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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設立大連大窯灣保稅港區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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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設立大連大窯灣保稅港區的批覆
國函〔2006〕80號
2006年8月3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 務 院 關 於 設 立

大連大窯灣保稅港區的批覆

國函〔2006〕80號


遼寧省人民政府,海關總署:

你們關於設立大連大窯灣保稅港區的有關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設立大連大窯灣保稅港區,規劃面積6.88平方公里(含原批准設立的大連保稅物流園區面積,不再保留大連保稅物流園區),其四至範圍:東至大窯灣灣底汽車碼頭岸線,南至港12號路、港五洲路,北至汽車碼頭及港前3-1號路,西至港前6號路及金港鐵路集裝箱中心站(具體以界址點坐標控制,詳見附件)。

二、大連大窯灣保稅港區的功能和稅收、外匯政策按照《國務院關於設立洋山保稅港區的批覆》(國函〔2005〕5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大連大窯灣保稅港區實行封閉管理,遼寧省人民政府要嚴格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規定程序履行具體用地報批手續,擬定大連大窯灣保稅港區的建設實施方案,在合理集約高效利用土地資源的前提下進行建設。要參照出口加工區的標準分別組織保稅港區隔離監管設施以及駐區監管檢查檢驗單位工作和辦公場所的建設,待條件具備後,由海關總署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四、海關總署要會同有關部門,切實做好大連大窯灣保稅港區的監管和服務工作,促進保稅港區健康有序發展,為加快發展大連東北亞國際航運中心、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作出貢獻。

國務院                   

二〇〇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本文有刪減)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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