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組建中國北方機車車輛工業集團公司有關問題的批覆
← | 國務院關於組建中國南方機車車輛工業集團公司有關問題的批覆 | 國務院關於組建中國北方機車車輛工業集團公司有關問題的批覆 國函〔2002〕18號 2002年3月4日於北京市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2/content_61397.htm |
鐵道部、國家經貿委:
你們《關於報請批准中國北方機車車輛工業集團公司組建方案和章程的請示》(鐵政法[2001]85號)收悉。現就組建中國北方機車車輛工業集團公司有關問題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中國北方機車車輛工業集團公司組建方案》和《中國北方機車車輛工業集團公司章程》。
二、中國北方機車車輛工業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國北車集團公司)是在原中國鐵路機車車輛工業總公司所屬部分企事業單位的基礎上組建的國有企業。中國北車集團公司組建後,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進行改建和規範,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中國北車集團公司成員單位包括:原中國鐵路機車車輛工業總公司所屬19個機車車輛製造企業、4個研究所(改制為科技型企業)、1個進出口公司、1個工貿公司(成員名單附後)。
中國北車集團公司的註冊資本為人民幣45億元。
三、中國北車集團公司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央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和管理的直屬企業脫鈎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辦發[1998]27號)和《中共中央關於成立中共中央企業工作委員會及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發[1999]18號)精神,交由中央管理,其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由中央企業工委管理;資產管理及有關的財務關係由財政部負責;其他關係依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和管理的直屬企業脫鈎的有關配套文件的通知》(中辦發[1999]8號)精神辦理。中國北車集團公司實行總經理負責制。按照《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國務院向中國北車集團公司派出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對其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實施監督。
四、中國北車集團公司對其全資、控股、參股企業的有關國有資產行使出資人權利,對有關企業中國家投資形成的國有資產依法進行經營、管理和監督,並相應承擔保值增值責任。在國家宏觀調控和監督管理下,中國北車集團公司依法自主進行各項經營活動。
五、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中國北車集團公司可享有一定的外事審批權、外貿經營權、自營進出口權、對外投融資權、對外擔保權、對外工程承包權和勞務合作權。
六、中國北車集團公司對其全資、控股、參股企業(以下簡稱有關企業),在保證有關企業合法權益和自身發展需要的前提下,可依照《公司法》等有關規定,集中部分國有資產收益,用於國有資本的再投入和進行結構調整。中國北車集團公司應進一步深化改革、強化管理,規範集團公司與有關企業的關係,充分調動有關企業的積極性,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七、中國北車集團公司的財務關係在國家財政中單列;中國北車集團公司為完成國家任務所需的資源和生產經營條件,凡屬國家統一配置範圍內的,均在國家相應計劃中單列,並由中國北車集團公司統一組織實施。中國北車集團公司組建後,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對機車車輛企業實行的原有優惠政策繼續保持不變。
八、中國北車集團公司要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不同產品特點,實現上下游、內外貿、產銷一體化,圍繞中國北車集團公司的發展戰略,在國家宏觀調控下,推動技術創新,增強市場競爭能力。中國北車集團公司要深化企業改革,轉變經營機制和經濟增長方式,強化內部管理,加快結構調整,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資收益和經濟效益。同時,要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建立內部管理機構,並對成員企業依照《公司法》進行改建和規範,逐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組建中國北車集團公司是深化國有鐵路企業改革、完善鐵路機車車輛行業管理體制的重要舉措。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積極支持。你們要對中國北車集團公司組建工作加強指導,及時總結經驗,對組建中涉及的有關政策問題,由你們會同有關方面進行協調,必要時報國務院決定。
《中國北方機車車輛工業集團公司組建方案》和《中國北方機車車輛工業集團公司章程》由你們根據本批覆精神,作必要修改後印發。
中國北車集團公司和中國南方機車車輛工業集團公司成立後,中國鐵路機車車輛工業總公司依法註銷。
附:中國北方機車車輛工業集團公司成員單位名單
國務院
二〇〇二年三月四日
附件:中國北方機車車輛工業集團公司成員單位名單
[編輯]一、全資企業
1.齊齊哈爾鐵路車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2.哈爾濱車輛廠
3.牡丹江機車車輛廠
4.長春機車廠
5.長春機車車輛有限責任公司
6.長春客車廠
7.瀋陽機車車輛廠
8.瀋陽鐵道制動機廠
9.大連機車車輛廠
10.唐山機車車輛廠
11.天津機車車輛機械廠
12.北京二七機車廠
13.北京南口機車車輛機械廠
14.大同機車廠
15.太原機車車輛廠
16.永濟電機廠
17.濟南機車車輛廠
18.西安車輛廠
19.蘭州機車廠
二、控股及參股企業
l.大連機車研究所(轉制為科技型企業,持股51%)
2.青島四方車輛研究所(轉制為科技型企業,持股51%)
3.中車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持股50%)
4.北京鐵工經貿公司(持股50%)
5.鐵道部株洲電力機車研究所(轉制為科技型企業,持股49%)
6.鐵道部戚墅堰機車車輛工藝研究所(轉制為科技型企業,持股49%)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