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深化糧食棉花化肥購銷體制改革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深化糧食棉花化肥購銷體制改革的通知 國發〔1995〕8號 1995年4月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深化糧食棉花化肥
購銷體制改革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中央農村工作會議精神,現就深化糧食、棉花、化肥購銷體制改革,進一步做好糧棉購銷和化肥供應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堅持、穩定和完善糧食、棉花、化肥購銷政策
(一)1994年,國務院從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全局出發,針對糧棉購銷和化肥供應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分別下發了《國務院關於深化糧食購銷體制改革的通知》(國發〔1994〕32號)、《國務院關於改革化肥等農業生產資料流通體制的通知》(國發〔1994〕45號)和《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1994年度棉花購銷工作的通知》(國發〔1994〕52號),制定了改革糧食、棉花、化肥購銷體制的若干政策措施,對促進糧棉生產,保證化肥供應,搞好糧棉購銷,穩定市場物價,起到了重要作用。糧棉收購取得顯著成績。糧食在因災減產的情況下,定購任務基本完成,議購糧收購也好於上年;棉花在播種面積實際減少的情況下,收購量比上年多50多萬噸,增加20%;化肥產量完成1.12億噸,比上年增長12%,創歷史最高水平。通過改革購銷體制,加強價格管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化肥價格暴漲的勢頭。事實說明,適時進行糧食、棉花、化肥購銷體制的改革是必要的,國務院有關改革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是正確的,應當繼續堅持,同時,應當看到,在執行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有的地方議購糧沒有完全貫徹議購糧收購價格隨行就市的原則,個別地方甚至關閉糧食市場,搞地區封鎖;棉花收購中抬級抬價的現象較多,國家調撥計劃執行的不夠好;化肥流通秩序混亂、亂抬價的問題仍然存在。這些問題,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通過深化改革,完善政策,認真加以解決。
(二)糧食、棉花、化肥是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物資,生產、流通、消費都必須堅持在國家宏觀調控的前提下,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既不能統死管死,也不能放任自流。深化改革的目標是逐步建立和完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糧食、棉花和化肥購銷體制。改革中,要貫徹加強農業的原則,做到促進生產發展,增加有效供給;要貫徹總量平衡的原則,做到總需求與總供給的基本平衡;要貫徹統籌兼顧的原則,處理好糧食、棉花、化肥之間的比價關係,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利益關係,中央和地方的事權關係,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
(三)當前深化改革的重點之一是堅持和完善省長(自治區主席、直轄市市長,下同)負責制。我國地域遼闊,各地情況差別很大,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實行新的財稅體制的條件下,各級地方政府,特別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一級政府,必須承擔起保證本地區糧食等主要農產品和化肥等主要農業生產資料供求平衡、價格穩定的責任,實行省長負責制。這是一項長期的戰略方針,這樣做,有利於調動地方發展農業生產的積極性,有利於在國家宏觀調控下發揮各地的優勢,有利於促進主要農產品的供求平衡,有利於加快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進程。
二、完善糧食購銷辦法,保證糧食供求的地區平衡
(四)全面落實糧食的省長負責制。省級政府必須保證穩定糧田面積,不斷提高糧食單位面積產量,充分掌握商品糧源,建立完善糧食儲備,管好用好糧食風險基金,適時組織省際糧食流通,嚴格執行糧食進出口計劃,管好市場,確保供應和糧價穩定。首先要抓好糧食生產。無論產區還是銷區,都要增加農業投入,穩定糧田面積,提高糧食產量。產區要努力提高糧食商品率,銷區要努力提高糧食自給率,為全國糧食總量平衡做出應有的貢獻。要在發展當地糧食生產的基礎上,通過國內市場和進出口調劑,實現各地區的糧食供求平衡。糧食產銷區之間要逐步建立起長期穩定的、規範化的購銷關系。
(五)抓好收購,掌握糧源。1995年國家糧食定購任務500億公斤(含農業稅徵實)的數量不變,這是農民應盡的義務和各級政府的責任,必須保證完成。定購任務要落實到生產單位和農戶,但不得層層加碼。定購糧繼續實行國家定價,1995年的定購價格仍按1994年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實行價外補貼或獎售農業生產資料,補貼款由地方財政負擔,不得打入成本提高銷價,也不得轉嫁給糧食企業。議購糧要堅持市場收購、價格隨行就市的原則,把流通搞活。全國糧食平衡所需要的400億公斤議購糧,各地要參照歷史情況並根據市場供需情況制訂收購計劃,並組織糧食部門積極收購,掌握糧源,發揮國有糧食企業主渠道作用。各省制訂的議購糧收購和糧食供需平衡計劃,要報送國務院並抄報國務院有關部門,以便制訂全國糧食供需總量平衡計劃和實施宏觀調控。
(六)國家定購糧的糧權屬國家,由省一級政府使用,主要用於當地城鎮居民、部隊和農村需救助人口的基本口糧供應。各級糧食部門不得擅自將定購糧用於盈利性的經營。任何部門、企業和個人擅自將定購糧用於牟取私利的,一經發現,要沒收其全部非法所得,並對責任者予以懲處。省內定購糧數量不夠的,可以從當地和外地產區的市場購買或進口解決,購銷價差由地方財政撥補,也可以從糧食風險基金中支付;定購糧有餘的,可以轉為地方儲備,可以用於品種兌換,也可經省級政府批准後通過市場賣給缺糧地區,其價差收入要由地方財政專項列收列支,用於充實糧食風險基金,不得挪作他用。定購糧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級政府自行確定。
(七)地方各級政府對確保居民口糧的供應和價格穩定負有重要責任。各地要加強對糧食銷售的管理,特別是對城鎮居民基本口糧供應的管理。定購糧的供應範圍和標準要按照量力而行、保證重點的原則,從嚴掌握,不要大包大攬,並採取必要的措施,使低收入居民真正享受到定價供應糧食的照顧。居民口糧的銷售價格由各省自行確定,但其調整要符合國務院物價工作的部署,並注意與毗鄰地區的銜接。對於議購糧食的銷售價格,各地也要通過規定進銷差率或利潤率等辦法,努力保持銷售價格的基本穩定。國有糧食企業要認真執行國家的糧食價格政策,不得帶頭漲價。糧食銷售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各省自行確定。
(八)加強對糧食市場的管理。糧食集貿市場和縣以上批發市場要堅持常年開放,但必須加強管理。銷區糧食批發企業出省採購糧食,只能到縣以上糧食批發市場購買,不準直接到產區農村抬價搶購。農村貿工農一體化組織、飼養業等用糧單位經當地政府批准可以在本地農村收購糧食,但只限於自用,不得轉手出售。違反規定的,由國家按定購價收購,對責任者予以嚴懲。承擔收購任務的國有糧食企業、經過批准的其他糧食批發單位在本地農村收購的定購以外的糧食,除在當地零售外,批量銷售部分也必須進入縣以上糧食批發市場公開成交,禁止場外交易。必須堅持全國糧食市場的統一性,任何地區、任何部門都不得以任何藉口阻礙經縣以上糧食批發市場交易的糧食運銷,嚴禁自設關卡、搞地方封鎖。
(九)為了保持市場糧價的相對穩定,必須適時搞好糧食的吞吐調節。市場糧價過低時,國家糧食儲備局和省級政府要按定購價格進行保護性收購,防止「穀賤傷農」,以保護生產者的利益;市場糧價過高時,要及時組織拋售,平抑市場價格,以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今後,中央只負責嚴重自然災害的救助和全國性糧價波動的平抑;一般性自然災害的救災用糧和區域性的市場糧價波動,由各省動用地方儲備糧解決。為此,各地特別是銷區和大中城市的政府,必須使地方糧食風險基金和糧食儲備儘快達到國務院要求的規模。地方儲備,產區不少於3個月銷量的規模,銷區和大中城市不少於6個月銷量的規模。各地要積極支持完成國家儲備糧的推陳儲新。
(十)實行糧食省長負責制之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繼續做好全國糧食總量平衡工作,實施對全國糧食價格和市場的宏觀調控,加強對糧食流通行業的管理,並管好用好國家儲備糧;根據全國糧食平衡情況和市場需要適時組織好糧食的進出口;要及時掌握各省糧食餘缺情況,協調和監督省際糧食購銷合同的兌現。鐵路、交通部門對省際糧食調劑要在運輸方面給予保證,並優先安排。國家根據各省糧食產銷情況制定省際糧食餘缺調劑的指導性計劃。
(十一)抓好食油供求平衡,確保食油市場穩定。在實行糧食省長負責制的同時,省級政府也要對當地的食油供求平衡負責。要積極組織好食用油料收購,力爭多掌握油源。產銷區之間要搞好餘缺調劑,銷區要積極完成進口任務。要保證城鎮居民和部隊等的基本食油供應。食油購銷管理的具體辦法和價格由各省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要加強食油市場管理,省際毗鄰地區要主動銜接價格。要逐步建立國家專項食油儲備和地方食油儲備。
(十二)切實加強糧油收購資金的管理,強化收購資金分級、分部門供應責任制。中央財政、地方財政、糧食部門和銀行等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切實保證資金按時足額到位,存入專戶,不得挪用。哪一級由於資金不能按時到位而影響糧油收購正常進行的,要追究哪一級負責人的責任。要加強糧油收購資金的專戶管理。糧食部門的財政撥補資金、企業調銷回籠款、銀行收購貸款以及其他糧油收購資金都要實行專戶管理,只能用於收購及與收購有關的費用和利息支出,不得挪作他用。糧食部門附營業務不得占用收購資金。
三、提高棉花收購價格,加強棉花流通管理
(十三)鑑於糧棉比價發生了變化,為了調動農民種棉、售棉的積極性,同時考慮棉紡企業的承受能力,國務院決定,從1995年9月1日起,提高棉花收購價格。標準級皮輥棉實際收購價格由每50公斤544元(含原44元價外獎勵)提高到700元。提價後,國家收購棉花時的價外獎勵款44元通過價格實現,中央財政不再補貼。棉花收購價格提高後,棉花供應價格要本着從嚴控制經營費用的原則合理確定。跨省調撥繼續執行由銷區給予產區每50公斤30元的獎勵政策。具體辦法由有關部門制定。
(十四)新疆棉花的收購價格在不高於國家收購價格的前提下,由自治區政府提出建議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其供應價格,仍執行國家統一定價。由於收購價格低於全國水平、供應價格執行全國統一定價形成的差價,由自治區政府用於支持糧棉生產和發展農業,不得挪用。
(十五)適當調整棉花等級差價率,具體執行辦法由有關部門制定。為適當增加棉花的科技投入,將棉花技術改進費由現行的每50公斤0.50元提高到1元。
(十六)要繼續堅持棉花不放開市場、不放開經營、不放開價格的政策,嚴防棉花流通環節出現混亂。為保證棉花調價工作順利進行,第一,1994年度的棉花調撥計劃,各地必須保證完成。第二,供銷社在1995年9月1日以前收購的棉花,要嚴格執行1994年度的規定價格,不准提高,擅自提價的要堅決查處。第三,要統籌處理好棉農、供銷社和紡織企業之間的利益關係,採取堅決措施,取消在棉花收購、調撥過程中的各種不合理加價和收費,減輕紡織企業的負擔。
(十七)加強對棉花價格的管理。各地區、各部門和棉花經營單位要繼續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購銷價格和有關政策,堅決禁止虛高等級、衣分、抬級抬價搶購。同時,也要防止壓級壓價。棉籽收購價格實行國家指導下的省定價,毗鄰地區要搞好棉籽價格的銜接,不得以提高棉籽價格的名義變相提高棉花收購價格。各地物價部門要會同工商、監察、纖檢等部門切實加強對棉花價格的監督檢查和管理,對違反國家物價政策的,要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四、落實貨源,穩定價格,努力做好化肥供應工作
(十八)組織好化肥生產,增加化肥供給總量。化工和石化部門要按照國家下達的生產計劃,組織所有化肥生產企業,開足馬力,抓緊生產,力爭超額完成生產任務,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確保生產化肥所需的生產用油、天然氣、硫磷礦石、塊煤、電力、運輸和流動資金的供應,並給予優先和優惠的條件,決不允許因原料和資金供應不足、經營困難而影響化肥生產。現行支持農業生產資料生產和經營的各項優惠政策繼續執行。要建立化肥淡季儲備制度,實行淡儲旺銷,穩定市場。
(十九)國家確定的化肥進口計劃必須確保完成,地方要求多進口的可以增加進口配額。對今年配額內進口的化肥,繼續執行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即征即退的優惠政策。外貿部門要及時組織化肥訂貨和到貨,並儘量從國外生產廠家直接訂貨,以減少環節,降低費用。各級農資公司要及時組織接貨和調撥,不誤農時。
(二十)嚴格執行國家的化肥價格政策。國家對化肥價格繼續實行分級管理的辦法。由國家統一定價的17個大型化肥企業計劃內生產的尿素、硝酸銨出廠價格,仍按國發〔1994〕45號文件的規定執行,即出廠中准價格分別為每噸1000元、700元,上下浮動幅度為15%。企業按規定可自銷10%的尿素、硝酸銨,出廠價格仍按各地省級物價部門目前制定的價格執行。超計劃增產的化肥,出廠價格由各地省級物價部門根據企業和本地實際情況,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制定。其他企業生產的尿素、硝酸銨及其他品種的化肥出廠價格,由各地按照價格管理權限制定。
進口化肥實行代理作價,外貿代理手續費要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中央進口化肥的國內調撥價格由國家計委按照實際進貨成本加國內合理費用核定。地方進口化肥調撥價格由各地省級物價部門核定。
要加強化肥價格管理,實行控制化肥價格總水平各級地方政府首長負責制。國產大化肥、中小化肥和進口化肥的零售價格是實行綜合價還是採取其他形式,由地方根據實際情況自定。國產大化肥省際調撥要與轄區內調撥同價,不得搞轄區內外兩種價格。所有化肥生產、經營單位都要嚴格執行各級政府規定的出廠價格、調撥價格和銷售價格,對擅自漲價和變相提價的,要嚴肅查處。
(二十一)要加強對化肥市場的管理。化肥經營要嚴格執行「一主兩輔」渠道,嚴禁其他單位和個人經營化肥。對中央的17個大化肥廠生產的化肥,工廠要嚴格執行國家的分配調撥計劃,自銷比例不得超過銷售量的10%,並只能賣給有化肥經營權的單位和生產企業。要從源頭開始管住進口渠道,中央進口化肥的配額下達給中國農業生產資料公司,地方進口配額經省計委下達給省農資公司。基層供銷社在推行化肥代銷制中不得轉為個人經營。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會同物價、質量監督及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市場管理,對化肥經營單位進行嚴格的清理整頓。要堅決取締非法經營,依法嚴厲打擊製造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坑農害農行為。
五、加強領導,保證糧食、棉花、化肥購銷體制改革順利進行
(二十二)實行省長負責制是深化糧食、棉花、化肥購銷體制改革,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變邁出的重要一步,各級政府要充分認識這一改革的重要性和工作的複雜性,切實加強領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要從實際出發,制定保障本地區糧食、棉花、化肥生產和供求平衡的規劃,並採取得力措施保證落實。國務院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規劃、組織、協調、服務和監督工作,保證全國供求總量平衡和分地區、分品種的銜接平衡。各級都要明確責任,嚴肅紀律,樹立全局觀念,維護政策的嚴肅性。要加強調查研究,注意總結經驗,及時發現和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二十三)各地要認真貫徹本通知精神,當前首先要抓好春耕生產,特別是要全力以赴組織化肥供應,把一切可以動用的化肥都銷出去,保證春耕需要。要做好政策宣傳工作,調動廣大農民的積極性,確保今年農業生產有較大的發展,為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做出應有的貢獻。
國務院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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