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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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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國發〔2016〕9號
2016年2月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取消13項國務院部門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第二批取消152項
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國發〔201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

   

各地區、各部門要抓緊做好取消事項的後續銜接工作,切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特別是涉及安全生產和維護公共安全的,要進一步細化措施,明確責任主體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蹤督導工作。

 

 

以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等形式設定的面向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的審批事項已清理完畢。今後行政許可只能依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設定,不得把已取消的中央指定事項作為行政許可的設定依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

    附件:國務院決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共計152項)

                               國務院     

                               2016年2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國務院決定第二批取消
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

(共計152項)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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