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工作方案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工作方案的批覆 國函〔2017〕86號 2017年6月2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擴大開放綜合試點工作方案的批覆
國函〔2017〕86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商務部:
你們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在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期內繼續深化改革推進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原則同意《深化改革推進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深化試點工作方案》),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要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緊緊圍繞首都城市戰略定位、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進一步深化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深入探索服務業開放模式,突出服務業體制機制改革,加快構建與國際規則相銜接的服務業擴大開放基本框架,進一步提升北京現代服務業和服務貿易發展水平,使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成為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國家全方位主動開放的重要實踐,為全面深化改革、探索開放型經濟新體製作出新貢獻。
三、北京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深化試點工作方案》實施的組織領導,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精心組織,大膽實踐,突出重點,努力在放寬服務業市場准入、加快體制機制改革、推動配套支撐體系建設等方面取得新進展、新突破。
四、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積極支持北京市深化改革推進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先行試驗一些重大的改革開放措施。商務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指導和協調推進,組織開展督查和評估工作,確保《深化試點工作方案》各項改革開放措施落實到位。
五、試點期間,暫時調整實施相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的部分規定,具體由國務院另行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深化試點工作方案》相應調整本部門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試點中的重大問題,北京市人民政府、商務部要及時向國務院請示報告。
附件:1.深化改革推進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工作方案
2.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新一輪開放措施
國務院
2017年6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2015年5月,國務院批覆同意在北京市開展為期3年的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兩年來,綜合試點服務於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和國家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聚焦改革創新,着力營造環境,在放寬服務業市場准入、加快體制機制改革、推動配套支撐體系建設等方面取得了新進展、新突破,促進了服務業加快向高端化、現代化、集聚化、國際化發展,服務業和服務貿易的國際化水平不斷提升。為進一步深化改革,推進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立足首都城市戰略定位,服務新時期國家對外開放戰略布局,按照《國務院關於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總體方案的批覆》(國函〔2015〕81號)精神,以推動服務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引領,在服務業更寬領域、更深層次擴大開放,持續增強服務業開放發展、創新發展動能,提升服務供給的質量和效益。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促進體制機制創新,更加注重營造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激發服務業市場活力,更加注重發揮首都服務業開放試點的輻射帶動作用,提高試點工作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雄安新區建設的水平,打造區域擴大開放新高地和對外合作新平台,努力為國家服務業對外開放積累新的可複製可推廣經驗。
二、主要工作任務和措施
(一)持續放寬服務業重點領域市場准入限制。
1.進一步擴大服務業重點領域對外開放。滾動推出新一輪服務業擴大開放措施。在科學技術服務領域,允許外資進入航空運輸銷售代理行業,放寬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的資質要求。在文化教育服務領域,允許外商在特定區域投資音像製品製作業務;選擇文化娛樂業聚集的特定區域,允許外商投資設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娛樂場所,不設投資比例限制。在金融服務領域,研究允許新設或改制成立的外商獨資銀行或中外合資銀行在提交開業申請時可以同時申請人民幣業務。在商務和旅遊服務領域,進一步降低投資性公司、人才中介機構的外資准入門檻,探索密切中國律師事務所與外國及港澳台地區律師事務所業務合作的方式與機制。在健康醫療服務領域,允許在京對符合條件的在國外研發的藥品開展臨床試驗。
(二)不斷深化對外投資管理體制改革。
2.繼續推進境外投資便利化。支持有能力、有條件的企業開展真實合規的對外投資活動。在對境外投資實行備案為主、核准為輔管理模式的基礎上,加強對企業境外投資項目的真實性審核,本着提高境外投資領域公共服務效率,加快推動形成便利化營商環境的原則,加強部門聯動,有效防範風險,完善境外重大投資項目協同服務機制。
3.推動服務業對外經濟合作向更高水平延伸。嘗試以投資帶動工程承包、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多種方式相結合,實現對外承包工程轉型升級、向國際產業鏈高端延伸,帶動技術、產品、設備和服務走出去,推動在應用中國技術和標準開展海外工程建設項目方面實現重大突破。
(三)加快推進服務貿易便利化。
4.建立適應新型服務貿易特點的監管模式。研究探索與服務貿易特點相適應的海關管理模式和統計制度,加速推進數字產品貿易和文化貿易,促進服務貿易與貨物貿易融合發展。充分利用保稅政策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開展文化藝術品進境倉儲、展示,促進中外文化藝術交流。對服務業經營主體實施信用管理,探索對醫療器械等服務貿易特殊物品進一步簡化通關通檢流程,擴大快速驗放機制在服務貿易領域的適用範圍,構建全新高效的申報前檢疫監管模式。加快通關一體化改革進程,優化創新海關查驗作業方式和手段,推廣非侵入式查驗等便利化方式。推進智能通關,探索通過信息分析對高風險旅客及託運行李進行快速篩查,提高旅客通關效率。
5.探索跨境電子商務政策創新。在現行規則體系下創新發展跨境電子商務,在跨境電子交易、支付、物流、通關等環節中,對技術標準、業務流程、監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設等探索新思路、新舉措,推動利用保稅進口模式開展跨境電商業務。探索跨境電商分類監管模式,試點保稅免稅一體化監管運營,嘗試建立跨境電商商品流通追溯體系,實現跨境電商商品全程可追溯。積極扶持跨境電商企業發展壯大,推動在市區設立跨境電商體驗店,吸引境外消費回流,促進內外貿易融合發展。
6.完善口岸服務功能。推進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建設,全面實行無紙化通關通檢模式,推動企業申報數據跨系統共享、多部門共用。發揮機場口岸稟賦優勢,研究在交通樞紐等條件成熟場所試點建設城市候機樓,打造具有國際先進水準的安全、高效、透明、便捷的服務貿易綜合示範區,帶動航空服務業等生產性服務業快速發展。發展首都機場口岸新型貨運方式,探索建設海關多程多式聯運監管中心,試點貨物在首都機場與其他各口岸間、各類運輸方式和運輸工具間的無障礙裝運。積極推動北京平谷國際陸港對外開放,支持建立面向國內外市場的農副產品交易市場,形成與國際市場接軌的流通網絡服務示範。充分發揮口岸功能作用,支持海外回流文物交易市場建設,搭建文化藝術品進出綠色通道。
(四)深入推進金融管理制度創新。
7.加快推進人民幣跨境使用。適應服務貿易發展需要,支持符合條件的非金融企業通過跨境發行人民幣債券或上市融資募集的資金根據需要在境內外使用。拓寬境外人民幣投資回流渠道,創新面向國際的人民幣金融產品,擴大境外人民幣投資境內金融產品的範圍。拓展跨境電商人民幣結算業務,允許互聯網企業開展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集中收付業務。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探索完善人民幣境外貸款管理方式,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對企業境外項目投放人民幣貸款。鼓勵保險機構開展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支持保險機構開展跨境人民幣再保險,研究保險機構開展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研究財務公司利用跨境人民幣雙向資金池開展全球資金集中管理和運營。推動跨境交易以人民幣計價和結算,在充分利用全國金融基礎設施平台的基礎上,研究要素市場設立跨境電子交易平台,向境外投資者提供以人民幣計價和結算的金融要素交易服務。研究符合條件的境內個人按規定開展經常項下和直接投資項下跨境人民幣業務。
8.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探索轉變外匯管理和使用方式,試點採用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支持開展跨國公司總部企業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
9.豐富金融機構類型和參與主體。支持境外中央銀行和國際金融組織在京設立代表處或分支機構,鼓勵金融機構在京發展。鼓勵外資銀行申請人民幣業務牌照,完善行政許可流程,開闢綠色通道。允許在京設立的符合條件的中小銀行依據現行政策法規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
10.支持服務貿易新業態創新發展。鼓勵特定區域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開展飛機、生物醫藥研發等領域大型成套進口設備的租賃業務。
11.加大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力度。支持在中關村設立境外股權投資基金,支持保險資金等長期資金委託保險資產管理、證券期貨等經營機構開展跨境投資。探索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機構與股權投資機構的聯動機制,建立與業務性質和風險偏好相適應的風險隔離、收益共享和風險分擔機制。鼓勵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依規開展跨境經紀和跨境資產管理業務,參與境外證券期貨和衍生品交易試點。允許符合條件的基金管理子公司開展跨境資金管理、境外投資顧問等業務,支持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人民幣對外匯即期業務和衍生品業務。支持監管評級良好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加快金融創新、優化服務方式,提高普惠金融服務水平。
(五)健全外籍高層次人才激勵保障機制。
12.完善外籍人才激勵機制。健全對符合北京市服務業開放重點領域發展需要的境外高層次人才和緊缺人才的認定和獎勵政策,探索對在中關村工作,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外國人才主管部門認定的外籍人才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給予一定補貼。強化對海外人才在項目申請、成果推廣、融資服務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允許或支持外籍科學家、外國專家領銜或參與承擔國家和北京市重大科技計劃(項目),探索外籍人才擔任新型科研機構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的制度。
13.推動執業資格認定促進就業創業。探索職業資格國際互認,放寬服務業重點領域高層次和緊缺急需的外籍專業人才聘僱限制,允許符合條件的外籍人員在京執業提供專業服務。優化外籍人員在京創辦科技型企業的審批流程,營造良好的創新創業環境。
14.提升對外籍人才的社會保障水平。建立專門針對外籍人才的多語種、一站式政務服務與社會服務網站。增加涉外醫療服務供給,鼓勵發展多種形式國際醫療保險,提升外籍人才醫療服務水平。鼓勵用人單位按國家規定為外籍高層次人才建立補充養老保險,探索外籍人才社保繳納轉移接續機制,推動外籍人才在京津冀範圍內社保對接,允許其按規定在任職結束回國時提取在京繳納的社保資金。依託現有的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統籌協調符合條件的外籍人才子女入學就讀。加大外籍人才住房保障力度,允許符合條件的外籍人才在京購買商品房,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打造一批國際人才社區,加強涉外服務軟環境建設。便利外籍人才出行,允許符合條件的外籍人才參加新能源汽車指標配置。
(六)推進市場准入管理體制改革。
15.深入推進商事登記制度改革。探索服務貿易行政審批及服務事項集中辦理,實現一口受理、多證聯辦。探索工商登記全流程網上辦理,逐步引導實行以網上辦理為主、現場辦理為輔的登記審批模式。嘗試引入公共服務機構承接政府服務功能的社會化服務模式,在部分區域試點推行商事主體登記代辦窗口與企業網點一體化服務,集合服務資源,延伸服務觸角。逐步將服務業工商登記申請人自主申報的名稱登記制度改革、經營範圍登記制度改革等政策擴大至服務業重點領域。
16.持續推進投資管理體制改革。加快簡政放權,逐步下放外商投資審批權限,探索對外商投資旅遊類項目(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區旅遊開發和資源保護項目除外)試行分級下放核准事權。
(七)完善監管體系和監管模式。
17.加強風險防範管理。探索建立服務業重點領域產業安全預警機制。充分利用各類信用信息,通過數據分析,收集企業主體各類風險信息,有效實施對企業主體的風險防範管理。
18.建立誠信分類監管機制。建立健全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並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實現互聯互通。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公示相關企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在保護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的前提下,推進誠信信息在採集、共享、使用、公開等環節的應用。按照信用監管和風險管理的理念實施分類監管,實施雙積分的管理模式,推動構建企業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政府監管相結合的社會共治新機制。
19.促進信用服務行業發展。鼓勵發展信用諮詢、信用評估、信用擔保和信用保險等信用服務業。鼓勵北京市評級機構對接國際評級市場,積極參與國際競爭和制定國際標準,增強評級機構國際影響力。支持有實力的信用服務機構參與國際合作,拓展國際市場,為企業實施海外併購、國際招投標等提供服務。規範發展信用評級市場,加強對評級機構的監管協調和事中事後管理,完善評級機構退出機制,強化市場力量約束評級機構行為,提高信用評級行業的整體公信力。
20.推動信用服務產品應用。在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治理、公共服務、產業促進等方面,引導徵信機構根據市場需求,加強信用服務產品創新。研究制定在財政資金補助、政府採購、政府購買服務、政府投資工程建設招投標過程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報告的政策措施,進一步擴大信用報告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等領域的應用。健全信用管理與服務制度,培育多層次、多樣化的信用產品與服務體系,形成信用服務產品質量評價體系,探索建立購買第三方信用產品和服務的制度。
(八)完善法治保障體系。
21.健全司法保障體系。完善服務業領域行政和司法保護,加強依法行政,嚴格公正司法。加強貿易和投資權益保護,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強化依據標準實施監管,嚴格強制性標準管理,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公平競爭。
22.完善多元化商事爭議解決體系。強化市場主體自治和行業自律,充分發揮商協會及商事糾紛專業調解機構在商事糾紛解決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公開、公正、透明的糾紛解決機制,支持國際知名商事爭議解決機構在符合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總體要求的前提下,在北京設立代表機構,鼓勵市場主體通過平等協商、第三方調解、商事仲裁、訴訟等多種方式解決糾紛,促進多元化商事爭議解決機制建設。
(九)構建具有產業特色的服務業開放空間布局。
23.推動區域政策集成。在條件成熟的區域,結合發展特點和產業特色,率先搭建集區域政策、服務功能、模式創新、成果轉化於一體的公共服務平台,引導服務產業按功能分類合理布局,推動在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先行先試,提升服務業發展的輻射力和帶動力。
(十)推動京津冀重點區域重點產業協同開放。
24.加強京津冀口岸功能銜接。創新內陸和沿海口岸物流聯通新模式,探索在天津港和北京平谷國際陸港之間採用新型轉關通關模式,提高通關效率。深化通關通檢一體化改革,探索京津冀區域「單一窗口」互聯互通。
25.推進新興產業跨區域融合發展。科學規劃跨境電商監管場所,完善與之相適應的海關監管、檢驗檢疫、跨境支付、物流、郵政、快遞等支撐系統,打造面向京津冀、服務全國的跨境電商綜合服務平台。鼓勵京津冀電子商務產業園、跨境電商孵化器等對接,推動企業互助、物流配送網絡互動。
26.探索京津冀產業鏈協同開放。結合京津冀三地產業發展特點,探索製造業、服務業協同對外開放,加快形成區域統一開放市場體系。
27.推動要素資源自由流動。延長72小時過境免簽時限,實現京津冀地區相關口岸過境免簽政策聯動,允許外籍人員異地進出。
28.促進京津冀社會信用體系合作共建。整合京津冀政府部門資源,在制定信用制度、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機制、推進誠信文化建設、促進信用服務市場發展、構建信用獎懲聯動機制、加強信用人才培訓教育等方面開展合作共建創新示範,推進建立區域統一的信用體系和社會信用獎懲聯動機制,共同打造信用京津冀品牌,為京津冀經濟社會發展營造良好的信用環境。
三、組織實施
在國務院的領導和協調下,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據目標任務,精心組織實施,紮實推進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先行先試措施的落實。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同指導,積極給予支持,密切跟蹤督辦,形成促進開放發展的合力,推動取得實效。對服務業擴大開放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進行梳理和研究,不斷調整優化試點措施,對於試點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商務部及時向國務院請示報告。
附件2
重點領域 | 涉及行業 | 限制或禁止項目相關規定 | 法律依據 | 開放措施 |
科學技術服務 | 航空運輸業 | 外商投資民航業範圍包括民用機場、公共航空運輸企業、通用航空企業和航空運輸相關項目。 | 《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原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110號) | 允許外商投資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 |
其他建築業 | 外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其取得中國註冊建築師、註冊工程師資格的外國服務提供者人數應當各不少於資質分級標準規定的註冊執業人員總數的1/4;具有相關專業設計經歷的外國服務提供者人數應當不少於資質分級標準規定的技術骨幹總人數的1/4。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其取得中國註冊建築師、註冊工程師資格的外國服務提供者人數應當各不少於資質分級標準規定的註冊執業人員總數的1/8;具有相關專業設計經歷的外國服務提供者人數應當不少於資質分級標準規定的技術骨幹總人數的1/8。 |
《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原建設部、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第114號) | 取消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外籍技術人員的比例要求。 | |
文化教育服務 | 廣播、電視、電影、音像業 | 禁止外商投資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的編輯、出版、製作業務。 |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7年修訂)》 | 允許外商投資音像製品製作業務(限於在北京國家音樂產業基地、中國北京出版創意產業園區、北京國家數字出版基地內開展合作,中方應掌握經營主導權和內容終審權)。 |
文化藝術業 | 外國投資者可以與中國投資者依法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不得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資經營的文藝表演團體,不得設立外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
設立中外合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中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應當不低於51%;設立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中國合作者應當擁有經營主導權。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選擇文化娛樂業聚集的特定區域,允許外商投資設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不設投資比例限制。 | |
文化藝術業 | 外國投資者可以與中國投資者依法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外商獨資經營的娛樂場所。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 選擇文化娛樂業聚集的特定區域,允許外商投資設立娛樂場所,不設投資比例限制。 | |
金融服務 | 銀行業 | 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或者第三十一條規定業務範圍內的人民幣業務的,應當在提出申請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業1年以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 | 研究允許新設或改制成立的外商獨資銀行或中外合資銀行在提交開業申請時可以同時申請人民幣業務。 |
商務和旅遊服務 | 企業管理服務 | 申請設立投資性公司應符合下列條件:1.外國投資者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性公司所必需的經濟實力,申請前一年該投資者的資產總額不低於四億美元,且該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了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繳付的註冊資本的出資額超過一千萬美元,或者;2.外國投資者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性公司所必需的經濟實力,該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了十個以上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繳付的註冊資本的出資額超過三千萬美元。 | 《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商務部令2004年第22號) | 放寬外商設立投資性公司條件,申請前一年外國投資者資產總額降為不低於兩億美元,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數量降低為五個以上。 |
法律服務 | 禁止外商投資中國法律事務諮詢(提供有關中國法律環境影響的信息除外)。 |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7年修訂)》 | 探索密切中國律師事務所與外國及港澳台地區律師事務所業務合作的方式與機制。 | |
人力資源服務業 | 申請設立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的中方投資者應當是成立3年以上的人才中介機構,外方出資者也應當是從事3年以上人才中介服務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合資各方具有良好的信譽;外方合資者的出資比例不得低於25%,中方合資者的出資比例不得低於51%。 | 《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原人事部、商務部、工商總局令第2號,2005年5月24日予以修改) | 1.在中關村進一步放寬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外資比例限制。
2.取消「中外投資者應當是成立3年以上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的要求。 3.允許外資直接入股既有內資人才中介機構。 | |
健康醫療服務 | 醫學研究與試驗發展 | 境外申請人在中國進行國際多中心藥物臨床試驗的,臨床試驗用藥物應當是已在境外註冊的藥品或者已進入Ⅱ期或者Ⅲ期臨床試驗的藥物。 | 《藥品註冊管理辦法》(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28號) | 1.對在國外研發、具有重大意義的新藥項目,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批准後,允許在京開展臨床試驗。
2.按照藥品進口的有關規定,允許原研對照藥品和在研臨床試驗藥物的進口,允許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境外研發外包企業及cGMP生產廠家生產的臨床研究藥物,用於國際多中心臨床試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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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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