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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由國家計劃收購(統購)和統一收購的農產品和其他物資不准進入自由市場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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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由國家計劃收購(統購)和統一收購的農產品和其他物資不准進入自由市場的規定
8月9日 國務院全體會議第五十六次會議通過
1957年8月1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活躍農村經濟的十項政策
文件
1986年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財貿法規的通知宣佈由後文件替代。

  1953年以來,政府陸續規定糧食、油料、棉花為國家計劃收購(統購)物資,由國家實行計劃收購。計劃收購任務完成以後,才允許農民把自己留用的糧食、油料、棉花在國家糧食市場和國家領導的其它市場上出賣。對於烤煙、黃洋麻、苧麻、大麻、甘蔗、家蠶繭、茶葉、生豬、羊毛、牛皮、土糖、土紙、桐油、廢銅、廢錫、廢鉛,集中產區的重要木材,若干種中藥材,供應出口的蘋果、柑桔,若干產魚區供應出口和大城市的水產品等等,政府列為國家統一收購物資,即由國家委託國營商業和供銷合作社統一收購。統一收購的辦法是國家規定由國家收購的比例(例如收購當地產量的百分之幾十),國家收購數量完成以後,其餘部分允許在市場上出售。上述兩種辦法,即計劃收購和統一收購的辦法,都是為了保證這些重要農產品和其它物資在全國範圍內得到統一合理的分配。

  實行重要農產品和其它物資的計劃收購和統一收購以後,城鄉重要物資的交流是暢通的,但是也出現過農村中一部分小土產無人收購,城市的一部分手工業品無人販運下鄉,因而發生城鄉交流中「大通小塞」的現象。為了克服這種城鄉交流中的阻滯現象,1956年下半年政府決定對農村小土產開放自由市場。農村小土產自由市場開放以後,過去無人收購和滯銷的小土產都得到了暢銷,刺激了農民在這一方面的生產,這是有利於城鄉人民的。但是,因為在開放農村自由市場以前,沒有預先規定那些農產品允許進入自由市場,那些農產品不准進入自由市場,因此在開放農村自由市場的時候,許多屬於計劃收購的農產品進入了自由市場。又因為統一收購的農產品和其他物資,國家只規定收購一定的比例,其餘部分允許在市場上出售,因此許多屬於統一收購的農產品和其他物資也在國家收購任務完成以前,即已無限制地進入了自由市場。這樣就妨礙了國家對於重要農產品和其他物資的計劃收購和統一收購,妨礙了對於這些農產品和其他物資的統一合理的分配。這是不利於國家建設,也不利於農民的。

  為了切實執行重要農產品和其他物資的計劃收購和統一收購的方針,國務院對於重要農產品和其他物資進入自由市場問題,現作如下規定:

  一、凡原國家規定計劃收購的農產品,如糧食、油料、棉花,一律不開放自由市場,全部由國家計劃收購。國家計劃收購任務完成以後,農民自己留用的部分,如果要出賣的時候,不准在市場上出售,必須賣給國家的收購商店。不是國家委託收購的商店和商販,一律不准收購。

  如果某些省區由於當地糧食供求情況比較緩和,認為可以開放國家領導下的糧食市場的時候,經過省人民委員會的批准,可以開放當地國家領導下的糧食市場①。

  凡是決定取消國家糧食市場的地方,當地糧食部門應當儘可能幫助群眾解決糧食品種調劑方面的困難。

  二、規定下列各種農產品和其他物資屬於國家統一收購的物資②;烤煙、黃洋麻、苧麻、大麻、甘蔗、家蠶繭(包括土絲)、茶葉、生豬、羊毛(包括羊絨)、牛皮及其他重要皮張、土糖、土紙、桐油、楠竹、棕片、生漆、核桃仁、杏仁、黑瓜子、白瓜子、栗子,集中產區的重要木材,38種重要中藥材(具體品種,另由衛生部通知),供應出口的蘋果和柑桔,若干產魚區供應出口和大城市的水產品,廢銅、廢錫、廢鉛、廢鋼。這些統一收購的物資都由國家委託國營商業和供銷合作社統一收購。不是國家委託的商店和商販,一律不准收購。農民自己留用部分如果要出賣的時候,不准在市場上出售,必須賣給國家委託的收購商店,這些商店必須負責收購。

  對於手工業合作社需要的原材,由有關部門按計劃供應,或者由省人民委員會指定地區,限定數量,按照國家牌價由手工業合作社自行收購。

  三、不屬於以上計劃收購和統一收購兩類的物資,如:雞、鴨、鵝、鮮蛋、調味品、分散產區的水產品、非集中產區的千果和鮮果、不屬於統一收購的中藥材等等,仍然開放國家領導的自由市場。

  如果上述商品中的某些商品,在當地供應緊張的時候,省人民委員會可以命令規定為當地統一收購的物資,按照統一收購物資的規定辦理。

  凡屬允許進入國家領導的自由市場的商品,國營商業和供銷合作社也必須根據需要情況,經營一定的比重。當地人民委員會對於國家領導的自由市場應當實行必要的管理。凡屬不准進入自由市場的商品,一律不准在自由市場買賣。對於違反這一規定的企業和個人,一般地將其商品按國家牌價予以收購,情節嚴重的,送人民法院處理。

  四、對於國家規定計劃收購和統一收購的兩類物資,國家只委託一定的國營商業部門和供銷合作社執行收購任務。其它不是由國家指定擔任收購任務的企業、機關和團體,都不准進行收購。既不准派人到農村去收購,也不准在城市中收購私人販運進城的計劃收購和統一收購的物資。對於違反這一規定的企業、機關和團體,當地人民委員會應當給以嚴格的處分。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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