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組建中國南方機車車輛工業集團公司有關問題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組建中國南方機車車輛工業集團公司有關問題的批覆 國函〔2002〕17號 2002年2月21日於北京市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組建中國北方機車車輛工業集團公司有關問題的批覆 |
鐵道部、國家經貿委:
你們《關於報請批准中國南方機車車輛工業集團公司組建方案和章程的請示》(鐵政法〔2001〕86號)收悉。現就組建中國南方機車車輛工業集團公司有關問題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中國南方機車車輛工業集團公司組建方案》和《中國南方機車車輛工業集團公司章程》。
二、中國南方機車車輛工業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國南車集團公司)是在原中國鐵路機車車輛工業總公司所屬部分企事業單位的基礎上組建的國有企業。中國南車集團公司組建後,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進行改建和規範,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中國南車集團公司成員單位包括:原中國鐵路機車車輛工業總公司所屬19個機車車輛製造企業、4個研究所(改制為科技型企業)、1個工貿公司、1個上市公司、1個進出口公司(成員名單附後)。
中國南車集團公司的註冊資本為人民幣45億元。
三、中國南車集團公司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央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和管理的直屬企業脫鈎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辦發〔1998〕27號)和《中共中央關於成立中共中央企業工作委員會及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發〔1999〕18號)精神,交由中央管理,其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由中央企業工委管理;資產管理及有關的財務關係由財政部負責;其他關係依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和管理的直屬企業脫鈎的有關配套文件的通知》(中辦發〔1999〕8號)精神辦理。中國南車集團公司實行總經理負責制。按照《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國務院向中國南車集團公司派出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對其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實施監督。
四、中國南車集團公司對其全資、控股、參股企業的有關國有資產行使出資人權利,對有關企業中國家投資形成的國有資產依法進行經營、管理和監督,並相應承擔保值增值責任。在國家宏觀調控和監督管理下,中國南車集團公司依法自主進行各項經營活動。
五、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中國南車集團公司可享有一定的外事審批權、外貿經營權、自營進出口權、對外投融資權、對外擔保權、對外工程承包權和勞務合作權。
六、中國南車集團公司對其全資、控股、參股企業(以下簡稱有關企業),在保證有關企業合法權益和自身發展需要的前提下,可依照《公司法》等有關規定,集中部分國有資產收益,用於國有資本的再投入和進行結構調整。中國南車集團公司應進一步深化改革、強化管理,規範集團公司與有關企業的關係,充分調動有關企業的積極性,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七、中國南車集團公司的財務關係在國家財政中單列;中國南車集團公司為完成國家任務所需的資源和生產經營條件,凡屬國家統一配置範圍內的,均在國家相應計劃中單列,並由中國南車集團公司統一組織實施。中國南車集團公司組建後,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對機車車輛企業實行的原有優惠政策繼續保持不變。
八、中國南車集團公司要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不同產品特點,實現上下游、內外貿、產銷一體化,圍繞中國南車集團公司的發展戰略,在國家宏觀調控下,推動技術創新,增強市場競爭能力。中國南車集團公司要深化企業改革,轉變經營機制和經濟增長方式,強化內部管理,加快結構調整,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資收益和經濟效益。同時,要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建立內部管理機構,並對成員企業依照《公司法》進行改建和規範,逐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組建中國南車集團公司是深化國有鐵路企業改革、完善鐵路機車車輛行業管理體制的重要舉措。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積極支持。
《中國南方機車車輛工業集團公司組建方案》和《中國南方機車車輛工業集團公司章程》由你們根據本批覆精神,作必要修改後印發。
中國南車集團公司和中國北方機車車輛工業集團公司成立後,中國鐵路機車車輛工業總公司依法註銷。
附:中國南方機車車輛工業集團公司成員單位名單
國務院
二〇〇二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中國南方機車車輛工業集團公司成員單位名單
[編輯]一、全資企業
1.株洲電力機車廠
2.資陽內燃機車廠
3.戚墅堰機車車輛廠
4.四方機車車輛廠
5.南京浦鎮車輛廠
6.株洲車輛廠
7.眉山車輛廠
8.武昌車輛廠
9.銅陵車輛廠
10.成都機車車輛廠
11.洛陽機車廠
12.襄樊內燃機車廠
13.北京二七車輛廠
14.石家莊車輛廠
15.武漢江岸車輛廠
16.貴陽車輛廠
17.北京昌平機車車輛機械廠
18.襄樊牽引電機廠
19.株洲電機廠
二、控股及參股企業
1.南方匯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3%)
2.鐵道部株洲電力機車研究所(轉制為科技型企業,持股51%)
3.鐵道部戚墅堰機車車輛工藝研究所(轉制為科技型企業,持股 51%)
4.北京鐵工經貿公司(持股 50%)
5.中車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持股 50%)
6.大連機車研究所(轉制為科技型企業,持股49%)
7.青島四方車輛研究所(轉制為科技型企業,持股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