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設立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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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設立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
發區和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批覆

國函〔1993〕65號
1993年5月1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選址和規劃面積的請示》和《關於設立惠州市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的請示》(粵府〔1992〕157、82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同意設立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實行沿海開放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關於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減按15%的稅率徵收的政策。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位於番禺市東南部,東以金沙路、金珠路、合成橋、金嶺路為界;南以大嶺村為界;西以蕉門水道、蕉門河為界;北以小虎瀝為界。面積為九點九平方公里。

  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位於惠州市南部大亞灣,東以渡頭至禾里把為界;南以渡頭沿淡澳河至新屋仔、橫山瀝、茶頭山山腳為界;西以茶頭山山腳至磨嶺、水口至水保站為界;北以磨嶺至水口,淡澳公路,新橋水庫尾至禾里把為界。面積為九點九八平方公里。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要貫徹統籌規劃、分期實施、穩步發展的方針,起步面積不超過三平方公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印)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二日


  主題詞:廣東  開放  政策  批覆

  抄送:中央辦公廳、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建設部、外經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土地局、特區辦、廣州市人民政府、惠州市人民政府。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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