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清理檢查外匯使用和管理情況的緊急通知
國務院關於清理檢查外匯使用和管理情況的緊急通知 國發〔1985〕22號 1985年2月1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清理檢查外匯使用和
管理情況的緊急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幾年來,我國實行對外開放政策,積極利用外資,進口重要物資,引進新技術,對加快生產建設、繁榮市場和促進改革,起了積極的作用。但是,從去年第四季度以來出現了新情況:進口用匯劇增,外匯收支逆差不斷擴大;外匯結存連續下降,到今年一月底現匯結存已降為七十億美元,比一九八四年八月底一百二十四億美元減少五十四億美元。問題還在於,現在國家對各地區、各部門進口用匯、借用外資、引進技術的規模和承諾的對外債務究竟有多少,底數不清。
在外匯管理上也出現了某些混亂現象。特別是去年第四季度以來,有些地區、部門、單位集中進口,提前付匯;突擊從中國銀行買出外匯,分散國家外匯資金;坐支出口收匯,存在海外;以「內聯」、「協作」為名,高價買賣外匯;未經國家批准,進口市場緊俏商品,牟取暴利。有些地區,外幣黑市猖獗,炒買炒賣現鈔,套匯、逃匯等投機活動相當嚴重,等等。這些違背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如不立即制止,不但會使我們幾年來積攢起來的外匯用不到國家急需的方面,擾亂金融市場,破壞人民幣信譽,影響國內物價穩定,影響對外開放和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而且對實現黨風和社會風氣的根本好轉也極為不利。
上述情況,必須引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門的嚴重注意。國務院認為有必要在全國範圍內對外匯的安排使用情況和外匯管理條例執行情況進行一次清理和檢查。為此,緊急通知如下:
清理的範圍和內容是:
(一)本地區、本部門和所屬企業各項留成外匯、地方外匯以及國撥專項外匯額度等外匯收入的餘額。
(二)本地區、本部門和所屬企業存在中國銀行、國內其它金融機構和存在港澳、國外的現匯。
(三)本地區、本部門和所屬企業已簽進口物資、引進技術設備和組裝線的合同累計餘額,按照合同規定從一九八五年起分年需要用匯的金額。
(四)本地區、本部門和所屬企業向國外借款、發行股票、債券、國際租賃、來料(包括原料、輔料、元件、零件)加工和補償貿易,以及向中國銀行和國內其他金融機構所借外匯已簽協議或合同的累計餘額,包括從一九八五年起分年度應付本息金額。
(五)本地區、本部門對已簽合同在我境內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在合同有效期內,應列出分年淨支出的外匯金額。
(六)本地區、本部門和所屬企業在國外的各項投資餘額(含固定資產、流動資產),以及購買國外的股票、債券。
(七)除上述六項以外,其他應收未收和應付未付項目也應逐項清理。
上述各項的清理,應分別列出截止一九八四年底和一九八五年一月底兩個數字。並要列出一九八五年以及以後各個年度應付的外匯金額。
這方面的情況比較複雜,各地區、各部門應對以下現象進行檢查:
(一)本地區、本部門和所屬企業購買了多少外匯轉為銀行外匯存款。
(二)出口收匯推遲結匯或不結匯,存放國外和港澳的外匯金額。高利吸引國內外匯存款轉存港澳、國外的金額。
(三)以各種名目高價買賣外匯,未經國家批准進口市場緊俏商品倒賣牟取暴利的情況。
(四)外鈔、外匯券黑市買賣以及套匯、逃匯等情況。
(五)其它違反外匯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的情況。
這次清理檢查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務必親自過問,組織力量認真進行,如實匯報情況。所有單位均不得抵制、隱瞞和謊報。廣東、福建兩省還要報送四個經濟特區的清理檢查情況。文到之日起,必須嚴格執行外匯管理條例,如有違反者從嚴處理。清理、檢查的結果,請於一九八五年三月十五日前報告國家計委(報表一式十份),整理匯總後報送國務院。
附表一:地方、部門自有外匯收入、結存情況調查表
附表二:地方、部門自有外匯安排使用情況調查表
附表三:地方、部門借用外資、吸收外資和還本付息調查表
國 務 院
一九八五年二月十二日
(此件向下印發時,請將現匯結存數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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