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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組建中國鐵路總公司有關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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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組建中國鐵路總公司有關問題的批覆
國函〔2013〕47號
2013年3月1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交通運輸部、財政部、國家鐵路局:

原鐵道部關於報請審批中國鐵路總公司組建方案和公司章程的請示收悉。現就組建中國鐵路總公司有關問題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中國鐵路總公司組建方案》和《中國鐵路總公司章程》。

二、中國鐵路總公司是經國務院批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設立,由中央管理的國有獨資企業,由財政部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交通運輸部、國家鐵路局依法對公司進行行業監管。

三、中國鐵路總公司以鐵路客貨運輸服務為主業,實行多元化經營。負責鐵路運輸統一調度指揮,負責國家鐵路客貨運輸經營管理,承擔國家規定的公益性運輸,保證關係國計民生的重點運輸和特運、專運、搶險救災運輸等任務。負責擬訂鐵路投資建設計劃,提出國家鐵路網建設和籌資方案建議。負責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管理建設項目。負責國家鐵路運輸安全,承擔鐵路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四、中國鐵路總公司註冊資金為10360億元人民幣,不進行資產評估和審計驗資;實有國有資本數額以財政部核定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數額為準。

五、中國鐵路總公司的領導班子由中央管理;公司實行總經理負責制,總經理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六、中國鐵路總公司為國家授權投資機構和國家控股公司,財務關係在財政部單列,並依照國家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開展各類投資經營業務,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建立健全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七、同意將原鐵道部相關資產、負債和人員劃入中國鐵路總公司,將原鐵道部對所屬18個鐵路局(含廣州鐵路集團公司、青藏鐵路公司)、3個專業運輸公司及其他企業的權益作為中國鐵路總公司的國有資本。中國鐵路總公司的國有資產收益,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執行,歷史債務問題沒有解決前,國家對公司暫不徵收國有資產收益。在保證有關企業合法權益和自身發展需要的前提下,公司可集中部分國有資產收益,由公司用於再投入和結構調整。

八、建立鐵路公益性運輸補貼機制。對於鐵路承擔的學生、傷殘軍人、涉農物資等公益性運輸任務,以及青藏線、南疆線等有關公益性鐵路的經營虧損,研究建立鐵路公益性運輸補貼機制,研究採取財政補貼等方式,對鐵路公益性運輸虧損給予適當補償。

九、中國鐵路總公司組建後,繼續享有國家對原鐵道部的稅收優惠政策,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地方政府對鐵路實行的原有優惠政策繼續執行,繼續明確鐵路建設債券為政府支持債券。對企業設立和重組改制過程中涉及的各項稅費政策,按國家規定執行,不增加鐵路改革成本。

十、中國鐵路總公司承繼原以鐵道部名義簽訂的債權債務等經濟合同、民事合同、協議等權利和義務;承繼原鐵道部及國家鐵路系統擁有的無形資產、知識產權、品牌、商標等權益,統一管理使用。妥善解決原鐵道部及下屬企業負債,國家原有的相關支持政策不變,在中央政府統籌協調下,綜合採取各項措施加以妥善處理,由財政部會同國家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具體處理方式。

十一、中國鐵路總公司組建後,要加強鐵路運輸調度集中統一指揮,維護良好運輸秩序,保證重點運輸、公益性運輸,確保鐵路運輸安全和職工隊伍穩定。要有序推進鐵路建設,按期完成「十二五」規劃建設任務。要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完善路網結構,優化運輸組織,強化安全管理,提升服務質量,提高運輸效率和效益,不斷增強市場競爭力。要繼續深化鐵路企業改革,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推進體制機制創新,逐步建立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市場競爭力。《中國鐵路總公司組建方案》和《中國鐵路總公司章程》由財政部根據本批覆精神完善後印發。

組建中國鐵路總公司是深化鐵路管理體制改革、實現政企分開、推動鐵路建設和運營健康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舉措,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做好組建中國鐵路總公司的各項工作,確保鐵路體制改革順利、平穩實施。

國務院
2013年3月14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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