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解除在西藏自治區拉薩市戒嚴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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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解除在西藏自治區拉薩市戒嚴的命令 國發〔1990〕27號 1990年4月30日於北京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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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務 院 關 於 解 除
在西藏自治區拉薩市戒嚴的命令
國發〔1990〕27號
鑑於西藏自治區拉薩市的局勢已經穩定,社會秩序恢復正常,在拉薩市實行戒嚴的任務已勝利完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第十六項的規定,國務院決定:自一九九〇年五月一日起,解除在西藏自治區拉薩市的戒嚴。
國務院總理 李鵬
一九九〇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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