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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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
國發〔2007〕26號
2007年9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

國發〔2007〕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國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國有資本收益,並對所得收益進行分配而發生的各項收支預算,是政府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對增強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完善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推進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集中解決國有企業發展中的體制性、機制性問題,具有重要意義。國務院決定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一)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通過對國有資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增強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完善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促進國有資本的合理配置,推動國有企業的改革和發展。

  (二)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應堅持以下原則:

  統籌兼顧,適度集中。統籌兼顧企業自身積累、自身發展和國有經濟結構調整及國民經濟宏觀調控的需要,適度集中國有資本收益,合理確定預算收支規模。

  相對獨立,相互銜接。既保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完整性和相對獨立性,又保持與政府公共預算(指一般預算)的相互銜接。

  分級編制,逐步實施。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行分級管理、分級編制,根據條件逐步實施。

  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收支範圍

  (三)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收入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即一級企業,下同)上交的國有資本收益,主要包括:

  1. 國有獨資企業按規定上交國家的利潤。

  2. 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獲得的股利、股息。

  3. 企業國有產權(含國有股份)轉讓收入。

  4. 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以及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

  5. 其他收入。

  (四)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支出主要包括:

  1. 資本性支出。根據產業發展規劃、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國有企業發展要求,以及國家戰略、安全等需要,安排的資本性支出。

  2. 費用性支出。用於彌補國有企業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費用性支出。

  3. 其他支出。

  具體支出範圍依據國家宏觀經濟政策以及不同時期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任務,統籌安排確定。必要時,可部分用於社會保障等項支出。

  (五)國家依法收取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具體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等有關部門制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三、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編制和審批

  (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獨編制,預算支出按照當年預算收入規模安排,不列赤字。

  (七)各級財政部門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主管部門。各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以及其他有國有企業監管職能的部門和單位,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以下統稱預算單位)。

  (八)試行期間,各級財政部門商國資監管、發展改革等部門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下達各預算單位。各預算單位具體下達所監管(或所屬)企業的預算,抄送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四、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

  (九)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由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收取、組織上交。企業按規定應上交的國有資本收益,應及時、足額直接上交財政。

  (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支出,由企業在經批准的預算範圍內提出申請,報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直接撥付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用途使用、管理預算資金,並依法接受監督。

  (十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中如需調整,須按規定程序報批。年度預算確定後,企業改變財務隸屬關係引起預算級次和關係變化的,應當同時辦理預算劃轉。

  (十二)年度終了後,財政部門應當編制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五、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職責分工

  (十三)財政部門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制(修)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各項管理制度、預算編制辦法和預算收支科目;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月報,報告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匯總編報國有資本經營決算;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辦法;收取企業國有資本收益。財政部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國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

  (十四)各預算單位的主要職責是:負責研究制訂本單位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的政策措施,參與制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提出本單位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組織和監督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編報本單位年度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負責組織所監管(或所屬)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

  六、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組織實施

  (十五)中央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從2008年開始實施,2008年收取實施範圍內企業2007年實現的國有資本收益。2007年進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試點,收取部分企業2006年實現的國有資本收益。各地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試行時間、範圍、步驟,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決定。

  (十六)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一項重大制度建設,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積極穩妥地做好此項工作。財政部要會同國資委等有關部門抓緊制訂有關配套制度和辦法。各預算單位和有關企業要認真執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各項制度和辦法。有關部門、單位和企業要加強溝通,積極配合,確保試行工作的順利進行。

                               國務院

                         二○○七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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