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組建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有關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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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組建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有關問題的批覆
國函〔2003〕17號
2003年2月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組建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


有關問題的批覆

國函〔2003〕17號

國家經貿委:

  你委《關於報請批准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組建方案和章程的請示》(國經貿電力〔2002〕956號)收悉。現就組建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有關問題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組建方案》和《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章程》。

  二、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是在原國家電力公司部分企事業單位基礎上組建的國有企業。主要成員單位包括5個全資企業、31個內部核算單位、46個控股企業和15個參股企業。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組建後,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有關規定進行改組和規範,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三、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主要從事電源的開發、投資、建設、經營和管理,組織電力(熱力)生產和銷售等方面的業務。集團公司暫按人民幣120億元註冊資本,不進行資產評估和審計驗資;實有國有資本數額,待公司成立後由財政部會同你委及有關部門另行核定。

  四、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由中央管理。按照《中共中央關於成立中共中央企業工作委員會及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發〔1999〕18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電力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02〕5號)精神,集團公司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由中央管理;資產管理及有關的財務關係由財政部負責;其他關係依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和管理的直屬企業脫鈎的有關配套文件的通知》(中辦發〔1999〕8號)精神辦理。集團公司實行總經理負責制。按照《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國務院向集團公司派出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對其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實施監督。

  五、同意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進行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和國家控股公司的試點。集團公司對所屬全資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以下簡稱有關企業)的有關國有資產和國有股權行使出資人權利,對有關企業中國家投資形成並由集團公司擁有的國有資產和國有股權依法進行經營、管理和監督,並相應承擔保值增值責任。在國家宏觀調控和監督管理下,集團公司依法自主進行各項經營活動。

  六、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在保證有關企業合法權益和自身發展需要的前提下,可依照《公司法》等有關規定,集中部分國有資產收益,用於國有資本的再投入和結構調整。集團公司應進一步規範與有關企業的關係,充分調動有關企業的積極性,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七、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的資產與財務關係在財政部單列。集團公司為完成國家任務所需的資源和生產經營條件,凡屬國家統一配置範圍內的,均在國家相應計劃中單列,並由集團公司統一組織實施。集團公司組建後,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對有關企業實行的原有優惠政策繼續保持不變。

  八、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要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規劃,制定發展戰略,在國家宏觀調控下,深化企業改革,轉變經營機制和經濟增長方式,優化組織結構,強化內部管理,加快結構調整,推動技術創新,增強市場競爭能力,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資收益和經濟效益。同時,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建立精幹高效、職責明確的內部管理機構。

  組建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是深化電力工業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各有關地區和部門要給予積極支持。你委和國家計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指導和協調,確保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組建工作和電力體制改革順利進行。

  《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組建方案》和《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章程》由你委根據本批覆精神,作必要修改後印發。

                          國務院

                         二○○三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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