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解除在西藏自治區拉薩市戒嚴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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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3月7日國務院關於在西藏自治區拉薩市實行戒嚴的命令
1990年1月10日國務院關於解除在北京市部分地區戒嚴的命令
國務院關於解除在西藏自治區拉薩市戒嚴的命令
國發〔1990〕27號
1990年4月30日於北京市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0年/第8號
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0年第8號(總號:617)第280-281頁

國 務 院 關 於 解 除
在西藏自治區拉薩市戒嚴的命令

國發〔1990〕27號

  鑑於西藏自治區拉薩市的局勢已經穩定,社會秩序恢復正常,在拉薩市實行戒嚴的任務已勝利完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第十六項的規定,國務院決定:自一九九〇年五月一日起,解除在西藏自治區拉薩市的戒嚴。

國務院總理 李鵬
一九九〇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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