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內蒙古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若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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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內蒙古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若干意見
國發〔2011〕21號
2011年6月2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11年/第19號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內蒙古經濟社會
又好又快發展的若干意見
國發〔2011〕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改革開放特別是實施西部大開發和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戰略以來,內蒙古搶抓機遇,開拓進取,經濟社會發展取得巨大成就,已經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但內蒙古在發展中仍存在基礎設施建設滯後、生態環境脆弱、產業結構單一、區域發展不平衡、公共服務能力不強等突出困難和問題,為進一步促進內蒙古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重大意義。內蒙古位於我國北部邊疆,是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發源地,煤炭、有色金屬、稀土、風能等資源富集,發展潛力巨大,生態區位獨特,在全國經濟社會發展和邊疆繁榮穩定大局中具有重要的戰略地位。在新形勢下,推進內蒙古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深化改革開放,有利於構築我國北方重要的生態安全屏障,有利於形成我國對內對外開放新格局,有利於優化提升經濟結構,有利於促進區域協調發展,有利於加強民族團結和邊疆穩定。

  (二)指導思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和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戰略,以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為主線,以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為動力,進一步加大國家支持力度,着力加強生態保護和基礎設施建設,夯實可持續發展基礎;着力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提高發展質量和水平;着力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促進城鄉和區域協調發展;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斷提高公共服務能力;着力加強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促進民族團結邊疆穩定,努力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為全國經濟社會發展作出更大貢獻。

  (三)戰略定位。

  ——我國北方重要的生態安全屏障。全面實施重點生態保護與建設規劃,大力推進重大生態工程建設,加強重點區域、流域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構築以草原和森林為主體、生態系統良性循環、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國家生態安全屏障。

  ——國家重要的能源基地、新型化工基地、有色金屬生產加工基地和綠色農畜產品生產加工基地。充分發揮資源豐富、靠近市場、基礎較好的優勢,做大做強特色優勢產業,加快構建多元化的現代產業體系,把內蒙古建設成為國家戰略資源支撐基地和新的經濟增長點。

  ——我國向北開放的重要橋頭堡。大力實施沿邊開放戰略,依託重點口岸和合作園區,加快國際通道、對外窗口及沿邊開發開放試驗區建設。深化與俄羅斯、蒙古等國家的經貿合作與交流,發揮內引外聯的樞紐作用,努力構建面向北方、服務內地的對外開放新格局。

  ——團結繁榮文明穩定的民族自治區。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發揚民族團結的優良傳統,全面落實各項民族政策,大力繁榮民族地區經濟,切實增進各族人民福祉,築牢我國北方安全屏障,建設民族團結、經濟繁榮、社會進步、邊疆穩定的民族自治區。

  (四)基本原則。

  ——堅持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把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作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主攻方向,協調推進新型工業化、新型城鎮化和農牧業現代化,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加快產業結構調整升級,優化城鄉結構和區域布局,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堅持保障和改善民生。走富民強區之路,始終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着力解決各族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努力實現居民收入增長和經濟發展同步,勞動報酬增長和勞動生產率提高同步,使發展成果惠及各族人民。

  ——堅持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樹立綠色發展理念,加強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開發利用低碳技術,落實節能減排措施,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水平,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不斷提高可持續發展能力。

  ——堅持深化改革擴大開放。賦予先行先試政策,深化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改革,力爭取得突破;深化對內對外開放,不斷拓展廣度和深度,增強經濟社會發展的活力和動力。

  ——堅持促進民族團結社會穩定。全面貫徹落實黨的民族工作方針和政策,始終堅持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新型民族關係,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提高社會管理的科學化水平,以繁榮發展促進團結穩定,以團結穩定保障繁榮發展。

  (五)主要目標。

  到2015年,交通、能源、水利、農牧業等基礎設施瓶頸制約明顯緩解;基本形成多元發展、多級支撐的產業體系,自主創新能力顯著提高,綜合經濟實力進一步增強;農牧區生產生活條件明顯改善,城鄉居民收入達到全國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務能力顯著提高,區域發展差距明顯縮小,貧困人口顯著減少;生態環境惡化趨勢得到有效遏制,治理區明顯好轉,基本實現草畜平衡,草原植被覆蓋度達到43%,森林覆蓋率達到21.5%;節能減排取得明顯成效,單位地區生產總值能耗下降、主要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減排實現預期目標。

  到2020年,基礎設施更加完善,基本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濟結構進一步優化,經濟發展水平明顯提升,城鄉居民收入超過全國平均水平;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區域內部發展的協調性明顯增強;貧困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全面提升,穩定實現扶貧對象脫貧致富;草原植被覆蓋度和森林覆蓋率進一步提高,生態狀況明顯改善,主要生態系統步入良性循環,可持續發展能力顯著增強;形成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現代化內蒙古新局面。

  二、全面推進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

  (六)加強草原生態保護與建設。推進草原生態保護與建設,在全國退牧還草工程建設中繼續把內蒙古作為重點。全面落實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政策,嚴格執行草畜平衡、休牧輪牧制度,對嚴重退化、沙化草原實行禁牧。啟動實施呼倫貝爾草原草甸、科爾沁草原、陰山北麓草原等重點生態功能區保護與建設工程。推進草原牧區基礎設施建設,發展設施畜牧業和人工草場,穩步實施生態移民,培育後續產業。提高草原防災減災能力,加大草原防火和病蟲鼠害防治力度。探索建立基本草原保護制度,研究制定草原徵用占用補償標準,依法徵收草原植被恢復費。推進草原生態保護和治理的技術研究與應用,加強草原生態監測監理體系建設,加大草原管護力度。

  (七)強化森林生態保護與建設。繼續實施天然林保護和「三北」防護林工程,鞏固退耕還林成果,支持人工造林和森林改造培育。加強林地管理,嚴禁毀林開荒,在林區逐步實施「代木能源」工程。加大重點濕地保護與恢復力度,嚴禁濕地開墾等破壞性活動,逐步扭轉濕地萎縮趨勢。推進大小興安嶺生態功能區的生態保護與建設,加快實施《大小興安嶺林區生態保護與經濟轉型規劃(2010-2020年)》。提高森林防火和有害生物防治能力,加強大興安嶺寒帶生物基因庫保護和建設。繼續實施森林管護中央財政補助政策,將符合規定的國家級公益林納入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範圍。

  (八)加大沙地沙漠和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加強沙地沙漠綜合治理,在京津風沙源治理工程建設中繼續把內蒙古作為重點。啟動重點地區防沙治沙專項治理工程和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推廣實用技術和模式,鼓勵發展沙產業。加大水土保持重點工程建設規劃實施力度,啟動黃土高原綜合治理工程,以多沙粗沙區為重點,實施黃河沿岸十大「孔兌」綜合治理。加強江河源頭地區水土保持和嫩江、遼河流域黑土區及中小河流水土流失治理,提高水土流失監測能力。實施阿拉善生態綠洲保護與治理工程。

  (九)加強環境綜合整治。加大黃河、遼河、松花江、海河等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推進項目建設。抓緊開展烏梁素海綜合治理,提高生態用水保障程度,嚴格控制污染源。強化水功能區和入河排污口監測,健全監督管理體系。加強城鎮和工業園區污水、垃圾、危險廢物處理等環保基礎設施建設,實現危險廢物全過程規範化管理。加大「以獎代補」力度,推進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建設和既有居住建築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推進重點城市大氣污染防治工程建設,支持燃煤電廠和工業鍋爐除塵脫硫脫硝,發展集中供熱,防治機動車尾氣污染。全面加強礦區生態保護與環境綜合治理。提高共伴生礦、煤層氣、礦井水和粉煤灰、煤矸石、尾礦等工業「三廢」綜合利用水平。採取綜合措施,開展農村面源污染治理。強化對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和危險化學品的監管,開展重金屬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建立重金屬防治和事故應急體系。提高環境監管能力,完善管理體系。支持開展生態建設示範區和生態文明試點工作。

  (十)切實做好節能減排工作。大力實施重點節能工程,支持高載能行業節能改造和重大節水技術改造工程建設。加快淘汰落後產能,推行清潔生產,積極發展循環經濟。開展循環經濟示範、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推廣應用低碳技術,實施森林草原固碳增匯技術示範工程,控制溫室氣體排放。

  三、大力加強基礎設施建設

  (十一)加快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建設。推進鄂爾多斯、錫林郭勒等煤炭資源富集地區至河北、遼寧沿海港口煤運通道建設,規劃建設內蒙古西部煤炭產地至中部省份的北煤南運新通道,提升大秦、朔黃等既有煤運鐵路集運能力;建設呼和浩特至張家口客運專線和赤峰、通遼至京瀋客運專線聯絡線等鐵路,規劃建設連接50萬人口以上城市的快速鐵路;繼續實施鐵路電氣化改造。推進呼和浩特—集寧—張家口、呼和浩特—包頭—東勝等高速公路擴能,建設通遼—瀋陽、臨河—哈密、赤峰—承德和錫林浩特—張家口等連接周邊省區的高速公路;加大國省幹線公路、農村公路、國邊防公路建設投入,加強國邊防公路養護、界河航道維護,推進國家公路運輸樞紐建設。支持內蒙古發展支線航空,建設霍林郭勒等支線機場,研究論證扎蘭屯、烏蘭察布等支線機場建設問題,積極推進阿拉善通勤航空試點和呼倫貝爾拓展通用航空服務領域試點工作;加快呼和浩特國際機場建設,增加呼和浩特—北京航班密度;按照國家航空應急救援體系建設規劃,研究購置應急救援直升機、建設應急救援基地和部分航空起降點。建設呼和浩特、包頭、鄂爾多斯、通遼等區域性綜合交通運輸樞紐。有序建設原油、成品油、天然氣和煤基燃料輸送管道。

  (十二)加強水利工程建設。加快黃河內蒙古段防洪工程、海勃灣水利樞紐、三座店水庫等項目建設,推進文得根、扎敦河等水庫和「引綽濟遼」調水等工程前期工作,適時開工建設。實施病險水庫(閘)除險加固和黃河防凌防洪工程,加強黃河、遼河、嫩江等重要江河及中小河流治理。完善防洪工程設施,切實提高城市防洪能力。積極推進河套、察爾森等大型灌區、中型灌區和小型微型水利設施建設。全面建設節水型社會,開展農牧業高效節水示範,加大對農業高效節水灌溉工程的支持力度。嚴格執行黃河、松花江等重要河流水資源用水指標,落實黑河流域水資源分水指標。

  (十三)加快電力輸送通道建設。將內蒙古電力外送通道納入國家電網建設總體規劃,優先安排建設。加快蒙西、呼倫貝爾等煤電基地至華北、華中、華東、東北輸電通道前期工作,研究論證錫林郭勒至南京等長距離大容量高電壓等級輸電通道建設。完善區內500千伏骨幹網架,擴大電網覆蓋範圍,積極推進城鄉電網改造工程。鼓勵利用火電輸出通道外送部分風電,擴大電網接納風電規模,配套建設調峰電源,統籌制定風電消納方案。

  (十四)推進信息網絡建設。加強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和城市空間地理信息數據庫建設,建立覆蓋農牧區鄉鎮的信息綜合服務體系。加快電子政務網和重點政務信息系統建設。推進寬帶、新一代移動通信網絡和廣播電視網絡建設,逐步實現城市光纖到戶,行政村(嘎查)通寬帶,實現通信信號基本覆蓋自然村、居民點、旅遊景點和主要交通沿線等地區。鼓勵具備條件的地區開展三網融合試點,建設呼包鄂烏工業化、信息化融合創新試驗區,推進其他具備條件的地區開展工業化、信息化深度融合。支持蒙古語軟件研發和應用推廣。建立郵政、電信普遍服務補償機制,對農牧區郵政、通信網絡建設和運營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持。

  四、積極發展現代農牧業

  (十五)轉變畜牧業發展方式。在牧區、半農半牧區堅持以草定畜,因地制宜發展草原畜牧業,在農區大力發展設施畜牧業,推進標準化規模養殖。支持百萬頭奶牛、百萬頭肉牛和千萬隻肉羊高產工程建設,加強飼草料基地、儲草棚、青貯窖等設施建設。建立健全動物疫病防控、畜禽良種繁育和畜牧業技術推廣服務體系,加大重大動物疫病和布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資金投入。對牛羊肉、羊絨、羊毛等大宗畜產品實施價格保護政策。擴大牧區畜牧良種補貼範圍,在對肉牛和綿羊進行補貼基礎上,將山羊納入補貼範圍。完善牧業機械補貼政策。

  (十六)提高農業現代化水平。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優化種植業結構,貫徹實施《全國新增1000億斤糧食生產能力規劃(2009-2020年)》,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積極推進農村土地整治,加大中低產田改造和農業綜合開發力度。完善技術推廣體系,促進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加強測土配方施肥和病蟲害專業統防統治,發展現代種業,提高農業機械化水平,提倡保護性耕作,大力發展旱作節水農業。完善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發展高產、優質、高效、生態、安全的現代農業,推進農業生產經營專業化、標準化、規模化、集約化。發展設施農業和都市觀光農業,支持赤峰、通遼、烏蘭察布等地區建設綠色、有機蔬菜基地。把馬鈴薯列入國家良種繁育補貼範圍,逐步擴大馬鈴薯原種生產補貼規模,對種植馬鈴薯脫毒種薯給予良種補貼。對糧油生產大縣(旗)加大獎勵性扶持力度。

  (十七)深化農牧林業改革。穩定農村土地和草原家庭承包經營責任制。按照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規範引導農村土地、草牧場承包經營權有序流轉,穩妥推進農牧業規模化經營。深化農墾體制機制改革,建立有利於現代農業發展的經營管理制度,將國有農牧場納入強農惠農政策範圍,逐步實現墾區與地方的資源共享,支持墾區企業集團和國有農牧場發展。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加快國有林場改革,穩妥推進重點國有林區森林資源管理體制改革,完善林權改革配套政策。鼓勵農牧區集體和個人以土地、草場使用權入股等方式參與當地資源開發建設,增加農牧民財產性收入。

  五、積極構建多元化現代產業體系

  (十八)穩步推進國家能源基地建設。優化煤炭資源開發,進一步規範開採秩序,推進資源整合,強化安全生產管理,建設一批現代化露天煤礦和千萬噸級安全高效礦井,建成一批年產5000萬噸以上的大型煤炭生產礦區。支持呼倫貝爾、錫林郭勒和鄂爾多斯等重點煤電基地建設。對富鋁煤、富鍺煤、焦煤和無煙煤等資源實行保護性開發,適度開展褐煤乾燥等工藝創新。加大煤田滅火力度。打造蒙西、蒙東兩個千萬千瓦級風電基地,在太陽能資源富集地區建設一批兆瓦級併網太陽能光伏和太陽能熱發電基地。鼓勵城市發展背壓機組實現集中採暖,允許符合條件的地級城市發展大型熱電聯產,合理安排工業園區熱電建設,在特大型洗煤廠周邊優化布局煤矸石資源綜合利用電廠。

  (十九)大力發展資源深加工產業。充分發揮煤炭、有色金屬、農畜產品等資源優勢,提高開發和深加工水平,努力打造國家新型化工、有色金屬生產加工和綠色農畜產品生產加工基地。以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為基礎,依據國家規劃適度發展煤化工產業,優先布局升級示範項目,適時推進產業化。建設油氣生產加工基地,在符合國家天然氣利用政策和統籌全國天然氣供需的前提下,增加當地利用天然氣規模。支持大型聚氯乙烯和焦炭企業技術進步和升級換代,以烏海及周邊地區為重點建設全國重要的焦化、聚氯乙烯生產加工基地,以烏蘭察布為重點建設高水平精細氟化工產業集群。根據水資源條件有序發展鹽鹼、煤焦油深加工等優勢化工產業,延伸後續產業鏈。發展鋁電聯營,支持高鋁粉煤灰資源綜合利用,推進銅、鉛、鋅等有色金屬采、選、冶一體化建設,實現資源就地高效轉化。依託龍頭企業和知名品牌,做大做強乳品和羊絨生產加工業,加快培育肉類、糧油、果蔬生產加工龍頭企業,打造一批綠色知名品牌。加強原產地產品及地理標誌產品保護。

  (二十)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利用高新技術改造提升冶金、建材、輕紡等傳統產業,提高企業技術裝備水平和產品競爭力。推進鋼鐵產品結構調整和換代升級,發展高強度轎車用鋼、高檔電力用鋼、大型石油管材等產品,不斷提高特種鋼和優質鋼比重,建設包頭鋼鐵基地。提高水泥、玻璃、陶瓷等建材行業生產水平,鼓勵發展新型建築材料。支持發展輕紡、服裝、地毯生產加工以及民族手工業和民族特需用品,擴大產業規模,提高產品檔次。

  (二十一)努力發展裝備製造業。依託現有產業基礎,積極引進優勢企業和先進技術,做大做強裝備製造業。進一步提升工程機械、礦山機械等優勢製造業發展水平,培育發展風電設備、輸變電設備、化工裝備、冶金裝備、環保及綜合利用裝備和農牧業機械,扶持發展乘用車、新型商用車和新能源汽車,推進通用飛機製造項目建設。加快模具、關鍵零部件生產,發展配套產業。加強政策扶持和產業引導,推動形成一批先進裝備製造業基地。

  (二十二)積極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積極有序發展新材料、新醫藥、新一代信息技術和節能環保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強稀土資源保護,加大資源開發整合和儲備力度,加快稀土關鍵應用技術研發和科技成果產業化,提高稀土開發利用水平,以包頭為重點大力發展稀土等新材料產業。積極推進電子信息產業發展。鼓勵發展生物製藥、現代中蒙藥、生物疫苗和生物育種,加強生物發酵技術研發及產業化。大力發展節能環保產業,提高技術水平,培育壯大一批節能環保企業。推進鄂爾多斯、呼倫貝爾等地可再生能源產業園區建設。支持設立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基金。

  (二十三)加快發展服務業。把發展服務業作為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重點,推進生產性服務業和生活性服務業發展。加強區域性物流節點城市的物流基礎設施建設,依託煤炭、化工、農畜產品等資源產品優勢和口岸優勢,建設一批地區性物流中心,把滿洲里建成東北亞國際物流中心。合理布局商業網點,完善城鄉流通網絡,提升城市社區服務業功能和水平;實施「萬村千鄉市場工程」,開展農超對接,提高農牧區連鎖經營、物流配送覆蓋面;推進糧食儲備設施和專業市場建設。大力發展電子商務。扶持快遞業規模化發展。加快發展服務貿易,積極發展軟件出口、服務外包和高新技術服務業。支持民族商品貿易發展,辦好中國民族商品交易會;培育發展會展產業,提升內蒙古農博會、中俄科技展的影響力。建設草原文化旅遊大區,提升草原、森林、沙漠、地質奇觀等重點旅遊景區水平,扶持發展休閒農業和鄉村旅遊,大力發展紅色旅遊和邊境旅遊,推動開展特色景觀旅遊名鎮(村)示範建設;發展特色專項旅遊、沙漠探險旅遊和生態休閒旅遊,打造精品旅遊線路;加強旅遊公路、景區公共服務等基礎設施建設,提升城市旅遊集散中心功能。培育壯大金融業,進一步發展銀行、證券、保險、信託、期貨等金融服務,加快建設現代金融服務體系,推進金融改革創新,規範金融市場秩序。支持服務業綜合改革試點區域做好相關工作。

  (二十四)切實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努力增強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能力,優化升級產業結構。推進科技基礎設施、創新平台和創新載體建設,加強核心技術和共性關鍵技術研發,支持建設大型數據中心、重點(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鼓勵地方科研單位與國家級科研院所開展科技合作,推動新技術開發和成果應用。提升高新技術開發區產業集聚和自主創新能力,充分發揮企業家和科技領軍人才在科技進步中的作用。

  六、統籌推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

  (二十五)加快城鎮化進程。統籌規劃、合理布局,促進城市和城鎮協調發展,積極構建多中心帶動的城鎮發展格局。依託盟(市)、旗(縣)所在地和建制鎮,積極引導產業集聚,提高城鎮服務功能,引導城鎮有序發展,積極穩妥推進城鎮化。穩妥推進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為農牧民進城就業落戶創造條件。加強城鎮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加大城鎮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研究推動大中城市快速軌道交通建設。

  (二十六)培育壯大縣域經濟。加強縣城和重點鎮建設,提高集聚和輻射帶動能力。發揮比較優勢,扶持資源加工型、勞動密集型、產業配套型等產業發展,培育一批具有一定規模和水平的特色產業,着力打造一批各具特色的經濟強縣(旗)。合理規劃布局工業園區,引導企業向園區集中,推動生態工業園區建設。鼓勵龍頭企業在農牧區建設原料生產加工基地。結合推進生態保護工程建設、相關產業發展和城鎮化,有序引導農牧區勞動力轉移。

  (二十七)統籌內蒙古東西部地區發展。加快構建沿黃河、沿交通幹線經濟帶,合理布局生產力,着力提升能源、新型化工、裝備製造等產業水平,增強區域實力和競爭力。推進呼和浩特、包頭、鄂爾多斯一體化發展,輻射帶動內蒙古西部地區率先發展。加大內蒙古東部地區開發開放力度,進一步融入東北及環渤海經濟區(圈),主動承接輻射帶動和產業轉移。優化興安、赤峰、錫林郭勒等地區的水煤資源配置,有序發展煤電、煤化工、有色金屬加工、裝備製造、農畜產品深加工等產業。支持革命老區、少數民族聚居區、邊境地區、貧困地區加快發展,對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實施扶貧攻堅。在加大對東部地區支持力度的同時,建立自治區內部對口幫扶機制,引導西部地區在資金、技術、人才、管理等方面加強對東部地區的幫扶。

  (二十八)促進資源型城市轉型。積極培育壯大接續替代產業,建立多元化的產業體系,支持資源型城市加快經濟轉型。推進內蒙古整體列為國家資源型地區可持續發展試點工作,探索資源型地區可持續發展新模式。完善資源有償使用制度,規範資源礦業權及產權交易。將符合條件的資源型城市(地區)列入第三批資源枯竭城市名單,增加轉移支付補助。全面推進採空區沉陷區治理、植被恢復和尾礦庫安全閉庫。支持礦區棚戶區改造和轉產轉業人員安置。

  七、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十九)改善農牧區生產生活條件。積極推進新農村新牧區建設,做好村鎮發展建設規劃。到2013年,解決規劃內農牧民及農林場職工飲水安全問題和無電地區的用電問題,儘快實現城鄉用電同網同價。到2015年,解決農牧民飲水安全問題,實現所有具備條件的鄉鎮(蘇木)通瀝青(水泥)路和建制村(嘎查)通公路。積極開發農村沼氣,建設一批大中型養殖場沼氣工程。加大農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實施力度,加快林區棚戶區改造和墾區危房改造及配套設施建設。開展農牧民聚居區環境綜合治理,落實「以獎促治」政策。

  (三十)加大扶貧開發力度。積極推進貧困地區基礎設施建設,改善發展環境和生產生活條件。加大財政扶貧資金投入力度,擴大扶貧貼息貸款規模,繼續實施整村推進、產業化扶貧、勞動力轉移培訓、以工代賑、興邊富民等工程,提高貧困人口收入。積極做好易地扶貧搬遷工作,妥善解決搬遷農牧民後續發展和長遠生計問題。儘快實現農村低保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積極穩妥發展貧困村互助資金組織,加強定點扶貧和東西扶貧協作,鼓勵民間組織和企業積極參與扶貧開發。

  (三十一)優先發展教育事業。積極發展學前教育,鞏固提高九年義務教育,普及高中階段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質量。改善義務教育辦學條件,積極推進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支持鄉鎮(蘇木)、村(嘎查)幼兒園和邊遠艱苦農牧區學校教師周轉宿舍建設,改善特殊教育學校條件。加強民族教育,提高雙語教學質量,對高中階段教育和農村義務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給予生活費補助。積極發展技工教育,落實好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支持職業教育基礎能力、國家示範性職業院校以及高等院校和重點學科建設。鼓勵國家重點高校與內蒙古聯合辦學,擴大中央部屬高校和東部省(市)高校在內蒙古的招生規模,實施對口支援中西部地區高等學校計劃和招生協作計劃。加強師資培訓和人才隊伍建設,推進「草原英才」工程,實施「內蒙古院士援助計劃」和「內蒙古少數民族專業技術人才特培計劃」,培養和引進高層次和高技能人才,完善人才儲備制度。

  (三十二)提高醫療衛生服務水平。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建立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完善公共衛生服務體系,提高醫療服務的覆蓋面和可及性。支持精神衛生、農牧區應急救治、衛生監督等專業服務網絡建設。加強以縣(旗)醫院為龍頭、鄉鎮(蘇木)衛生院和村(嘎查)衛生室為基礎的農村三級醫療衛生服務網絡,實現每縣(旗)至少有1所基本達到二甲水平的縣級醫院(含民族醫院),有1-3所達標的中心鄉鎮(蘇木)衛生院,行政村(嘎查)有衛生室。推進新農合制度建設,擴大覆蓋面,逐步提高籌資與保障水平。完善以社區為基礎的新型城市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實現每個街道都有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加強盟(市)綜合醫院和婦兒醫院建設。加大地方病、傳染病防治防控力度。支持建設衛生人才培養基地,積極培養全科醫生。推進醫藥衛生信息化建設。完善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繼續實施「少生快富」工程。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分級干預體系、人口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體系,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基礎設施及農牧區流動服務能力建設。

  (三十三)積極發展文化體育事業。推進廣播電視村村通工程、農牧區電影放映工程、西新工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農家(草原)書屋工程、農民體育健身工程等重大惠民工程建設,健全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培育民族特色文化產業,推進文化產業基地和區域特色文化產業群建設,鼓勵發展烏蘭牧騎等民族文化演藝事業。加大對民族歷史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力度。加強蒙古族歷史文化典籍的挖掘、整理、保護和傳承。建設國家蒙古文出版基地,努力提高新聞出版單位技術裝備水平,創新內容、形式和傳播手段,增強新聞出版市場監管能力。支持廣播影視數字化、民族語言廣播電視和節目譯製能力以及特色院線設施建設。加強面向群眾的體育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挖掘推廣優秀傳統民族體育項目,積極開展民族體育節慶活動和特色體育賽事,打造體育賽事品牌。

  (三十四)努力擴大就業。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加大對就業和創業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促進就業和支持創業的長效機制,以創業帶動就業。繼續做好高校畢業生、返鄉農牧民、復員退伍軍人和新成長勞動力等各類人群的就業工作。進一步發揮政府投資、重大項目建設帶動就業的作用,吸納一定比例的當地勞動力就業。支持開發牧區草場管護、鄉村道路協管、城鎮公共服務管理等公益性崗位,解決好城鎮「零就業」家庭和就業困難群體的就業問題。加強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和基層勞動就業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推進職業技能培訓,建立健全人力資源市場。

  (三十五)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擴大覆蓋範圍,加大投入力度,提高保障水平。加快實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十二五」期間實現全覆蓋。按照先保後征原則,將被徵地農牧民納入社會保障範圍。進一步完善城鎮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制度,提高社會保險統籌層次,合理確定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加快建立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按照國家統一部署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支持解決關閉破產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和困難企業職工參加醫療保險、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等歷史遺留問題。加強城鄉社會保障經辦、社會救助服務平台建設,「十二五」期間基本建成盟(市)、旗(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健全社會救助體系,推進社區服務、兒童福利、養老服務、殘疾人服務設施建設,完善五保供養、醫療救助、教育和臨時救助資金保障機制。提高防災救災體系和應急能力,支持建設國家級救災物資儲備庫。

  八、不斷深化改革擴大開放

  (三十六)推進體制機制創新。堅持把深化改革作為促進科學發展的根本動力,消除體制機制障礙,增強發展活力。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創新行政管理體制,提高行政能力和效率。堅持和完善基本經濟制度,加大國有企業改革力度,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通過參股、控股、資產收購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積極推進投資主體多元化,大力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鼓勵中央企業與地方企業聯合重組,培育具有較強競爭力的大企業集團。大力發展非公有制經濟,落實放寬市場准入的各項政策,支持非公有制企業進入基礎設施、公用事業、金融服務和社會事業等領域。認真落實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依法保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鼓勵中小企業與大企業形成產業鏈的協作配套關係。推進投資體制改革,落實企業投資決策自主權,降低民間資本市場准入門檻。健全土地、資本、人力資源、技術等要素市場,加快建設統一開放的市場體系。

  (三十七)深化國內區域合作。進一步加強與北京、東北三省及其他省區的區域合作,建立健全合作機制,拓展合作領域,積極引導中央企業和其他省(區、市)企業到內蒙古投資興業。鼓勵跨地區的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和產業園區共建,支持內蒙古與沿海地區合作建設出海通道和臨港產業基地,與相鄰省(區)合作建設能源產業集聚區。支持建設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區,國家產業轉移引導資金適當向內蒙古傾斜。

  (三十八)擴大對外經貿合作。大力發展外向型經濟,鼓勵機電、輕紡、建材和優勢特色農畜產品,以及高新技術產品「走出去」,加大對國內短缺原材料進口的扶持力度。創新利用外資方式,吸引外商投資特色優勢產業,擴大基礎設施、社會事業、生態環保、扶貧開發等領域利用外資規模。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在境外建立資源開發基地。促進邊境貿易發展,對進口有資質限制的商品,在核定邊貿企業資質時適當放寬標準。推進滿洲里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建設,研究建立二連浩特國家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規劃建設沿邊開發開放經濟帶。探索在巴彥淖爾等有條件的地區設立邊境經濟合作區,支持在符合條件的地區設立海關特殊監管區和保稅監管場所。探索建立中俄、中蒙跨境旅遊合作區。

  (三十九)打造開放合作平台。加強與俄蒙毗鄰地區的交往和聯繫,積極參與東北亞、中亞等國際區域合作。支持開展政府間互訪、商貿往來、人文交流等雙邊多邊活動,形成多層次寬領域的合作交流機制。加大支持力度,推進滿洲里、二連浩特、甘其毛都、策克等重點口岸基礎設施建設。支持阿爾山口岸正式開放。加快滿洲里、二連浩特等重點口岸公路和阿爾山—喬巴山等跨境鐵路建設。研究出台便捷通關和簡化邊民互市監管的措施,推進跨境運輸和口岸通關便利化。加強口岸安全、衛生檢疫等工作。

  九、努力構建和諧穩定邊疆

  (四十)鞏固和加強民族團結。發揚民族團結優良傳統,進一步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新型民族關係,深入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切實保障少數民族群眾的合法權益,尊重少數民族群眾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落實和完善促進民族地區發展的各項政策,解決好各族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加大對鄂倫春、鄂溫克、達斡爾、俄羅斯四個人口較少民族的扶持力度。積極推進興邊富民行動計劃。

  (四十一)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強化各級政府的社會管理職能,妥善處理各類矛盾,努力構建和諧社會。動員和組織群眾依法參與社會管理。強化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管理。引導各類社會組織加強自身建設,增強服務社會能力。建立健全維護群眾權益機制,解決好資源開發、土地徵用、房屋拆遷等涉及群眾切身利益問題。完善公共安全體系,健全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機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健全突發事件應急機制,提高社會危機管理和抗風險能力。完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依法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部位、重點對象以及互聯網等新興媒體的管理。

  (四十二)維護邊疆社會穩定。加強邊境縣旗(市)、鄉鎮(蘇木)和村(嘎查)的辦公場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強化基層政法機關建設,支持公安、檢察、法院、司法、安全以及邊防、消防等基礎設施建設,提高技術裝備水平,增強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能力。行政人員編制適當向邊境地區基層傾斜,保障運行經費,增強管理和服務能力。加強愛國主義和法制宣傳教育,增強國家意識、法律意識、公民意識。嚴厲打擊蓄意挑撥民族關係、破壞民族團結、製造惡性事件的行為,加強邊境地區管理,嚴防境外敵對勢力的破壞、分裂和滲透活動,紮實推進「平安內蒙古」建設。

  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四十三)產業政策。根據國家產業布局和專項規劃,實施差別化產業政策,優先在內蒙古布局建設具有比較優勢的煤炭、電力、煤化工、有色金屬生產加工等項目,在項目核准、資源配置等方面給予積極支持。按照國家節能減排總體要求和環境容量,綜合考慮經濟發展、產業結構調整和能源供應等因素,合理確定內蒙古節能減排指標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支持具備條件的省級開發區升級為國家級開發區。建立健全電力市場機制,大力推進電力多邊交易。制定促進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等行業發展的上網電價。建立健全節約用水和水資源保護機制,加快水權轉換和交易制度建設,在內蒙古開展跨行政區域水權交易試點。

  (四十四)財稅政策。加大中央財政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支持力度。推進資源稅改革,研究完善內蒙古煤炭等礦產資源領域收費基金政策。完善風電產業稅收政策,促進風電發展。將符合條件的公益性建設項目國債轉貸資金全部改為撥款。中央財政對符合條件的農牧業保險給予適當補貼。鼓勵中央企業在內蒙古的分支機構變更為獨立法人,實行稅收屬地化管理。建立生態環境補償機制,加大生態補償力度。

  (四十五)金融政策。鼓勵股份制商業銀行、外資銀行和保險公司創新服務,支持內蒙古加快轉變發展方式、調整經濟結構。扶持地方性銀行等金融機構發展。進一步加大對內蒙古的信貸支持力度。加快推進農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造,培育發展村鎮銀行等新型農牧區金融機構。大力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鼓勵銀行業經營機構在金融服務空白鄉鎮(蘇木)設立服務網點。繼續完善小額信貸和聯保貸款制度。發揮郵政儲蓄銀行網點優勢,進一步加大對「三農」的信貸投入。適度放寬扶貧貼息貸款條件。加快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積極探索擴大抵押品範圍,完善農業巨災風險分散機制。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上市和發行企業債券。

  (四十六)投資政策。加大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力度,重點向民生工程、基礎設施、生態環境等領域傾斜。提高對公路、鐵路、民航、水利等建設項目投資補助標準。對中央安排的公益性建設項目,取消旗縣以下(含旗縣)以及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盟(市)的配套資金。加大企業技術改造和產業結構調整專項資金對優勢產業的支持力度。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納入西部大開發的重點項目前期工作。

  (四十七)國土資源政策。鼓勵使用未利用土地,適當增加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特別是未利用地計劃指標。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中的控制工期單體工程可申請辦理先行用地手續,優先審批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用地,支持盤活工礦廢棄地。嚴格礦業權審批權限,建立健全資源型企業可持續發展準備金、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和生態恢復保證金制度。加強地質調查、資源勘查與評價,加大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國土資源調查評價資金、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資金的支持力度,並向優勢礦產資源重點規劃區傾斜。推進基礎測繪工作,支持基礎地理信息庫和測繪基準現代化建設。

  (四十八)工資收入分配政策。進一步完善機關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落實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動態調整機制。建立企業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逐步提高職工收入水平。落實國家對基層邊遠地區教育、衛生和農牧業技術服務人員的工資傾斜政策,逐步提高邊境一線地區幹部職工工資收入水平和守土固邊農牧民的生活補助標準。逐步提高老幹部、老黨員、老勞模生活補貼標準。

  十一、全面落實各項任務

  (四十九)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周密部署,創新機制,明確責任,切實承擔起國家賦予的歷史使命,認真完成各項重大戰略任務。要加強與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溝通銜接,強化與相關省(區、市)的協調配合。

  (五十)積極做好指導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支持內蒙古又好又快發展的重要意義,按照職能分工,認真落實各項任務,抓緊制定細化方案和具體措施。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要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與相關規劃的銜接,跟蹤分析本意見實施情況,重大問題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促進內蒙古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是實施國家區域發展總體戰略的重要舉措,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戰略任務。各有關方面要進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認識,開拓創新,銳意進取,紮實工作,乘勢而上,努力推動內蒙古經濟社會發展實現新跨越。

國 務 院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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