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貿易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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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貿易的通知
國發[1993]39號
1993年5月2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有效期:1993年5月29日—2018年10月6日(不含本日)
國務院關於嚴格管制犀牛和虎及其製品經營利用活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犀牛和虎是國際上重點保護的瀕危野生動物,被列為我國已簽署了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物種。為保護世界珍稀物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的有關規定,重申禁止犀牛角和虎骨的一切貿易活動,特通知如下:

一、嚴禁進出口犀牛角和虎骨(包括其任何可辨認部分和含其成份的藥品、工藝品等,下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運輸、攜帶、郵寄犀牛角和虎骨進出國境。凡包裝上標有犀牛角和虎骨字樣的,均按含有犀牛角和虎骨對待。

二、禁止出售、收購、運輸、攜帶、郵寄犀牛角和虎骨。對庫存的犀牛角和虎骨,必須立即進行清理,重新登記、封存,妥善保管,並由其擁有者如實向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指定單位申報。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指定單位必須將犀牛角和虎骨庫存情況編製成冊,報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備案。

三、取消犀牛角和虎骨藥用標準,今後不得再用犀牛角和虎骨製藥。對已生產出的含犀牛角和虎骨成份的中藥成方製劑,必須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半年內查封,禁止出售。

四、國家鼓勵犀牛角和虎骨代用品藥用的開發研究,積極宣傳推廣研究成果。因研究犀崐牛角和虎骨代用品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犀牛角和虎骨的。必須事先經衛生部批准,報林業部備案,並接受當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凡違反本通知,出售、收購、運輸、攜帶、郵寄犀牛角和虎骨的,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依法查處;構成投機倒把罪、走私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沒收的犀牛角和虎骨,一律交當地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處理。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凡過去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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