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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遼寧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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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遼寧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批覆
國函〔2010〕11號
2010年2月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遼寧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批覆

國函〔2010〕11號

遼寧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審批遼寧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的請示》(遼政〔2009〕175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修訂後的《遼寧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以下簡稱《規劃》)。

二、你省是東北地區重要的出海通道和交通樞紐,是國家實施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和發展環渤海經濟圈戰略的重要省份,擁有優良的海港資源和豐富的礦產資源,土地利用率高,人均耕地少,耕地後備資源不足,區域發展不平衡,人地矛盾日益突出。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經濟、社會、人口、環境和資源相協調的可持續發展戰略,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統籌土地利用,強化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

三、加強對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的保護。嚴格控制非農建設占用耕地,加大補充耕地力度;加強基本農田保護和建設,穩定數量,提高質量。到2010年,新增建設占用耕地控制在3.27萬公頃以內,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補充耕地義務量不少於3.27萬公頃。到2020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不少於406.33萬公頃,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少於354.13萬公頃。

四、嚴格控制建設用地規模。從嚴控制建設用地總規模,特別是城鄉建設用地規模,科學配置城鎮工礦用地,合理調控城鎮工礦用地增長規模和時序,整合規範農村建設用地,保障必要的基礎設施用地。優化建設用地結構和布局,加大存量建設用地挖潛力度,促進各項建設節約集約用地,積極拓展建設用地新空間。到2020年,全省城鄉建設用地規模控制在113.14萬公頃以內,人均城鎮工礦用地控制在144平方米以內。

五、進一步加強對區域土地利用的統籌和管控。沿海平原區,要保護現有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大力改造廢棄鹽田,引導工業項目集中布局,積極開展海島生態建設,加強海防林網建設;中部平原區,要嚴格控制建設用地總量,積極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加強基本農田建設,切實加大耕地污染防治力度,推進農用地整理和工礦廢棄地復墾,增加耕地面積,促進現代高效農業發展;東部山區,要按照生態優先的原則,加強水源涵養區和飲用水源地保護,嚴格限制污染性企業和礦山資源開發用地,加快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及礦山生態恢復;西北低山丘陵區,要以沙化治理、生態恢復為重點,加快遼西北邊界防護林、「三北」防護林建設,加大中低產田改造力度,合理開發耕地後備資源,引導中小城鎮合理發展。

六、在《規劃》的指導下,儘快完成省以下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規劃》確定的主要目標和指標,要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嚴格執行。要將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城鄉建設用地規模等約束性指標層層分解落實,不得突破。對預期性指標,要通過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引導,力爭實現。

七、嚴格實施《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事關國家和人民的長遠利益,關係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必須高度重視實施工作。你省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認真組織落實《規劃》提出的各項任務和措施,確保規劃目標實現。省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要對省域內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負總責,嚴格落實保護耕地和節約集約用地責任制,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減少、質量有提高。要健全規劃實施管理制度,強化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控制,嚴格建設項目用地審批,加強農用地轉用管理;加強規劃實施動態監管,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加強規劃宣傳,提高全社會依法依規用地的意識。國土資源部要加強對《規劃》實施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務院                

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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