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依法加強鹽業管理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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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依法加強鹽業管理問題的批覆
國函〔1994〕13號
1994年2月2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依法加強

鹽業管理問題的批覆

 
國函〔1994〕13號
 

國家經貿委、中國輕工總會:

     你們《關於進一步依法加強鹽業管理若干意見的請示》(以下簡稱《請示》)收悉,經國務院原則批准,現就《請示》中的有關問題批覆如下:

     一、同意對食鹽實行專營,請國家經貿委牽頭,會同中國輕工總會和內貿部負責抓好這項工作,並會同其他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國務院審批後實施。國家技術監督局要組織力量對各地區特別是碘缺乏病區銷售的食鹽是否含碘進行抽查。工業用鹽繼續依照《鹽業管理條例》實行計劃管理。國家計委和化工部對工業用鹽的意見,請國家經貿委在研究食鹽專營辦法時加以考慮。

     二、授權中國輕工總會承擔《鹽業管理條例》規定的「主管全國鹽業管理工作」的職能,同意在中國輕工總會內設鹽業管理機構,但不再增加編制。具體事宜,請中國輕工總會提出意見報中央編委審批。

     三、食鹽加碘關係到人民群眾的健康水平和素質的提高,必須有嚴格的法令和執法檢查機制,要明文規定對銷售非碘食鹽應視同賣假藥一樣依法查處。請國務院法制局儘快組織有關部門依照法律程序修訂《鹽業管理條例》。

 四、《請示》中的其他有關事項,請國家經貿委遵照國務院領導批示精神,進一步做好組織協調和落實工作。

                國  務  院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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