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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調整各部門物資供銷機構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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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調整各部門物資供銷機構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發〔1987〕75號
1987年8月1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調整各部門

物資供銷機構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發〔1987〕75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決定,對物資管理體制進行改革,基本思路和設想是:以大中城市為依託,組織有計劃的物資市場,減少流通環節,加速物資和資金周轉。這樣改革,有利於增強國家調控物資流通的能力,增強企業活力,做到貨暢其流,物盡其用,以改變目前條塊分割,物資管理分散,機構林立,流通不暢,庫存積壓的狀況。為此,對各部門的物資供應、銷售機構必須進行調整。在機構未調整以前,要保持正常的工作程序,防止發生混亂現象。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部門現在承擔的各類物資的分配供應和產品銷售工作,仍應照常繼續進行,認真做好。不要隨意打亂現行的工作秩序、業務渠道和聯營關係。各項管理工作只能加強,不能削弱。

二、各部門物資供銷企業的流動資金和庫存物資,不得抽調或轉移。用於進口物資的自有外匯不得縮減。嚴禁藉機構改革之機巧立名目,突擊花錢,私分公款、公物,濫發實物、獎金。

三、各部門物資供銷系統的房屋、倉庫、場地、設施、設備、器材等固定資產,一律不得轉讓、變賣、拆除和調換挪用。計劃安排的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仍應繼續執行,不得隨意抽走投資和物資。

四、各部門物資供銷系統的財務往來,要及時催、交、清、結;財務帳目、會計憑證、經濟合同等,都要按規定妥善保管。

五、各部門現有的物資供銷和倉儲、回收、加工、學校、科研等單位的機構和人員,一律維持現狀,不作變動。不得以任何名義增設機構、擴大編制和搞機構升格。暫停調入調出工作人員和提升幹部。

搞好物資管理體制的改革是一件大事,各部門、各地區都要積極支持和配合,對上述各項規定,要嚴格遵照執行。如有違反,要追究部門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各部門要按照上述通知精神,努力把工作做好,以保證物資管理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

                           國 務 院

                        一九八七年八月十五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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