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清理非常設機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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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清理非常設機構的通知
國發〔1986〕100號
1986年10月3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清理非常設機構的通知

國發〔1986〕10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幾年來,各級國家機關在常設機構之外設置了不少委員會、領導小組、辦公室等非常設機構。從實際情況考慮,由於新舊管理體制正處於轉換時期,現有常設機構不能完全適應社會發展、經濟建設和各項改革的需要,臨時設置一些非常設機構,加強某些方面的工作是必要的。但是,目前非常設機構設置過多過亂,在許多地方超過了常設機構的數量,而且還在繼續增加;有的任務已基本完成或主要工作已移交常設機構辦理,機構依然存在;有的設置實體的辦事機構,還形成上下對口的管理系統,從而加劇了政府機構的臃腫、重疊,既擴大了人員編制,增加了國家財政負擔,又造成常設與非常設機構分工不清,以致助長了官僚主義,降低了工作效率。國務院認為,當前必須認真清理非常設機構,清理的重點是設有工作實體的非常設機構。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區別情況,撤併一批非常設機構。各級國家機關現有的非常設機構中,凡承擔的任務已基本完成或可交由有關部門辦理的一律撤銷;具體工作可交由有關部門辦理,但確因對內對外工作需要一時不能撤銷的,可保留名義,撤銷實體辦事機構;確屬經濟體制改革需要,為彌補常設機構設置不足成立的,或承擔的任務尚未完成,而目前又難以交由某一部門管理的,可暫予保留。

二、要嚴格控制非常設機構的設置。已明確屬於有關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工作,或可確定由某一部門負責的任務,或可由政府辦公會議、部門聯席會議解決的問題,不再設非常設機構。屬於綜合、協調、諮詢性的工作,原則上不設非常設機構,非設不可時,其日常工作由主管部門負責。屬於跨部門、跨地區或涉及軍民合作的任務,需設非常設機構的,其實體辦事機構由依託單位代管。屬於臨時性、階段性的社會工作任務,需設非常設機構時,從有關部門抽調人員組成精幹班子,不列編制,任務完成後立即撤銷。屬於需設非常設機構動員、號召群眾和組織社會力量共同完成某些任務,可在有關部門掛牌子,不另設辦事機構。上級政府一般不得要求下級政府對口設立非常設機構;縣以下特別是區、鄉、鎮,原則上不准設立非常設機構。

三、加強對設置非常設機構的管理,建立健全審批制度。今後各級國家機關增設非常設機構,須由有關部門提出專題報告,經編制部門審核並提出意見,由同級政府討論決定;需在非常設機構之下設立實體辦事機構的,要按照設置常設機構的審批程序,實行「一支筆」審批的原則,從嚴掌握。

四、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結合實際情況,制訂清理方案,抓緊落實。中央國家機關在清理工作中要起表率作用。已經進行清理、整頓的要作進一步的檢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在今年底將清理、整頓結果報告中央精簡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國務院                  

一九八六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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