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國務院關於組建中國化工集團公司有關問題的批覆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國務院關於組建中國化工集團公司有關問題的批覆
國函〔2003〕115號
2003年11月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組建中國化工集團公司

有關問題的批覆

國函〔2003〕115號


國資委:

你委《關於報請批准中國化工集團公司組建方案和章程的請示》(國資改革〔2003〕13號)收悉。現就組建中國化工集團公司有關問題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中國化工集團公司組建方案》和《中國化工集團公司章程》。

二、中國化工集團公司是在中國藍星(集團)總公司和中國昊華化工(集團)總公司重組基礎上新設立的國有大型企業。成員單位包括5個全資企業,即中國藍星(集團)總公司、中國昊華化工(集團)總公司、中國華辰經濟技術發展中心、中國明達化工礦業總公司、中藍建設工程局。中國化工集團公司組建後,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有關規定進行改組和規範,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三、中國化工集團公司主要從事化工原料、化學礦、化肥、化工產品、塑料、橡膠製品、化工裝備的生產經營;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國家限定公司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及技術除外);承包境外化工工程、境內國際招標工程及從事境外工程所需的設備材料出口,對外派遣實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勞務人員;從事可用於生產化學武器的化工原料及其生產技術、專業設備的進出口業務的經營(僅限於集團公司本部)等。集團公司註冊資本暫定為人民幣57億元,不進行資產評估和審計驗資;實有資本數額,待公司成立後由你委會同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另行核定。

四、按照中央有關文件精神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精神,集團公司由國資委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由國資委負責管理。集團公司實行總經理負責制。國資委代表國務院向中國化工集團公司派出監事會,對其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實施監督。監事會的組成、職權、行為規範等,依照《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

五、中國化工集團公司對其全資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以下簡稱有關企業)和國有股權行使出資人權利,依法經營、管理和監督,並相應承擔保值增值責任。在國家宏觀調控和監督管理下,集團公司依法自主進行各項經營活動。

六、中國化工集團公司在保證有關企業合法權益和自身發展需要的前提下,可依照《公司法》等有關規定,集中部分國有資產收益,用於國有資本的投入和結構調整。集團公司應進一步規範與有關企業的關係,充分調動有關企業的積極性,提高經濟效益。

七、中國化工集團公司的財務關係在財政部單列。集團公司為完成國家任務所需資源和生產經營條件,凡屬國家統一配置範圍的,均在國家相應計劃中實行單列,並由集團公司統一組織實施。集團公司成立後,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對有關企業的原有優惠政策繼續實行。

八、中國化工集團公司要以此次重組為契機,儘快研究提出進一步重組的方案報國資委批准後實施。重組方案要充分體現推進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深化集團公司內部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精幹高效、職責明確的內部管理機構,縮短管理鏈條,加強科學管理,提高經營和管理效率;要規範母子公司體制,對有關企業進行業務整合和資產重組,按照突出主業和專業化協作原則,優化配置資源,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資收益和經濟效益。集團公司要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規劃,制定發展戰略,在國家宏觀調控下,推進技術創新,增強國際國內市場競爭能力和企業實力。

組建中國化工集團公司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推進企業重組的重要舉措,相關地區和部門要積極支持,加強指導與協調,確保中國化工集團公司組建工作順利進行。

中國化工集團公司組建方案》和《中國化工集團公司章程》由你委根據本批覆精神,作必要修改後印發。

國務院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九日      

  (本文有刪減)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