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深圳機場享受特區待遇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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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深圳機場享受特區待遇問題的批覆
國函〔1989〕23號
1989年4月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深圳機場享受

特區待遇問題的批覆

國函〔1989〕23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日《轉報深圳市政府關於深圳機場享受特區企業待遇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深圳機場建設所需進口物資免徵進口關稅和工商統一稅;營運後的所得稅按特區企業待遇徵收。

  二、在機場所在地與外商舉辦的合資項目,不享受特區企業待遇,個別特殊項目要求享受特區企業待遇的,應專項報批。

  三、機場工作人員的待遇問題,由省、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研究確定。

                              國 務 院

                            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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