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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職工轉正定級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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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職工轉正定級問題的通知
(67)國勞字382號
1967年12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我國現行的工資福利制度很複雜,存在着許多問題,需要進行改革。當前對於職工轉正定級工作,可暫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各企業、科研、事業基建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對學徒、復員退伍軍人和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以及試用人員、實行熟練期制度的工人的轉正定級工作,可以照常進行。有些單位尚未建立臨時權力機構,或未實行軍管,群眾組織之間還沒有實行革命大聯合,一時難以進行轉正定級工作的,各省、市、自治區革委會(革籌小組)、軍管會、軍區、各部門,可視具體情況暫予緩辦,待條件成熟後再辦。

  二、職工轉正定級的工資水平,應當嚴加控制,減少矛盾。學徒轉正的工資,不得超過本單位工人工資標準的最低一級。學徒和技工學校畢業生的定級工資,不得超過二級。復員退伍軍人的定級工資,一般的不得超過二級,其中軍齡或軍齡加參軍前的工齡在八年以上,而且政治、生產表現好的,可以定到三級(復員退伍軍人分配當幹部的,比照上述水平確定)。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的定級工資,仍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中專畢業生分配當工人的,不得超過二級)。

  三、臨時工、合同工和輪換工的工資待遇,應根據今年二月十七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通告》的精神,堅決按原合同規定辦理。即:原合同中有定級規定的,可以定級,有增加少量工資規定的,可以按原規定辦法增加;原合同中沒有上述規定或沒有合同的,一律不得定級或增加工資。

  四、職工轉正定級後的新工資等級,一律從本通知下達後批准之月份起執行。延長轉正定級時間的,其工資不補。

  五、調動工作後改變工種或改變工資制度的職工,不再評定等級。在地區之間、礦山井上井下之間、航運船岸之間調動工作的職工,其工資待遇可按原規定執行。其他調動工作的職工,其工資一律暫不變動。

  六、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革籌小組)、軍管會,各級軍區,應加強對這一工作的組織領導,政治掛帥,向職工做好政治思想工作,並採取積極措施,保證本通知正確地貫徹執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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