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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調整獲利較大的經濟作物的農業稅附加比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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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法律已於1987年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對1978年底以前頒布的法律進行清理的情況和意見的報告的決定確認已由新法規定廢止。
國務院關於調整獲利較大的經濟作物的農業稅附加比例的規定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57年12月20日
1957年12月20日國務院公布 1957年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原則批准

最近根據不少地區反映,農民種植某些經濟作物比種植糧食作物獲利較大,而經濟作物的農業稅負擔比例,同糧食作物的農業稅負擔比例相比較,則顯得過低,需要加以調整;同時,若干急需興辦的地方性公益事業的支出又日益增加,因此,有些地區要求提高某些經濟作物的農業稅附加比例,以平衡負擔,並且解決地方的一部分實際需要。根據關於改進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第四項中「經濟作物區的農業稅附加可以酌量提高」的原則,國務院同意這些意見,現在作如下規定:

(一)種植經濟作物和園藝作物比較集中而獲利又超過種植糧食作物較多的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對於這些經濟作物和園藝作物的農業稅附加比例可以酌情提高,但是最高不得超過正稅稅額的百分之三十。

(二)對於零星種植的經濟作物、在山地種植的經濟作物、剛開始推廣的經濟作物、或者種植雖然比較集中但是獲利超過糧食作物不多的經濟作物,農業稅附加的比例不要提高,或者少提高一些。

為了鼓勵農民特別是山區農民積極發展生產,對於新開闢的、新墾復的和新栽培的桑園、茶園、果園以及其他經濟林木,應當按照國務院1956年11月20日發布的「關於新辟和移植桑園、茶園、果園和其他經濟林木減免農業稅的規定」執行。

(三)提高經濟作物的農業稅附加的具體比例,提高的範圍和開始實行的時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在不影響經濟作物正常發展的前提下具體規定。如果有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認為沒有必要提高的,也可以不提高。

(四)在提高經濟作物的農業稅附加比例這一工作當中,要注意妥善安排,加強宣傳,對農民講清道理,不要簡單從事,以免傷害農民對經濟作物生產的積極性。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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