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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調整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員工資的通知 (197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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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調整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員工資的通知 (1964年) 國務院關於調整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員工資的通知
(71)國發文90號
1971年11月30日於北京市
國務院關於改革臨時工、輪換工制度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調整部分職工工資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國務院各部、委:

(一)在偉大領袖毛主席的無產階級革命路線指引下,解放以來,隨着生產的發展和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國家曾經幾次提高了工人和工作人員的工資,增加了勞保福利,加上他們家庭就業人數的增多,物價穩定,廣大工人和工作人員的生活逐步有了改善。

但是,由於叛徒、內奸、工賊劉少奇等一類政治騙子推行物質刺激、獎金掛帥等反革命修正主義路線的干擾,現行的工資制度還存在一些問題,需要隨着斗、批、改運動的深入發展,逐步進行改革。

遵照毛主席「關心群眾生活」的教導,根據國家當前的經濟情況,國務院決定,對一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員的工資,進行適當的調整。

(二)調整工資,是關係到廣大工人群眾生活和工人階級內部團結的一件大事。做好這項工作,必須高舉毛澤東思想偉大紅旗,堅持無產階級政治掛帥,深入進行思想和政治路線方面的教育。要進一步批判劉少奇等一類政治騙子反對政治掛帥、大搞物質刺激的反革命修正主義路線,肅清其流毒。要發揚共產主義精神,提倡講貢獻,講幹勁、講團結、講進步,提高工人階級政治覺悟,正確對待個人的生活待遇問題。要提高革命警惕,對於一小撮階級敵人利用調整工資的機會,破壞工人內部團結,刮經濟主義妖風的反革命活動,必須給以堅決的揭露和打擊。

(三)這次調整工資的範圍,是全民所有制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中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三級工,一九六○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二級工,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一級工和低於一級的工人,以及與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資等級相似的工作人員。礦山井下主要生產工人的調整範圍,可以分別放寬一級,即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四級工,一九六○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三級工,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二級工。

調整範圍內的工人和工作人員,一般都調高一級。對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二級工,一九六○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一級工和低於一級的工人,經過群眾充分討論同意,並經領導批准的少數人,可以調高兩級。對極少數至今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鬧無政府主義的,在未改正錯誤前,暫時不予調整。

在這次調整工資中,調高一級的工資在五元以上的,按現行工資標準執行。調高一級的工資在五元以下的,可以增加到五元,並對這次調級以後的同一級人員,也按調高一級人員的工資額發給工資(注)。

這次二級工調為三級工,工資級差按增加到五元,月工資為三十八元。未調級的原三級工,月工資原為三十六元,也按三十八元的工資額發給。

搬遷企業的職工,原工資低於遷入地區工資標準的,按遷入地區工資標準調級;原工資高於遷入地區工資標準的,調級後,在保持原工資基礎上,按遷入地區工資標準級差增加工資。

調整工資,要經過群眾評議,領導批准。

(四)上海市由於學徒轉正定級制度等情況與其他地區有所不同,可參照上述原則,由上海市革命委員會提出調整工資辦法,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五)生產建設兵團和國營農場,從一九七一年起新招收的人員,或者實行工分制;或者按照當地的生活水平實行供給制,並發給一定的零用費。實行供給制的,每月零用費標準,第一年五元,第二年六元,第三年七元。

一九七○年底以前原有人員的生活待遇,各地情況不同,有的實行工分制,有的實行供給制,有的實行工資制。現行工資制度怎樣改革,這次是否調整工資和如何調整,由各省、市、自治區進行試點,提出辦法,報國務院審批。

(六)一九六六年以來分配在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中工作的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半工半讀學校畢業生,工作已經滿一年以上,仍然實行見習期間臨時工資的,可以轉正定級。

(七)調整工資的工作,由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統一領導。各地都要先進行試點,總結經驗,作好準備。調整的時間,由各地區根據斗、批、改的部署確定。不論何時調整,一律從一九七一年七月一日起增加工資。

交通運輸跨省企業單位調整工資的工作,由交通部與有關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商量安排。

這次調整工資,體現了偉大領袖毛主席對工人群眾的親切關懷。各級革命委員會一定要加強領導,充分走群眾路線,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過細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認真把這次調整工資的工作做好,進一步調動廣大群眾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奪取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更大勝利。

註:例如北京市郊區縣(五類工資區)的糧食加工工業,現行工資標準,二級為三十三元,三級為三十六元,工資級差不到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