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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設立鹽田港保稅區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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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設立鹽田港保稅區的批覆
國函〔1996〕78號
1996年9月2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設立鹽田港保稅區的批覆
國函〔1996〕78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鹽田港保稅區建設方案的請示》和《關於鹽田港保稅區建設修改方案的請示》(粵府函〔1994〕164、〔1995〕221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在深圳鹽田港設立鹽田港保稅區。鹽田港保稅區要充分發揮鹽田港的優勢,以發展轉口貿易和倉儲功能為主,其他功能為輔,使鹽田港逐步成為華南重要的國際中轉港。

 二、鹽田港保稅區設在鹽田港區中部。首期開發0.85平方公里,以鹽田港大道為界分為南北兩片。南片位於港區25米大道以南、40米大道以西、二期集裝箱碼頭場地以東、集裝箱碼頭岸壁延伸線以北的場地內,面積約為0.17平方公里;北片位於鹽田港大道以北、明珠大道以西、鹽田路以南、南山大道以東的場地內(不含已轉讓給鹽田國際集裝箱碼頭有限公司的10萬平方米場地),面積約為0.68平方公里。南北兩片以全封閉高架專用通道相聯。鹽田港保稅區二期工程待深圳港口總體規劃確定後另行研究。

 三、保稅區四周應按海關要求設立隔離設施,並經海關總署檢查驗收後方可啟用。

 四、保稅區由海關負責監管。九龍海關應比照國務院批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上海外高橋保稅區貨物、運輸工具和個人攜帶物品的管理辦法》,制定對鹽田港保稅區監管實施細則,報海關總署批准後實施。

 五、關於鹽田港保稅區所需海關機構和人員編制問題,由你省另文報批。

 

                        國 務 院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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