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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第十世班禪大師治喪和轉世問題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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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撤銷達賴喇嘛·丹增嘉措職務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第十世班禪大師治喪和轉世問題的決定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89年1月30日於北京市
國務院關於特准經金瓶掣籤認定的堅贊諾布繼任為第十一世班禪額爾德尼的批覆

我國偉大的愛國主義者、著名的國務活動家、中國共產黨的忠誠朋友、中國藏傳佛教的傑出領袖、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中國佛教協會名譽會長、第十世班禪額爾德尼·確吉堅贊因病不幸逝世。根據扎什倫布寺民主管理委員會和僧眾的請求,並參照歷史慣例,國務院特就治喪和轉世問題決定如下:

一、在日喀則市扎什倫布寺修建第十世班禪額爾德尼·確吉堅贊遺體靈塔和祀殿,供後人瞻仰朝拜,緬懷他愛國愛教的業績。修建靈塔和祀殿事宜,責成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扎什倫布寺民主管理委員會共同辦理。經費由國家撥專款。

二、由扎什倫布寺民主管理委員會按照藏傳佛教的儀規,舉行宗教悼念活動,辦理遺體保存等事宜,經費由國家撥專款。

三、由扎什倫布寺民主管理委員會負責,並視必要請中國佛教協會、佛協西藏分會協助,辦理第十世班禪額爾德尼·確吉堅贊轉世靈童的尋訪、認定等事宜,報國務院批准。

特此通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 李鵬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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