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自用進口物資稅收返還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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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自用進口物資稅收返還問題的通知
國函〔1995〕135號
1995年12月3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

自用進口物資稅收返還問題的通知

國函〔1995〕135號

上海、江蘇、福建、廣東、海南省(市)人民政府,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外經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國務院特區辦:

  國務院決定,「九五」期間,對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均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自用物資,按國家核定的額度,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實行先征後返、5年過渡、逐年遞減的管理辦法。對中新兩國政府簽訂協議興辦的蘇州工業園區參照執行此規定。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關於經濟特區進口自用免稅物資管理問題的批覆》(國函〔1995〕52號)的精神,對上述地區進口自用物資仍繼續執行額度控制辦法。「九五」期間,上述地區進口自用物資額度總量由國家計委會同國家經貿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等單位按1995年的實際情況一次性核定。進口單位仍應按規定辦理有關進口手續。

  二、對上述地區在國家核定的額度內每年進口自用物資實際徵收的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1996年全部予以返還,1997年返還當年實徵稅額的80%,1998至2000年的返還比例每年遞減20個百分點。從2001年1月1日起取消稅收返還政策。

  三、財政部根據國家核定的上述地區進口自用物資額度和當年的稅率、匯率、稅收返還比例,計算出應返還的稅收額,並安排預算。

四、對報關時能夠提供「特定區域進口自用物資證明」的進口物資,海關按商品稅號、品名分別單獨統計其進口金額以及所交納的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並單獨入庫。國家金庫也要單獨反映。

五、每年度末,海關將上述地區在國家核定額度內進口自用物資的統計情況報財政部審核,財政部根據國家金庫統計的實際入庫情況,依照當年的稅收返還比例,計算出當年實際應返還的數額,及時返還給上述地區人民政府。當年財政返還的數額不能超過預算安排的返還額。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另行制定。

六、上述地區人民政府應將中央財政返還的稅款再全部返還給本地區進口自用物資的納稅人。具體返還辦法由上述各地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情況自行制定,並報國家計委、財政部備案。 

     國 務 院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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