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珠江流域防洪規劃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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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珠江流域防洪規劃的批覆
國函〔2007〕40號
2007年4月2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珠江流域防洪規劃的批覆

國函〔2007〕40號

江西省、湖南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貴州省、雲南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農業部、環保總局、林業局、氣象局:

  水利部報送的《關於批覆珠江流域防洪規劃的請示》(水規計〔2007〕104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珠江流域防洪規劃》(以下簡稱《規劃》),請你們認真組織實施。力爭到2025年,廣州市具備防禦西江、北江1915年型洪水(相當於200年一遇)的能力,南寧、深圳、柳州、梧州、桂林等重要城市和珠江三角洲重點保護區的防洪(潮)標準達到100~200年一遇,其他重要防洪保護區的防洪(潮)標準達到50~100年一遇,一般防護區的防洪標準達到10~20年一遇。

  二、《規劃》的實施,要堅持「堤庫結合、以泄為主、泄蓄兼施」的方針,進一步完善珠江流域防洪總體布局,建設西江和北江中下游、東江中下游、鬱江中下游和柳江中下游防洪工程體系,輔以防汛指揮調度系統建設和防洪調度管理等非工程措施,構建較為完善的防洪減災體系,全面提高珠江流域防禦洪水災害的綜合能力。

  三、加強防洪骨幹工程建設,繼續加強珠江中下游堤防建設和河口整治;抓緊做好前期工作,積極促進西江大藤峽水利樞紐建設;加強城市防洪工程建設,不斷完善重點城市防洪工程體系,擬訂城市防禦超標準洪水預案;加強病險水庫除險加固,確保水庫安全運行;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與新農村建設和扶貧開發相結合,以小流域為單元,實施綜合治理;加強山洪災害防治,以防為主,防治結合,建立健全山洪災害防災減災體系。

  四、認真做好規劃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報批。防洪工程建設要嚴格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認真組織,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工程質量。

  五、加強防洪管理,提高洪水風險管理水平。堤防要嚴格按標準建設,不得超過《規劃》確定的標準;河道上特別是河口處的建設項目,必須實行洪水影響評價制度,任何工程建設均不得超越規劃治導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單位要加強對防洪設施的管理與維護,確保工程正常運行。珠江流域管理機構要切實履行規劃、管理、監督、協調、指導的職責,加強流域防汛抗旱的統一管理和調度,加快流域防汛指揮調度系統建設,全面落實防洪法的配套法規和防洪管理措施,抓緊研究制訂防洪骨幹水庫的調度運用方案,各類工程在汛期必須服從流域防洪調度。

  珠江是我國洪災多發性河流,洪水峰高量大,流域內重要防洪保護區人口密集、經濟發達。《規劃》的實施,對保障珠江流域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有關地區和部門要加強領導,密切配合,精心組織實施,確保珠江流域防洪安全。

                        國務院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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