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虹橋國際開放樞紐建設 總體方案的批覆 國函〔2021〕21號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國務院關於虹橋國際開放樞紐建設 總體方案的批覆
國函〔2021〕21號
作者:國務院
2021年2月4日
發布機關:國務院


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人民政府,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報送〈虹橋國際開放樞紐建設總體方案(送審稿)〉的請示》(發改地區〔2021〕10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虹橋國際開放樞紐建設總體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方案》實施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紮實推進長三角一體化發展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認真落實《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規劃綱要》有關要求,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緊扣「一體化」和「高質量」兩個關鍵,着力建設國際化中央商務區,着力構建國際貿易中心新平台,着力提高綜合交通管理水平,着力提升服務長三角和聯通國際能力,以高水平協同開放引領長三角一體化發展。

三、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制定配套政策,落實主體責任,確保《方案》確定的目標任務如期實現。《方案》實施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設項目要按程序報批。

四、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方案》實施的協調和指導,在政策實施、體制創新、項目建設等方面給予積極指導和支持,協調解決《方案》實施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五、國家發展改革委、推動長三角一體化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會同有關方面加強對《方案》實施情況的跟蹤分析和督促檢查,適時組織開展《方案》實施進展情況評估,注意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總結新經驗,重大問題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國務院

2021年2月4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