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國務院關於統一管理農村副業生產的通知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國務院關於統一管理農村副業生產的通知
1957年10月2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文件
1986年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農林法規的通知(國發〔1986〕89號)宣佈自行失效。

  (一)農村中的副業生產,包括副業性的林產、畜牧、漁業和運輸業、手工業等等,應該都由農業合作社分別情況,合理地利用勞動力,採取大公經營、小公經營和個體經營的方式,加以統一安排,以利於生產的發展。各級農業部門應該負責組織各有關部門,在行政、技術管理和供銷業務方面給以指導和幫助。

  (二)農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己集體經營的各種副業生產規模的大小,分別成立副業生產隊或者副業生產組,負責經營。農業合作社根據各種副業生產的特點及其與農業生產的關係,應該分別採取不同的經營辦法和分配辦法,可以由農業合作社(或者農業生產隊)統一經營,統一分配,也可以由副業生產隊(組)在農業合作社統一領導和統一安排下,獨立經營,自負盈虧,但在分配時應該向農業合作社致納一定數量的公益金和公積金。實行農業、副業收入統一分配的時候,必須注意到,有些技術性比較高的副業勞動,應該根據按勞取酬的原則,給以稍高於農業勞動的報酬,以免有些社員因為農業和副業統一分配而減少收入。

  某些適合於分散經營的家庭副業,應該在農業合作社的統一安排和幫助下,由社員家庭分散經營,收益全部歸個人所有。

  (三)農村手工業(城市和集鎮的手工業不包括在內)一般是分散的,同農業結合在一起的。在農村中單獨建立手工業生產合作組織,並且從上到下集中管理的辦法,實行起來,困難較多,和農民的矛盾較多,也不利於生產。因此,農村中尚未組織起來的個體手工業者和兼營手工業的農民,一般地可以根據自願的原則,參加農業合作社,組成農業合作社的副業生產隊(組),而不要單獨建立手工業合作社。農村中已經組織起來的手工業合作社(組),可以根據自願原則同農業合作社合併,作為農業合作社的副業生產組織,而不再作為縣以上手工業聯社的基層組織。併入農業合作社的手工業合作社,它原有的股金和公共積累,應該根據自願互利的原則,充分協商,妥善處理。此外,有的手工業合作社不便於或者還不願意同農業合作社合併,也可以繼續作為手工業聯社的基層組織。

  農村中的手工業合作社,同農業合作社合併以後,它們原來同手工業聯社之間,在原料供應和產品銷售方面的關係,應該逐步由供銷合作社接替。

  對於某些技藝性較高的農村手工業,手工業管理局(處、科)仍然有責任給以技術指導。

  (四)農業合作社安排副業生產(包括手工業在內)的時候,必須充分考慮到原料的來源和產品銷售的可能。副業生產所需要的原料主要靠自己就地取材,屬於國家統購和統一收購的物資,應該首先保證完成國家所規定的統購和收購的任務,多餘的則作為本社副業生產的原料。副業產品,除了由國家統購和規定統一收購的物資種類以外,可以自產自銷,但是必須嚴格遵守國家關於自由市場的規定,嚴格遵守國家的經濟政策。供銷合作社對於農村副業生產的原料供應和產品銷售,應該儘可能地給以必要的幫助。

  在某些手工業原料的集中產區,當地所生產的某些手工業原料歷來就有一部或者大部是賣給外地的,當地的農業合作社在發展副業生產的時候,不能把自己所生產的手工業原料壟斷起來,仍然應該接受國家計劃的統一安排,按照國家計劃拿出一部或者大部供給外地,以免影響城鎮手工業生產。

  (五)農村中,有一些服務性質的行業(如理髮、縫衣、閹豬、補鍋、磨刀和其他零星的鐵木竹器修理等等),是個人單獨作業的,並不需要、也不便於集體作業。對於從事這種行業的人,他們本人和家屬是否參加農業合作社,也和其他農民一樣完全自願。在他們自願參加農業合作社以後,仍然可以按照原來的方式繼續經營,而不必由社統一集中經營,並且允許他們在從事上述業務的時間以外參加社內勞動,取得報酬。至於他們從事上述業務所得的收入,除了經過全社群眾協議,認為有必要交付少量公積金和公益金的以外,其餘的全部歸個人,不必交社統一分配。

  (六)對於農村中的人力和畜力的運輸力量(包括人力車、獸力車和船隻等),農業合作社也應該做統一的安排,應該在不影響農業生產的條件下,把農業生產不需要的剩餘的運輸力量,投入季節性的或者常年的運輸,發展副業生產。除過去一向專門從事運輸並不經營農業的運輸力以外,不要單獨組織運輸合作社。農業合作社可以把本社多餘的運輸能力和能夠外出運輸的季節和時間,報告給當地的運輸站,以便統一調度運輸力量,避免運輸力的浪費和運價的波動;同時,使農業合作社的運輸力量可以成宗地承攬業務,避免零星兜攬時的種種麻煩,這對農業合作社也是有利的。農業合作社也可以直接同託運單位協商,自由承攬運輸業務。

  最後,農村副業生產的領導和管理是一個很複雜的問題,牽涉的方面很多。在農村副業生產由農業合作社分別情況統一安排以後,各級農業部門以及林業、水產、手工業、供銷合作和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必須分工合作,根據上述的原則,隨時協商處理所遇到的種種具體問題,共同努力促進農村副業生產的發展。

  以上通知未盡事宜,各地可以根據當地具體情況,根據上述原則,作出若干具體補充規定。在少數民族地區,更應該根據當地民族的生產特點,作出具體的補充規定。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