區和部門要加強領導,密切配合,精心組織實施,確保淮河流域防洪安全。

國務院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