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第二批清理規範192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第二批清理規範192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 國發〔2016〕11號 2016年2月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
國發〔2016〕11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第二批清理規範192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不再作為行政審批的受理條件。
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清理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落實工作,加快推進配套改革和相關制度建設,切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對於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審批事項,中介服務清理規範後,要進一步強化相關監管措施,確保安全責任落實到位。
附件:國務院決定第二批清理規範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目錄(共計192項)
國務院
2016年2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國務院決定第二批清理規範的
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目錄
(共計192項)
序號 |
中介服務
事項名稱 |
涉及的審批
事項項目名稱 |
審批部門 |
中介服務設定依據 |
中介服務 實施機構 |
處理決定 |
1
|
實施本科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以及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合作辦學項目申請人驗資 | 實施本科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以及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合作辦學項目審批 | 教育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教育部令第20號) | 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及其他具有相關資格的審計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驗資證明 |
2
|
無線電台(站)設置所需的電磁環境測試 | 無線電台(站)設置、使用審批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128號) | 具有電磁環境測試資質的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電磁環境測試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3
|
地球站站址電磁環境測試 | 建立衛星通信網和設置衛星地球站審批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128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地球站站址電磁環境測試報告 |
具有電磁環境測試資質的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電磁環境測試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4
|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任職安全資格認定 |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 | 安全監管總局認定的具有國家二級培訓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任職安全資格證書;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的考核依法由民爆行業主管部門開展 |
5
|
提交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所需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實施辦法》(國防科工委令第16號) | 具有環境監管部門授予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中介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環境影響評價審批依法由環保部門開展 |
6
|
基金會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 | 基金會變更登記(基金會及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變更、註銷登記及修改章程核准的子項) | 民政部 | 《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0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出具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報告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基金會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 |
7
|
基金會註銷清算報告審計 | 基金會註銷登記(基金會及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變更、註銷登記及修改章程核准的子項) | 民政部 | 《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0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出具基金會註銷清算審計報告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清算審計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基金會註銷清算審計 |
8
|
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 | 全國性社會團體變更登記(全國性社會團體成立、變更、註銷登記及修改章程核准的子項) | 民政部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出具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報告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 |
9
|
社會團體註銷清算報告審計 | 全國性社會團體註銷登記(全國性社會團體成立、變更、註銷登記及修改章程核准的子項) | 民政部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出具社會團體註銷清算審計報告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清算審計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社會團體註銷清算審計 |
10
|
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 | 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註銷登記及修改章程核准的子項) | 民政部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出具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報告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 |
11
|
民辦非企業單位註銷清算報告審計 | 民辦非企業單位註銷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註銷登記及修改章程核准的子項) | 民政部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出具民辦非企業單位註銷清算審計報告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清算審計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民辦非企業單位註銷清算審計 |
12
|
外國商會擬任負責人無犯罪記錄證明 | 外國商會成立登記(外國商會成立、變更、註銷登記及修改章程核准的子項) | 民政部 |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提供擬任負責人無犯罪記錄證明 | 申請人所在地公證處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外國商會擬任負責人無犯罪記錄證明,改由外國商會擬任負責人提供無犯罪承諾或審批部門商公安部門獲取外國商會擬任負責人無犯罪相關信息 |
13
|
彩票品種開設、變更所需的技術檢測 | 彩票品種開設、停止、變更審批(彩票發行管理事項審批的子項) | 財政部 | 《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民政部、體育總局令第67號) | 具有從事計算機系統和軟件測試、檢測或者評測資質的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彩票品種開設、變更所需的技術檢測報告;審批部門制定標準,督促彩票發行機構制定完善有關管理制度,開展數據資金稽核,及時發現問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
14
|
補充保險經辦機構資格申請人財務審計 | 補充保險經辦機構資格認定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財務審計報告 |
15
|
出具補充保險經辦機構資格認定法律意見書 | 補充保險經辦機構資格認定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機構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 律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法律意見書;審批部門重點審核公司章程、決議等文書的合規性,保障審批質量 |
16
|
礦業權轉讓鑑證和公示 | 開採礦產資源審批 | 國土資源部 | 《國土資源部關於建立健全礦業權有形市場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45號)
《礦業權交易規則(試行)》(國土資發〔2011〕242號)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做好礦業權有形市場出讓轉讓信息公示公開有關工作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1〕19號) |
省級礦業權交易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委託礦業權交易機構進行鑑證和公示,改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發布礦業權轉讓公示信息並出具公示無異議的意見 |
17
|
礦產資源開採地質報告編制 | 開採礦產資源審批 | 國土資源部 | 《國土資源部關於礦產資源勘查登記、開採登記有關規定的通知》(國土資發〔1998〕7號) | 具有相應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礦產資源開採地質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地質報告技術評估、評審和備案 |
18
|
收費公路權益轉讓所需的會計報告編制 | 國道收費權轉讓審批 | 交通運輸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08年第11號) |
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及其他具有相關資格的審計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會計報告;審批部門嚴格審核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資產評估報告 |
19
|
收費公路權益首次轉讓所需的公路竣工財務決算編制 | 國道收費權轉讓審批 | 交通運輸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08年第11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編制竣工財務決算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公路竣工財務決算;審批部門嚴格審核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資產評估報告 |
20
|
收費公路權益首次轉讓所需的公路竣工審計報告編制 | 國道收費權轉讓審批 | 交通運輸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08年第11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編制竣工審計報告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公路竣工審計報告;審批部門嚴格審核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資產評估報告 |
21
|
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審核 | 航運公司安全營運與防污染能力符合證明核發 | 交通運輸部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機構出具的安全管理體系審核報告 |
交通安全質量管理體系審核中心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安全管理體系審核報告;由海事管理機構直接承擔審核工作 |
22
|
港口設施保安計劃編制 | 國際船舶及港口設施保安證書核發 | 交通運輸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設施保安規則》(交通部令2007年第10號) | 交通運輸部水運科學研究所 | 申請人可自行編制港口設施保安計劃,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保安計劃技術評估、評審 |
23
|
長江河道採砂可行性論證 | 長江河道採砂許可 | 水利部 | 《長江河道採砂管理條例實施辦法》(水利部令第19號) | 具有水利水電工程勘察甲級資質的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長江河道採砂可行性論證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長江河道採砂可行性論證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24
|
建設工程對水文監測影響程度分析評價 | 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游建設影響水文監測工程的審批 | 水利部 | 《水文監測環境和設施保護辦法》(水利部令第43號) | 具有從事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相應能力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建設工程對水文監測影響程度分析評價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建設工程對水文監測影響程度分析評價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25
|
出具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菌株保藏編號 | 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核發 | 農業部 | 《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2年第4號) | 國家級微生物菌種保藏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菌株保藏編號;審批時加強對微生物分類鑑定報告的核查 |
26
|
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有效組分、化學結構鑑定或動物、植物、微生物分類鑑定 | 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核發 | 農業部 | 《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2年第4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開展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有效組分、化學結構鑑定或動物、植物、微生物分類鑑定 |
大專院校、科研單位或檢測機構等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有效組分、化學結構鑑定或動物、植物、微生物分類鑑定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有效組分、化學結構鑑定或動物、植物、微生物分類鑑定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27
|
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代理 | 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 | 農業部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09號)
《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4年第2號) |
境外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或其他中國境內代理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辦理,也可委託有關機構辦理,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 |
28
|
出具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菌株保藏編號 | 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 | 農業部 | 《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2年第4號) | 生產地認證的菌種保藏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菌株保藏編號;審批時加強對微生物分類鑑定報告的核查 |
29
|
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有效組分、化學結構鑑定或動物、植物、微生物分類鑑定 | 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 | 農業部 | 《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2年第4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開展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有效組分、化學結構鑑定或動物、植物、微生物分類鑑定 |
生產地認證的機構或中國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有效組分、化學結構鑑定或動物、植物、微生物分類鑑定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有效組分、化學結構鑑定或動物、植物、微生物分類鑑定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30
|
進口獸藥註冊代理 | 進口獸藥註冊(獸藥註冊)(向中國出口獸藥註冊和獸藥進口審批的子項) | 農業部 | 《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 | 國內法人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辦理,也可委託有關機構辦理,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 |
31
|
新獸用生物製品中間試製生產 | 新獸用生物製品臨床試驗審批(研製新獸藥使用一類病原微生物審批、新獸用生物製品臨床試驗及新獸藥註冊審批的子項) | 農業部 | 《新獸藥研製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5年第55號) | 具有相應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範(GMP)生產條件並取得《獸藥生產許可證》的獸用生物製品企業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開展新獸用生物製品中間試製生產,也可委託有關機構開展,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新獸用生物製品中間試製生產技術評估、評審 |
32
|
出口含國家重點保護農業野生植物成分的產品成分檢驗 | 進出口農業主管部門管理的國家重點保護或者國際公約限制進出口的野生植物審批 | 農業部 | 《農業野生植物保護辦法》(農業部令2002年第21號,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 省級以上專業檢驗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產品成分檢驗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產品成分檢驗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33
|
肥料安全性評價試驗(包括毒性試驗、抗爆性能試驗、菌種毒理學報告和產品毒性報告編制、肥料菌種鑑定) | 肥料登記(農藥和肥料登記的子項) | 農業部 |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0年第32號,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肥料登記資料要求》(農業部公告第161號) |
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單位(或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單位)、具有抗爆性能試驗檢驗計量認證資質的單位、農業部微生物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實驗室(北京)、農業部微生物肥料和食用菌菌種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中國科學院微生物研究所和中國普通微生物菌種保藏管理中心(或具有菌種鑑定條件或安全評價能力的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進行肥料安全性評價試驗,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肥料安全性評價試驗 |
34
|
肥料產品檢測 | 肥料登記(農藥和肥料登記的子項) | 農業部 |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0年第32號,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 省級以上經計量認證的具備肥料承檢能力的檢驗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進行肥料產品檢測,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肥料產品檢測 |
35
|
農藥產品化學分析、毒理學試驗、藥效試驗、環境影響試驗、殘留試驗 | 農藥臨時登記(農藥和肥料登記的子項) | 農業部 | 《農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16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開展化學分析、毒理學試驗、藥效試驗、環境影響試驗、殘留試驗 |
具有相應資質的試驗單位 | 待涉及的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後相應取消該中介服務事項 |
36
|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建築工程質量檢驗 |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資格認定 | 農業部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24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實驗室建築工程質量檢驗報告 |
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實驗室建築工程質量檢驗報告;實驗室建築工程質量檢驗依法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開展 |
37
|
援外項目實施企業會計報表審計 | 援外項目實施企業資格認定 | 商務部 | 《對外援助成套項目施工任務實施企業資格認定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04年第9號)
《對外援助物資項目實施企業資格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1年第2號) |
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及其他具有相關資格的審計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經審計的企業會計報表 |
38
|
石油成品油供應方年經營量、進口量證明 | 石油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審批(石油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資格審批的子項) | 商務部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6年第23號) 《原油市場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6年第24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機構出具的石油成品油供應方年經營量、進口量證明文件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中介機構出具的石油成品油供應方年經營量、進口量證明;審批部門通過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海關、稅務等證明文件獲取相關信息 |
39
|
石油成品油批發經營申請人油庫轉讓、買賣證明 | 石油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審批(石油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資格審批的子項) | 商務部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6年第23號) 《原油市場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6年第24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機構出具的能證明油庫轉讓、買賣真實性的材料 |
拍賣公司、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公司、公證機構等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中介機構出具的油庫轉讓、買賣證明;審批部門通過審查申請人提交的轉讓、買賣合同等其他證明文件獲取相關信息 |
40
|
石油成品油倉儲經營註冊資本證明 | 石油成品油倉儲經營資格審批(石油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資格審批的子項) | 商務部 | 《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6年第23號)
《原油市場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6年第24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機構出具的註冊資本證明 |
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及其他具有相關資格的審計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註冊資本證明 |
41
|
石油成品油倉儲經營申請人油庫轉讓、買賣證明 | 石油成品油倉儲經營資格審批(石油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資格審批的子項) | 商務部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6年第23號) 《原油市場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6年第24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機構出具的能證明油庫轉讓、買賣真實性的材料 |
拍賣公司、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公司、公證機構等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中介機構出具的油庫轉讓、買賣證明;審批部門通過審查申請人提交的轉讓、買賣合同等其他證明文件獲取相關信息 |
42
|
出具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核准所需的行業商會協調意見 | 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核准 | 商務部 | 《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管理辦法》(商務部、銀監會、保監會令2011年第3號) | 承包商會、機電商會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行業商會協調意見;審批部門依企業申請徵求相關行業協會商會意見 |
43
|
辦理進出口許可證電子認證機構(CA)證書 | 限制進出口貨物的許可證審批 | 商務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2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辦理進出口許可證電子認證機構(CA)證書 |
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 | 不再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辦理進出口許可證電子認證機構(CA)證書,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製作後向申請人發放 |
44
|
辦理進出口許可證電子鑰匙 | 限制進出口貨物的許可證審批 | 商務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2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辦理進出口許可證電子鑰匙 |
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 | 不再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辦理進出口許可證電子鑰匙,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製作後向申請人發放 |
45
|
農產品出口配額招標投標 | 限制進出口貨物的配額審批 | 商務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2號)
《出口商品配額招標辦法》(外經貿部令2001年第11號) |
藺草及藺草製品出口配額招標投標辦公室 | 不再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開展農產品出口配額招標投標,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農產品出口配額招標投標 |
46
|
工業品出口配額招標投標 | 限制進出口貨物的配額審批 | 商務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2號)
《出口商品配額招標辦法》(外經貿部令2001年第11號) |
鎂砂、滑石塊(粉)、甘草及甘草製品出口配額招標投標辦公室 | 不再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開展工業品出口配額招標投標,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工業品出口配額招標投標 |
47
|
辦理進出口許可證電子認證機構(CA)證書 | 貨物自動進口許可 | 商務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2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辦理進出口許可證電子認證機構(CA)證書 |
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 | 不再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辦理進出口許可證電子認證機構(CA)證書,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製作後向申請人發放 |
48
|
辦理進出口許可證電子鑰匙 | 貨物自動進口許可 | 商務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2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辦理進出口許可證電子鑰匙 |
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 | 不再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辦理進出口許可證電子鑰匙,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製作後向申請人發放 |
49
|
辦理大宗農產品進口報告系統電子認證機構(CA)證書 | 貨物自動進口許可 | 商務部 | 《大宗農產品進口報告和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08年第10號) | 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 | 不再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辦理大宗農產品進口報告系統電子認證機構(CA)證書,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製作後向申請人發放 |
50
|
辦理大宗農產品進口報告系統電子鑰匙 | 貨物自動進口許可 | 商務部 | 《大宗農產品進口報告和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08年第10號) | 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 | 不再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辦理大宗農產品進口報告系統電子鑰匙,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製作後向申請人發放 |
51
|
辦理加工貿易電子聯網審批管理系統電子認證機構(CA)證書 | 重點敏感商品加工貿易業務進出口審批和內銷審批 | 商務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辦理加工貿易電子聯網審批管理系統電子認證機構(CA)證書 |
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 | 不再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辦理加工貿易電子聯網審批管理系統電子認證機構(CA)證書,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製作後向申請人發放 |
52
|
辦理加工貿易電子聯網審批管理系統電子鑰匙 | 重點敏感商品加工貿易業務進出口審批和內銷審批 | 商務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辦理加工貿易電子聯網審批管理系統電子鑰匙 |
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 | 不再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辦理加工貿易電子聯網審批管理系統電子鑰匙,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製作後向申請人發放 |
53
|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評估材料中文譯文公證 | 新食品原料審批 | 國家衛生計生委 |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國家衛生計生委令2013年第1號)
《新食品原料申報與受理規定》(國衛食品發〔2013〕23號) |
中國公證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中文譯文公證 |
54
|
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相關資料中文譯文公證 | 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審批 | 國家衛生計生委 | 《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許可管理規定》(衛監督發〔2010〕76號) | 中國公證機構 | 根據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該行政審批事項已取消,該中介服務事項相應取消 |
55
|
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驗證試驗 | 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審批 | 國家衛生計生委 | 《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許可管理規定》(衛監督發〔2010〕76號) | 取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機構 | 根據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該行政審批事項已取消,該中介服務事項相應取消 |
56
|
新消毒產品申請材料中文譯文公證 | 利用新材料、新工藝技術和新殺菌原理生產消毒劑和消毒器械的審批 | 國家衛生計生委 | 《新消毒產品和新涉水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規定》(國衛辦監督發〔2014〕14號) | 中國公證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中文譯文公證 |
57
|
新消毒產品驗證試驗 | 利用新材料、新工藝技術和新殺菌原理生產消毒劑和消毒器械的審批 | 國家衛生計生委 | 《新消毒產品和新涉水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規定》(國衛辦監督發〔2014〕14號) | 取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驗證試驗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驗證試驗 |
58
|
新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驗證試驗 | 利用新材料、新工藝技術和新化學物質生產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審批 | 國家衛生計生委 | 《新消毒產品和新涉水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規定》(國衛辦監督發〔2014〕14號) | 取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驗證試驗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驗證試驗 |
59
|
新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材料中文譯文公證 | 利用新材料、新工藝技術和新化學物質生產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審批 | 國家衛生計生委 | 《新消毒產品和新涉水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規定》(國衛辦監督發〔2014〕14號) | 中國公證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中文譯文公證 |
60
|
支付業務許可申請人實繳貨幣資本驗資證明 | 支付業務許可證核發 | 中國人民銀行 |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實繳貨幣資本驗資證明;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提交的工商註冊材料、財務報告等可證明其資本符合相關要求的材料,督促申請人加強信息披露,按要求開展現場檢查 |
61
|
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技術安全檢測認證 | 支付業務許可證核發 | 中國人民銀行 |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 | 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認證機構 | 申請人可自行編制證明其支付業務設施安全性的材料,也可委託有關機構開展安全檢測認證,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審批機構完善標準,加強對申請人機房設備等業務設施安全性的現場核查 |
62
|
經營流通人民幣申請人驗資證明或者資金擔保 | 經營流通人民幣審批 | 中國人民銀行 | 《經營、裝幀流通人民幣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第4號) | 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及其他具有驗資資格的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驗資證明或者資金擔保;審批部門完善審核標準,按要求開展現場核查,同時加強與相關市場監管部門的信息溝通,及時了解申請人信用狀況,並通過不定期抽檢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
63
|
裝幀流通人民幣申請人驗資證明或者資金擔保 | 裝幀流通人民幣審批 | 中國人民銀行 | 《經營、裝幀流通人民幣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第4號) | 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及其他具有驗資資格的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驗資證明或者資金擔保;審批部門完善審核標準,按要求開展現場核查,同時加強與相關市場監管部門的信息溝通,及時了解申請人信用狀況,並通過不定期抽檢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
64
|
協助發行人安排發行、承銷工作 | 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到境外發行金融債券審批 | 中國人民銀行 |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第1號) | 具有承銷能力的承銷商 | 申請人可自行安排發行、承銷工作,也可委託有關機構協助,審批部門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承銷協議;審批部門督促申請人加強信息披露,按要求開展現場核查,切實維護投資人利益 |
65
|
出具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到境外發行金融債券的法律意見書 | 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到境外發行金融債券審批 | 中國人民銀行 |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第1號) | 律師事務所 | 在金融債券發行核准階段,審批部門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法律意見書;審批部門嚴格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齊備性進行審核,督促申請人加強信息披露,按要求開展現場核查,切實維護投資人利益 |
66
|
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到境外發行金融債券機構財務報告審計 | 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到境外發行金融債券審批 | 中國人民銀行 |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第1號) | 會計師事務所 | 在金融債券發行核准階段,審批部門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審計報告;審批部門嚴格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齊備性進行審核,督促申請人加強信息披露,按要求開展現場核查,切實維護投資人利益,必要時商相關機構監管部門獲取申請人相關信息 |
67
|
出具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到境外發行金融債券機構信用評級報告 | 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到境外發行金融債券審批 | 中國人民銀行 |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第1號) | 具有債券評級能力的信用評級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信用評級報告;審批部門通過內部信息系統或商金融監管機構獲取申請人相關信用信息,督促申請人加強信息披露,按要求開展現場核查 |
68
|
金融機構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驗資 | 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審批 | 中國人民銀行 | 《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銀髮〔1999〕288號)
《財務公司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債券市場管理規定》(銀髮〔2000〕194號)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驗資報告;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財務報告、財務報表等關於存款餘額、實收資本等情況的說明材料,督促申請人加強信息披露,按要求開展現場核查 |
69
|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所需的受託資金來源與運用表、受託資金投資收益表審計 | 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審批 | 中國人民銀行 | 《保險公司等六類非銀行金融機構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審核規則》(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公告〔2007〕第5號)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對受託資金來源與運用表和受託資金投資收益表的審計意見;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相關受託資金來源與運用表和受託資金投資收益表,督促申請人加強信息披露,按要求開展現場核查 |
70
|
金融機構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財務報表審計 | 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審批 | 中國人民銀行 | 《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銀髮〔1999〕288號)
《銀行業金融機構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審核規則》(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3號) 《保險公司等六類非銀行金融機構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審核規則》(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公告〔2007〕第5號)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財務審計報告和審計意見;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相關財務報表、財務報告,督促申請人加強信息披露,按要求開展現場核查 |
71
|
保險公司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償付能力報告審計 | 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審批 | 中國人民銀行 | 《保險公司等六類非銀行金融機構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審核規則》(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公告〔2007〕第5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對償付能力報告的審計意見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償付能力報告審計意見;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償付能力報告,督促申請人加強信息披露,按要求開展現場核查 |
72
|
申請成為做市商的金融機構資產負債表、利潤分配表和現金流量表審計 | 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審批 | 中國人民銀行 |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對資產負債表、利潤分配表和現金流量表的審計意見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資產負債表、利潤分配表和現金流量表審計意見;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資產負債表、利潤分配表和現金流量表,通過公開途徑核查申請人年報、財務信息,必要時商金融監管機構獲取申請人相關信息 |
73
|
申請債券結算代理人的金融機構資產負債表、利潤分配表和現金流量表審計 | 銀行間債券市場結算代理人審批 | 中國人民銀行 |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對金融機構資產負債表、利潤分配表和現金流量表的審計意見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資產負債表、利潤分配表和現金流量表審計意見;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資產負債表、利潤分配表和現金流量表,通過公開途徑核查申請人年報、財務信息,必要時商金融監管機構獲取申請人相關信息 |
74
|
個人信用信息系統安全測評 | 經營個人徵信業務的徵信機構審批 | 中國人民銀行 | 《徵信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1號)
《徵信機構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3〕第1號) |
具有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測評資質的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個人信用信息系統安全測評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個人信用信息系統安全測評 |
75
|
強制性產品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及實驗室認可 | 從事強制性認證以及相關活動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及實驗室指定 | 質檢總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國務院令第390號) | 中國國家合格評定認可中心 | 不再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開展認可,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對申請人進行技術能力審查 |
76
|
廣播電視設備器材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 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 《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管理辦法》(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令第25號) | BSI、DNV、TUV、CQC等第三方認證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審批部門完善標準,按要求開展現場核查或質量管理體系材料審查 |
77
|
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檢測 | 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 《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管理辦法》(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令第25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檢測報告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廣播科學研究院廣播電視檢測中心、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廣播電視設備檢測中心等7家事業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檢測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檢測 |
78
|
跨省經營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技術評估報告編制 | 跨省經營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審批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 《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管理辦法》(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45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編制技術評估報告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廣播電視計量檢測中心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技術評估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評估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79
|
著作權合同登記 | 進口用於出版的音像製品審批(進口用於出版的音像製品及音像製品成品審批的子項)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 《音像製品進口管理辦法》(新聞出版總署、海關總署令第53號)
註:審批工作中由中國版權保護中心依申請開展著作權合同登記 |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 | 不再要求申請人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申請著作權合同登記,改由審批部門委託該中心開展合同登記工作 |
80
|
擬建機構或設施對自然保護區自然資源、自然生態系統和主要保護對象影響評價 | 在林業部門管理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建立機構和修築設施審批 | 國家林業局 | 《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1985年6月21日國務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業部發布) | 具有甲級諮詢資質的編制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擬建機構或設施對自然保護區自然資源、自然生態系統和主要保護對象影響評價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影響評價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81
|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編制 | 勘查、開採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占用或者徵收、徵用林地審核 | 國家林業局 |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35號) | 具有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82
|
轉基因林木植株檢測 | 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審批 | 國家林業局 | 《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審批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20號) | 具有轉基因檢測能力的科研機構和公司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轉基因林木植株檢測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轉基因林木植株檢測 |
83
|
導遊人員從業健康證明 | 導遊人員從業資格證書核發 | 國家旅遊局 |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近期健康狀況證明 | 縣級以上醫院 | 申請人可按要求出具健康證明材料,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縣級以上醫院提供服務 |
84
|
中央國家機關現有土地開發利用所需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編制 | 中央國家機關現有土地開發利用審批 | 國管局 | 《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 | 具備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審批部門對申請人提供的評估報告中的相關內容進行必要審查,不符合要求的及時請申請人調整完善 |
85
|
中央國家機關土地規劃利用處置所需的建設項目設計方案編制 | 中央國家機關現有土地開發利用審批 | 國管局 |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規範中央國家機關在京單位建設項目用地程序的通知》(國管房地〔2008〕156號) | 具備資質的工程設計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中央國家機關土地規劃利用處置建設項目設計方案,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審批部門對申請人提供的項目設計方案中的相關內容進行必要審查,不符合要求的及時請申請人調整完善 |
86
|
中央國家機關利用自用土地建設職工住宅所需的項目設計方案編制 | 中央國家機關現有土地開發利用審批 | 國管局 |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規範中央國家機關在京單位建設項目用地程序的通知》(國管房地〔2008〕156號) | 具備資質的工程設計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中央國家機關利用自用土地建設職工住宅項目設計方案,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審批部門對申請人提供的項目設計方案中的相關內容進行必要審查,不符合要求的及時請申請人調整完善 |
87
|
中央國家機關現有土地開發利用所需的房屋安全鑑定報告編制 | 中央國家機關現有土地開發利用審批 | 國管局 | 《北京市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號) | 具備資質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房屋安全鑑定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審批部門對申請人提供的鑑定報告中的相關內容進行必要審查,不符合要求的及時請申請人調整完善 |
88
|
中央國家機關現有土地處置所需的土地評估報告編制 | 中央國家機關現有土地開發利用審批 | 國管局 |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管局中直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央單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84號) | 具備資質的土地評估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擬處置土地的評估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擬處置土地的評估 |
89
|
繪製新遷建氣象站現址現狀圖、新址規劃圖 | 氣象台站遷建審批 | 中國氣象局 | 《國家級地面氣象觀測站遷建撤暫行規定》(氣發〔2012〕93號) | 規劃、測繪、設計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新遷建氣象站現址現狀圖、新址規劃圖;審批部門完善標準,按要求開展現場核查 |
90
|
氣象台站遷建電磁環境測試 | 氣象台站遷建審批 | 中國氣象局 | 《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規範 高空氣象觀測站》(GB 31222—2014)
《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規範 天氣雷達站》(GB 31223—2014)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開展電磁環境測試 |
省、市級無線電監測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氣象台站遷建電磁環境測試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氣象台站擬遷新址電磁環境測試 |
91
|
氣象台站遷建地理位置測繪 | 氣象台站遷建審批 | 中國氣象局 | 《國家級地面氣象觀測站遷建撤暫行規定》(氣發〔2012〕93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開展氣象台站遷建地理位置測繪 |
具有測繪資質的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氣象台站遷建地理位置測繪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氣象台站擬遷新址地理位置測繪 |
92
|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電磁環境測試 |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審批 | 中國氣象局 | 《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規範 高空氣象觀測站》(GB 31222—2014)
《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規範 天氣雷達站》(GB 31223—2014)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開展電磁環境測試 |
省、市級無線電監測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電磁環境測試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電磁環境測試 |
93
|
人工影響天氣新設備性能檢測、試用 | 氣象專用技術裝備(含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使用審批 | 中國氣象局 | 《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4號) | 航天部門、兵器部門等相關具備資質的檢測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人工影響天氣新設備性能檢測、試用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人工影響天氣新設備性能檢測、試用 |
94
|
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的檢定、檢測和測試 | 氣象專用技術裝備(含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使用審批 | 中國氣象局 | 《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4號) | 具備相關資質的檢定、檢測、測試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的檢定、檢測和測試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的檢定、檢測和測試 |
95
|
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防雷裝置檢測 |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 中國氣象局 |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0號,2013年5月31日予以修改)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 |
取得相應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防雷裝置檢測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防雷裝置檢測 |
96
|
外國組織和個人在華從事氣象活動電磁環境測試 | 外國組織和個人在華從事氣象活動審批 | 中國氣象局 | 《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規範 高空氣象觀測站》(GB 31222—2014)
《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規範 天氣雷達站》(GB 31223—2014)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開展電磁環境測試 |
省、市級無線電監測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氣象活動電磁環境測試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氣象活動電磁環境測試 |
97
|
出具外資銀行調整業務範圍和增加業務品種法律意見書 | 外資銀行調整業務範圍和增加業務品種審批 | 銀監會 | 《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5年第3號)
《中國銀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銀監會令2015年第4號) |
律師事務所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法律意見材料,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法律意見書,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提供的法律意見和說明材料,同時通過走訪、檢查等事中事後監管方式,督促銀行依法合規開展相關業務 |
98
|
出具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法律意見書 | 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 | 銀監會 |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銀監辦發〔2015〕118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律師事務所出具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法律意見書 |
律師事務所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法律意見材料,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法律意見書,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提供的法律意見和說明材料,加強與擬任人原任職機構監管部門的信息溝通和共享,按要求開展監督和檢查 |
99
|
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任審計或經濟責任審計 | 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 | 銀監會 | 《中國銀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銀監會令2015年第2號)
《中國銀監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銀監會令2015年第3號)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銀監辦發〔2015〕118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出具審計報告 |
會計師事務所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相關審計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審批部門通過嚴格審核申請人提供的內部審計報告或國家有關部門的審計報告,加強與擬任人原任職機構監管部門的信息溝通和共享,按要求開展監督和檢查 |
100
|
出具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法律意見書 | 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審批 | 銀監會 |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第1號)
《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公告〔2005〕第7號)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銀監辦發〔2015〕118號) 《中國銀監會 中國證監會關於商業銀行發行優先股補充一級資本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14〕12號) |
律師事務所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法律意見材料,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法律意見書,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提供的法律意見和說明材料,同時按要求開展監督和檢查 |
101
|
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系統安全性和技術標準合格測試 | 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審批 | 銀監會 |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銀監辦發〔2015〕118號) | 經認可的評估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系統安全性和技術標準合格測試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系統安全性和技術標準合格測試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102
|
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資信證明 | 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審批 | 銀監會 |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銀監辦發〔2015〕118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出具資信證明 |
金融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資信證明材料,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提供的誠信狀況說明,同時按要求開展監督和檢查 |
103
|
出具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會計意見書 | 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審批 | 銀監會 | 《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公告〔2005〕第7號) | 會計師事務所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會計意見材料,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會計意見書,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提供的會計意見和說明材料,同時按要求開展監督和檢查 |
104
|
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外從事股權投資及商業銀行綜合化經營審批所需的被收購機構評估 | 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外從事股權投資及商業銀行綜合化經營審批 | 銀監會 |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銀監辦發〔2015〕118號) | 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被收購機構評估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審批部門完善標準,督促申請人自行做好盡職調查工作,同時按要求開展監督和檢查 |
105
|
出具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外從事股權投資及商業銀行綜合化經營法律意見書 | 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外從事股權投資及商業銀行綜合化經營審批 | 銀監會 |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銀監辦發〔2015〕118號) | 律師事務所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法律意見材料,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法律意見書,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提供的法律意見和說明材料,同時按要求開展監督和檢查 |
106
|
出具非銀行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法律意見書 | 非銀行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審批 | 銀監會 | 《銀行業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11年第1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出具法律意見書 |
律師事務所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法律意見材料,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法律意見書,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提供的法律意見和說明材料,通過內部系統調閱申請人相關信息、開展現場檢查核實相關情況 |
107
|
非銀行金融機構(分支機構)信用評級 | 非銀行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審批 | 銀監會 |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銀監辦發〔2015〕118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出具信用評級材料 |
資信評級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信用證明材料,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提供的信用證明材料,通過內部系統調閱申請人相關信息、開展現場檢查核實相關情況 |
108
|
非銀行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資產評估 | 非銀行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審批 | 銀監會 |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銀監辦發〔2015〕118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編制資產評估報告 |
具備資質的資產評級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資產評估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提供的評估報告材料,通過內部系統調閱申請人相關信息、開展現場檢查核實相關情況 |
109
|
非銀行金融機構(分支機構)交易場所、設備和系統的安全性和穩定性測試 | 非銀行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審批 | 銀監會 |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銀監辦發〔2015〕118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安全性和穩定性測試報告 |
第三方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安全性和穩定性測試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安全性和穩定性測試報告技術評估、評審,同時通過內部系統調閱申請人相關信息、開展現場檢查核實相關情況 |
110
|
出具保薦機構審計報告 | 保薦機構註冊 | 證監會 |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2號)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審計報告;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提交的符合規定的最近一年度淨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準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等材料 |
111
|
出具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公募基金管理人資格法律意見書 |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公募基金管理人資格審批 | 證監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3〕10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機構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
律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公募基金管理人資格法律意見書;審批部門通過完善審核標準程序,嚴格核查申請人股東會議決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相關批覆等材料,就重大法律問題內部徵求意見等方式加強監管 |
112
|
出具基金託管人資格法律意見書 | 基金託管人資格核准 | 證監會 | 《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2號)
《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3〕15號) |
律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基金託管人資格法律意見書;審批部門通過完善審核標準程序,嚴格核查申請人股東會議決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相關批覆等材料,就重大法律問題內部徵求意見等方式加強監管 |
113
|
出具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變更重大事項法律意見書 |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變更重大事項審批 | 證監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國務院關於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關問題的批覆》(國函〔2013〕132號)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證監會令第83號)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84號) 《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設立機構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08〕12號) |
律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變更重大事項法律意見書;審批部門通過完善審核標準程序,嚴格核查申請人股東會議決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相關批覆等材料,就重大法律問題內部徵求意見等方式加強監管 |
114
|
出具基金服務機構註冊法律意見書 | 基金服務機構註冊 | 證監會 |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1號) | 律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法律意見書;審批部門通過完善審核標準程序,嚴格核查申請人股東會議決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相關批覆等材料,就重大法律問題內部徵求意見等方式加強監管 |
115
|
出具證券公司變更業務範圍、增加註冊資本且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調整、減少註冊資本、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公司章程重要條款及合併、分立法律意見書 | 證券公司變更業務範圍、增加註冊資本且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調整、減少註冊資本、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公司章程重要條款及合併、分立審批 | 證監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2號)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證監會令第46號) 《證券公司業務範圍審批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8〕42號) |
律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變更業務範圍、增加註冊資本且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調整、減少註冊資本、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公司章程重要條款及合併、分立法律意見書;審批部門通過完善審核標準程序,嚴格核查申請人股東會議決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相關批覆等材料,就重大法律問題內部徵求意見等方式加強監管 |
116
|
出具期貨公司合併資產評估報告 | 期貨公司設立、合併、分立、停業、解散或者破產,變更業務範圍、註冊資本、5%以上股權以及設立收購、參股或者終止境外期貨類經營機構的審批 | 證監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 資產評估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期貨公司合併資產評估報告;審批部門通過嚴格核查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相關批覆、備案等材料加強監管 |
117
|
保險經紀機構設立審計(驗資) | 保險經紀機構設立審批 | 保監會 | 《[[關於貫徹落實<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有關事宜的通知]]》(保監發〔2009〕130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計(驗資)報告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審計(驗資)報告;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的銀行入資單、銀行賬單等註冊資本證明文件及法人股東財務報告等材料 |
118
|
設立保險公估機構審計(驗資) | 設立保險公估機構審批 | 保監會 | 《[[關於貫徹落實<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有關事宜的通知]]》(保監發〔2009〕130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計(驗資)報告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審計(驗資)報告;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的銀行入資單、銀行賬單等註冊資本證明文件及法人股東財務報告等材料 |
119
|
保險代理機構設立審計(驗資) | 保險代理機構設立審批 | 保監會 | 《[[關於貫徹落實<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有關事宜的通知]]》(保監發〔2009〕130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計(驗資)報告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審計(驗資)報告;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的銀行入資單、銀行賬單等註冊資本證明文件及法人股東財務報告等材料 |
120
|
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相關材料公證 | 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設立、保險公司終止(解散、破產)審批 | 保監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保監會令2004年第4號) | 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依法設立的公證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相關材料公證,保留申請人相關材料需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要求 |
121
|
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設立及重大事項變更相關材料公證 | 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設立及重大事項變更審批 | 保監會 | 《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6年第5號)
《[[中國保監會關於適用<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保監發〔2008〕101號) |
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依法設立的公證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設立及重大事項變更相關材料公證,保留申請人相關材料需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要求 |
122
|
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材料中文譯本公證 | 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批 | 保監會 |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14年第1號) | 中國的公證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中文譯本公證 |
123
|
出具保險公司重大事項變更財務意見 | 保險公司重大事項變更審批 | 保監會 | 《保險公司收購合併管理辦法》(保監發〔2014〕26號)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重大事項變更財務意見;審批部門嚴格審核與重大事項變更相關的股東的審計報告 |
124
|
出具保險公司重大事項變更法律意見書 | 保險公司重大事項變更審批 | 保監會 | 《保險公司收購合併管理辦法》(保監發〔2014〕26號) | 律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重大事項變更法律意見書;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公司章程、決議等文書的合法性、合規性 |
125
|
保險公司國有股權轉讓資產評估 | 保險公司重大事項變更審批 | 保監會 | 《保險公司收購合併管理辦法》(保監發〔2014〕26號) | 專業評估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國有股權轉讓資產評估報告;國有股權轉讓審批、備案等工作依法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財政等部門開展 |
126
|
出具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重大事項變更財務意見 |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重大事項變更審批 | 保監會 | 《保險公司收購合併管理辦法》(保監發〔2014〕26號)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重大事項變更財務意見;審批部門嚴格審核與重大事項變更相關的股東的審計報告 |
127
|
出具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重大事項變更法律意見書 |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重大事項變更審批 | 保監會 | 《保險公司收購合併管理辦法》(保監發〔2014〕26號) | 律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重大事項變更法律意見書;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公司章程、決議等文書的合法性、合規性 |
128
|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國有股權轉讓資產評估 |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重大事項變更審批 | 保監會 | 《保險公司收購合併管理辦法》(保監發〔2014〕26號) | 專業評估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國有股權轉讓資產評估報告;國有股權轉讓審批、備案等工作依法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財政等部門開展 |
129
|
出具保險公司發行私募次級債法律意見書 | 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發行審批 | 保監會 | 《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11年第2號) | 律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發行私募次級債法律意見書;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加強對申請人發債合規性的事後檢查 |
130
|
出具保險公司公開發行次級債法律意見書 | 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發行審批 | 保監會 | 中國人民銀行、保監會公告〔2015〕第3號 | 律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公開發行次級債法律意見書;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加強對申請人發債合規性的事後檢查 |
131
|
保險公司公開發行次級債信用評級 | 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發行審批 | 保監會 | 中國人民銀行、保監會公告〔2015〕第3號 | 信用評級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公開發行次級債信用評級材料;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發債條款,通過系統內部信息核查申請人有關信用情況,防範信用風險 |
132
|
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申請人資信證明 | 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 | 國家糧食局 | 《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糧食局公告2010年第8號) | 金融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資信證明 |
133
|
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申請人財務審計 | 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 | 國家糧食局 | 《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糧食局公告2010年第8號) | 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及其他具有相關資格的審計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財務審計報告 |
134
|
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招標代理 | 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 | 國家國防科工局 | 《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科工計〔2008〕39號)
《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科工財審〔2012〕1402號) |
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投標代理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開展項目招標,也可委託有關機構代理招標,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 |
135
|
國防科技工業保密技防設施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技術方案評價 | 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 | 國家國防科工局 | 《關於保密技防設施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開展技術方案評價的通知》(局計函〔2009〕145號) | 國家國防科工局保密資格審查認證中心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技術方案評價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技術方案評價 |
136
|
國防科技工業核設施實物保護建設項目(內容)可行性研究階段技術方案評價 | 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 | 國家國防科工局 | 《關於核設施實物保護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開展技術方案評價的通知》(局計函〔2012〕244號) | 國家核安保技術中心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技術方案評價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技術方案評價 |
137
|
外商投資設立煙草專賣生產企業非貨幣資產價值評估 | 外商投資設立煙草專賣生產企業審批 | 國家煙草局 |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編制非貨幣資產價值評估報告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非貨幣資產價值評估報告 |
138
|
煙草製品生產企業為擴大生產能力進行基本建設或者技術改造項目申請報告編制 | 煙草製品生產企業為擴大生產能力進行基本建設或者技術改造審批 | 國家煙草局 | 《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號) | 具有甲級資質的諮詢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項目申請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項目申請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139
|
捲菸、煙用二醋酸纖維素及絲束項目申請報告編制 | 捲菸、煙用二醋酸纖維素及絲束項目核准 | 國家煙草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12號) 《煙草行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財建〔2012〕635號) 《中國煙草總公司國有資產管理辦法》(中煙辦〔2012〕276號) |
具有甲級資質的諮詢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項目申請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項目申請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140
|
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化學消油劑性能檢驗 | 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化學消油劑使用核准 | 國家海洋局 |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開展化學消油劑性能檢驗 | 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有資質的實驗室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化學消油劑性能檢驗報告;審批部門按要求開展監督和檢查 |
141
|
領海基點保護範圍內工程建設項目論證報告書編制 | 海島領海基點保護範圍內確需進行以保護領海基點為目的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 | 國家海洋局 |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編制領海基點保護範圍內工程建設項目論證報告書 | 具備領海基點保護範圍內工程建設項目論證報告書編制能力的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項目論證報告書,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項目論證報告書技術評估、評審 |
142
|
南極考察活動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編制 | 南、北極考察活動審批 | 國家海洋局 |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編制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 具備開展南北極考察活動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編制能力的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143
|
填海項目竣工驗收測量 | 填海項目竣工驗收 | 國家海洋局 | 《填海項目竣工海域使用驗收管理辦法》(國海發〔2007〕16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海洋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52號) |
具有海洋測繪資質的技術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填海項目竣工驗收測量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填海項目竣工驗收測量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144
|
海域使用論證 | 海域使用權審核 | 國家海洋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編制海洋使用論證報告 |
具有海域使用論證資質的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海域使用論證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145
|
廢棄物特性和成分檢驗 | 廢棄物海洋傾倒許可證核發 | 國家海洋局 | 《委託簽發廢棄物海洋傾倒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25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廢棄物特性和成分檢驗報告 |
符合中國計量認證(CMA)資質要求的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廢棄物特性和成分檢驗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廢棄物特性和成分檢驗 |
146
|
臨時性海洋傾倒區選劃報告編制 | 臨時性海洋傾倒區審批 | 國家海洋局 | 《傾倒區管理暫行規定》(國海發〔2003〕23號) | 主管部門認可的選劃技術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臨時性海洋傾倒區選劃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臨時性海洋傾倒區選劃論證 |
147
|
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含油鑽井泥漿和鑽屑樣品檢驗 | 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含油鑽井泥漿和鑽屑向海中排放審批 | 國家海洋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家海洋局令第1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含油鑽井泥漿和鑽屑樣品檢驗報告 |
符合中國計量認證(CMA)資質要求的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含油鑽井泥漿和鑽屑樣品檢驗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含油鑽井泥漿和鑽屑樣品檢驗 |
148
|
鐵路運輸基礎設備生產申請企業產品質量檢測、檢驗 | 鐵路運輸基礎設備生產企業審批 | 國家鐵路局 |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9號)
《鐵路運輸基礎設備生產企業審批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21號) |
國家認監委認證的第三方專業技術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產品質量檢測、檢驗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產品質量檢測、檢驗 |
149
|
鐵路機車車輛駕駛資格考試 | 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 | 國家鐵路局 |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9號)
《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14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考試機構提供考試服務 |
國家鐵路局鐵路機車車輛駕駛員資格考試中心 | 不再要求申請人委託考試機構提供考試服務,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對申請人進行考試 |
150
|
動車組駕駛適應性測試 | 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 | 國家鐵路局 |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9號)
《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14號) |
具備相應測試條件和專業能力的測試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提供動車組駕駛適應性測試服務,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向申請人提供動車組駕駛適應性測試服務 |
151
|
外航在華設立機構的批准和延長手續代辦 | 外航駐華常設機構設立審批 | 中國民航局 | 《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審批管理辦法》(民航總局令第165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提供代辦服務 |
中國民航局國際合作服務中心 | 申請人可自行辦理有關手續,也可委託有關機構代辦;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 |
152
|
境外飛行員執照確認 | 航空人員資格認定 | 中國民航局 | 《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和地面教員合格審定規則》(中國民航局令第224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提供執照確認服務 |
中國民航科學技術研究院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執照確認材料,改由審批部門根據申請人執業和護照信息委託有關機構開展執照確認 |
153
|
民航空中交通通信導航監視設備合格審定 | 民航通信導航監視設備使用許可和導航設備開放運行許可 | 中國民航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288號) 《民用航空通信導航監視工作規則》(中國民航局令第226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開展設備合格審定 |
中國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技術中心、民航第二研究所(中國民航局測試中心)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民航空中交通通信導航監視設備合格審定材料,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民航空中交通通信導航監視設備合格審定 |
154
|
民航無線電台(站)坐標測量 | 民航無線電台(站)址審批、頻率及呼號指配、航空器電台執照核發 | 中國民航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128號)
《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3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編制無線電台(站)坐標測量報告 |
具有測繪資質的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民航無線電台(站)坐標測量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民航無線電台(站)坐標測量 |
155
|
民航無線電台(站)電磁環境測試 | 民航無線電台(站)址審批、頻率及呼號指配、航空器電台執照核發 | 中國民航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128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編制無線電台(站)電磁環境測試報告 |
具有電磁環境測試資質的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民航無線電台(站)電磁環境測試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民航無線電台(站)電磁環境測試 |
156
|
飛行模擬設備技術鑑定 | 用於民用航空器駕駛員訓練、考試或檢查的飛機模擬機、飛行訓練器鑑定審批 | 中國民航局 | 《飛行模擬設備的鑑定和使用規則》(民航總局令第141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開展飛行模擬設備技術鑑定 |
中國民航科學技術研究院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飛行模擬設備技術鑑定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飛行模擬設備技術鑑定 |
157
|
民航安檢設備鑑定檢測 | 民用航空安全檢查儀器設備使用許可 | 中國民航局 | 《中國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設備管理規定》(民航發〔2012〕23號) | 中國民航局航空安全技術中心民航安全檢查設備鑑定辦公室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民航安檢設備鑑定檢測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民航安檢設備鑑定檢測 |
158
|
仿印郵票圖案及其製品材質鑑定 | 仿印郵票圖案及其製品審批 | 國家郵政局 | 《國家郵政局關於進一步做好仿印郵票圖案及其製品審批工作的若干意見》(國郵發〔2015〕87號) | 珠寶玉石及貴金屬專業檢測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仿印郵票圖案及其製品的材質鑑定報告 |
159
|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修繕方案編制 |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修繕審批 | 國家文物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26號) |
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等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修繕方案,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修繕方案技術評估、評審 |
160
|
建設單位在省級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內作業需委託開展的考古勘探發掘 | 省級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內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審批 | 國家文物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考古發掘單位、科研事業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開展考古勘探發掘,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考古勘探發掘 |
161
|
建設單位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需委託開展的考古勘探發掘 |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批 | 國家文物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考古發掘單位、科研事業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開展考古勘探發掘,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考古勘探發掘 |
162
|
境內機構(不含商業銀行)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財務審計 | 境內機構(不含商業銀行)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審批與登記 | 國家外匯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3號,1997年1月4日、2008年8月5日予以修改)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9〕24號)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借款人財務審計報告;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財務報告,督促申請人按年度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加強對申請人的事後監管 |
163
|
境內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清算審計 | 境內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核准 | 國家外匯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3號,1997年1月4日、2008年8月5日予以修改)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匯發〔2013〕21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編制清算審計報告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清算審計報告;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清算報告,通過電子化信息系統加強對相關跨境資金流動的事中事後監管 |
164
|
外資股東持股情況變化證明 | 境內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核准 | 國家外匯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3號,1997年1月4日、2008年8月5日予以修改)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匯發〔2013〕21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出具外資股東持股情況變化證明 |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外資股東持股情況變化證明;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提供的外資股東持股情況變化材料,並通過電子化信息系統加強對相關跨境資金流動的事中事後監管 |
165
|
貨幣出資確認申請表編制 | 境內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核准 | 國家外匯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3號,1997年1月4日、2008年8月5日予以修改)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匯發〔2013〕21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編制貨幣出資確認申請表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委託會計師事務所編制貨幣出資確認申請表;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提供的貨幣出資確認有關材料,並通過電子化信息系統加強對相關跨境資金流動的事中事後監管 |
166
|
境內直接投資出資確認申請表編制 | 境內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核准 | 國家外匯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3號,1997年1月4日、2008年8月5日予以修改)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匯發〔2013〕21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境內直接投資出資確認申請表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委託會計師事務所編制境內直接投資出資確認申請表;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提供的境內直接投資出資確認有關材料,並通過電子化信息系統加強對相關跨境資金流動的事中事後監管 |
167
|
外國投資者非貨幣出資無形資產價值評估報告編制 | 境內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核准 | 國家外匯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3號,1997年1月4日、2008年8月5日予以修改)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匯發〔2013〕21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編制無形資產價值評估報告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無形資產價值評估報告;審批部門通過電子化信息系統加強對相關跨境資金流動的事中事後監管 |
168
|
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清算審計 | 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核准 | 國家外匯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3號,1997年1月4日、2008年8月5日予以修改)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09〕30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編制清算審計報告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清算審計報告;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提供的清算情況說明,並通過電子化信息系統加強對相關跨境資金流動的事中事後監管 |
169
|
外國投資者收購中方股權出資無形資產價值評估報告編制 | 境內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核准 | 國家外匯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3號,1997年1月4日、2008年8月5日予以修改)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匯發〔2013〕21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編制無形資產價值評估報告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無形資產價值評估報告;審批部門通過電子化信息系統加強對相關跨境資金流動的事中事後監管 |
170
|
非銀行金融機構外方股東減(撤)資購付匯核准所需的驗資 | 資本項目外匯資金匯出境外的購付匯核准 | 國家外匯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3號,1997年1月4日、2008年8月5日予以修改)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44號)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驗資和審計報告;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提供的資金入賬材料,並通過電子化信息系統加強對相關跨境資金流動的事中事後監管 |
171
|
非銀行金融機構外方股東減(撤)資購付匯審計 | 資本項目外匯資金匯出境外的購付匯核准 | 國家外匯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3號,1997年1月4日、2008年8月5日予以修改)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44號)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審計報告;審批部門通過電子化信息系統加強對相關跨境資金流動的事中事後監管 |
172
|
非銀行金融機構中方股東受讓外方股權購付匯審計或資產評估 | 資本項目外匯資金匯出境外的購付匯核准 | 國家外匯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3號,1997年1月4日、2008年8月5日予以修改)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44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計或資產評估報告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審計報告或資產評估報告;審批部門通過電子化信息系統加強對相關跨境資金流動的事中事後監管 |
173
|
非銀行金融機構中方股東向外方股東轉讓股權結匯審計或資產評估 | 資本項目外匯資金結匯核准 | 國家外匯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3號,1997年1月4日、2008年8月5日予以修改)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44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計或資產評估報告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審計報告或資產評估報告;審批部門通過電子化信息系統加強對相關跨境資金流動的事中事後監管 |
174
|
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含保險公司)外匯利潤結匯核准所需的財務報表審計 | 資本項目外匯資金結匯核准 | 國家外匯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3號,1997年1月4日、2008年8月5日予以修改)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下放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審批權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63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提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表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提供的財務報告,並通過電子化信息系統加強對相關跨境資金流動的事中事後監管 |
175
|
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含保險公司)外匯與人民幣資產不匹配的購匯、結匯審批所需的財務報表審計 | 金融機構外匯與人民幣資產不匹配的購匯、結匯審批 | 國家外匯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3號,1997年1月4日、2008年8月5日予以修改)
《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規定》(國家外匯局1993年1月1日發布) 《境內企業內部成員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匯發〔2009〕49號)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提供的財務報告,並通過電子化信息系統加強對相關跨境資金流動的事中事後監管 |
176
|
製作、複製國家秘密載體定點單位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 製作、複製國家秘密載體定點單位甲級資質認定(製作、複製、維修、銷毀國家秘密載體定點單位甲級資質認定的子項) | 國家保密局 | 《國家秘密載體印製資質管理辦法》(國保發〔2012〕7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出具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材料 |
相應認證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材料;審批部門完善標準,嚴格年審制度,開展經常性保密檢查,督促資質單位執行保密規定 |
177
|
製作、複製國家秘密載體定點單位環境管理體系認證 | 製作、複製國家秘密載體定點單位甲級資質認定(製作、複製、維修、銷毀國家秘密載體定點單位甲級資質認定的子項) | 國家保密局 | 《國家秘密載體印製資質管理辦法》(國保發〔2012〕7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出具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材料 |
相應認證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材料;審批部門完善標準,嚴格年審制度,開展經常性保密檢查,督促資質單位執行保密規定 |
178
|
製作、複製國家秘密載體定點單位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 | 製作、複製國家秘密載體定點單位甲級資質認定(製作、複製、維修、銷毀國家秘密載體定點單位甲級資質認定的子項) | 國家保密局 | 《國家秘密載體印製資質管理辦法》(國保發〔2012〕7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出具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材料 |
相應認證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材料;審批部門完善標準,嚴格年審制度,開展經常性保密檢查,督促資質單位執行保密規定 |
179
|
製作、複製國家秘密載體定點單位信息安全管理體系認證 | 製作、複製國家秘密載體定點單位甲級資質認定(製作、複製、維修、銷毀國家秘密載體定點單位甲級資質認定的子項) | 國家保密局 |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出具信息安全管理體系認證材料 | 相應認證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信息安全管理體系認證材料;審批部門完善標準,嚴格年審制度,開展經常性保密檢查,督促資質單位執行保密規定 |
180
|
申請涉密信息系統集成單位甲級資質所需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認定 | 涉密信息系統集成單位甲級資質認定 | 國家保密局 | 《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管理辦法》(國保發〔2013〕7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出具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認定材料 |
中國電子信息行業聯合會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認定材料;審批部門完善標準,按要求開展現場審查 |
181
|
申請涉密信息系統集成單位甲級資質所需的軟件企業認定和軟件產品登記 | 涉密信息系統集成單位甲級資質認定 | 國家保密局 | 《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管理辦法》(國保發〔2013〕7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出具軟件企業認定和軟件產品登記材料 |
中國軟件行業協會 | 不再要求申請人開展軟件企業認定和軟件產品登記;審批部門完善標準,按要求開展現場審查 |
182
|
申請涉密信息系統集成單位甲級資質所需的信息技術服務標準認證 | 涉密信息系統集成單位甲級資質認定 | 國家保密局 | 《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管理辦法》(國保發〔2013〕7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出具信息技術服務標準認證材料 |
全國信息技術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信息技術服務標準認證材料;審批部門完善標準,按要求開展現場審查 |
183
|
申請涉密信息系統集成單位甲級資質所需的安全技術防範資質認定 | 涉密信息系統集成單位甲級資質認定 | 國家保密局 | 《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管理辦法》(國保發〔2013〕7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出具安全技術防範資質認定材料 |
省級安全技術防範行業協會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安全技術防範資質認定材料;審批部門完善標準,按要求開展現場審查 |
184
|
申請涉密信息系統集成單位甲級資質所需的安防工程企業資質認定 | 涉密信息系統集成單位甲級資質認定 | 國家保密局 | 《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管理辦法》(國保發〔2013〕7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出具安防工程企業資質認定材料 |
中國安全防範產品協會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安防工程企業資質認定材料;審批部門完善標準,按要求開展現場審查 |
185
|
申請涉密信息系統集成單位甲級資質所需的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認定 | 涉密信息系統集成單位甲級資質認定 | 國家保密局 | 《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管理辦法》(國保發〔2013〕7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出具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認定材料 |
中國電子信息行業聯合會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認定材料;審批部門完善標準,按要求開展現場審查 |
186
|
商用密碼產品生產單位財務審計 | 商用密碼產品生產單位審批 | 國家密碼局 | 《商用密碼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3號)
《商用密碼產品生產管理規定》(國家密碼局公告第5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編制財務審計報告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財務審計報告 |
187
|
商用密碼產品質量檢測機構實驗室認可 | 商用密碼產品質量檢測機構審批 | 國家密碼局 | 《商用密碼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3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開展實驗室認可 |
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實驗室認可證書;審批部門完善標準,按要求開展現場核查 |
188
|
商用密碼產品例行試驗和環境適應性報告編制 | 商用密碼產品品種和型號審批 | 國家密碼局 | 《商用密碼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3號)
《商用密碼產品生產管理規定》(國家密碼局公告第5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編制例行試驗和環境適應性報告 |
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商用密碼產品例行試驗和環境適應性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審批部門完善標準,按要求加強核查 |
189
|
商用密碼產品檢測 | 商用密碼產品品種和型號審批 | 國家密碼局 | 《商用密碼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3號)
《商用密碼產品生產管理規定》(國家密碼局公告第5號) |
國家密碼局商用密碼檢測中心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商用密碼產品檢測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商用密碼產品檢測 |
190
|
商用密碼出口型產品檢測 | 商用密碼產品出口許可 | 國家密碼局 | 《商用密碼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3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出口型產品檢測報告 |
國家密碼局商用密碼檢測中心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商用密碼出口型產品檢測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商用密碼出口型產品檢測 |
191
|
電子認證服務系統互聯互通測試 | 電子認證服務使用密碼許可 | 國家密碼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電子認證服務密碼管理辦法》(國家密碼局公告第17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編制互聯互通測試報告 |
國家密碼局商用密碼檢測中心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電子認證服務系統互聯互通測試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電子認證服務系統互聯互通測試 |
192
|
機房屏蔽效能檢測 | 電子認證服務使用密碼許可 | 國家密碼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電子認證服務密碼管理辦法》(國家密碼局公告第17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編制機房屏蔽效能檢測報告 |
中國人民解放軍信息安全測評認證中心,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安全、保密有關測評部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機房屏蔽效能檢測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機房屏蔽效能檢測 |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