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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展覽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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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展覽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
國發〔2015〕15號
2015年3月2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

展覽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

國發〔2015〕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我國展覽業快速發展,已經成為構建現代市場體系和開放型經濟體系的重要平台,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日益凸顯。同時,我國展覽業體制機制改革滯後,市場化程度發展遲緩,存在結構不合理、政策不完善、國際競爭力不強等問題。為進一步促進展覽業改革發展,更好發揮其在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中的作用,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各項決策部署,深化改革,開拓創新,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積極推進展覽業市場化進程。堅持專業化、國際化、品牌化、信息化方向,倡導低碳、環保、綠色理念,培育壯大市場主體,加快展覽業轉型升級,努力推動我國從展覽業大國向展覽業強國發展,更好地服務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

  (二)基本原則。

  堅持深化改革。全面深化展覽業管理體制改革,明確展覽業經濟、社會、文化、生態功能定位,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和簡政放權,穩步有序放開展覽業市場准入,提升行業管理水平,以體制機制創新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創造力。

  堅持科學發展。統籌全國展館展會布局和區域展覽業發展,科學界定展覽場館和展覽會的公益性和競爭性,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營造協同互補、互利共贏的發展環境。

  堅持市場導向。遵循展覽業發展規律,借鑑國際有益經驗,建立公開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實現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綜合運用財稅、金融、產業等政策,鼓勵和支持展覽業市場化發展。

  (三)發展目標。到2020年,基本建成結構優化、功能完善、基礎紮實、布局合理、發展均衡的展覽業體系。

  ——發展環境日益優化。完善法規政策,理順管理體制,下放行政審批權限,逐步消除影響市場公平競爭和行業健康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形成平等參與、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

  ——市場化水平顯著提升。釐清政府和市場的關係,規範和減少政府辦展,鼓勵各種所有制企業根據市場需求舉辦展會,市場化、專業化展會數量顯著增長,展館投資建設及管理運營的市場化程度明顯提高。

  ——國際化程度不斷提高。遵循國際通行的展覽業市場規則,發揮我國產業基礎好、市場需求大等比較優勢,逐步提升國際招商招展的規模和水平。加快「走出去」步伐,大幅提升境外組展辦展能力。在國際展覽業中的話語權和影響力顯著提升,培育一批具備國際競爭力的知名品牌展會。

  二、改革管理體制

  (四)加快簡政放權。改革行政審批管理模式,按照屬地化原則,履行法定程序後,逐步將能夠下放的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行政審批權限下放至舉辦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並適時將審批制調整為備案制。運用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推行網上備案核准,提高行政許可效率和便利化水平。

  (五)理順管理體制。建立商務主管部門牽頭,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財政、稅務、工商、海關、質檢、統計、知識產權、貿促等部門和單位共同參與的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分工協作。加強展覽業發展戰略、規劃、政策、標準等制訂和實施,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健全公共服務體系。

  (六)推進市場化進程。嚴格規範各級政府辦展行為,減少財政出資和行政參與,逐步加大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的力度,建立政府辦展退出機制。放寬市場准入條件,着力培育市場主體,加強專業化分工,拓展展覽業市場空間。

  (七)發揮中介組織作用。按照社會化、市場化、專業化原則,積極發展規範運作、獨立公正的專業化行業組織。鼓勵行業組織開展展覽業發展規律和趨勢研究,並充分發揮貿促機構等經貿組織的功能與作用,向企業提供經濟信息、市場預測、技術指導、法律諮詢、人員培訓等服務,提高行業自律水平。

  三、推動創新發展

  (八)加快信息化進程。引導企業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服務創新、管理創新、市場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發展新興展覽業態。舉辦網絡虛擬展覽會,形成線上線下有機融合的新模式。推動雲計算、大數據、物聯網、移動互聯等在展覽業的應用。

  (九)提升組織化水平。鼓勵多種所有制企業公平參與競爭,引導大型骨幹展覽企業通過收購、兼併、控股、參股、聯合等形式組建國際展覽集團。加強政策引導扶持,打造具有先進辦展理念、管理經驗和專業技能的龍頭展覽企業,充分發揮示範和帶動作用,提升行業核心競爭力。

  (十)健全展覽產業鏈。以展覽企業為龍頭,發展以交通、物流、通信、金融、旅遊、餐飲、住宿等為支撐,策劃、廣告、印刷、設計、安裝、租賃、現場服務等為配套的產業集群,形成行業配套、產業聯動、運行高效的展覽業服務體系,增強產業鏈上下游企業協同能力,帶動各類展覽服務企業發展壯大。

  (十一)完善展館管理運營機制。兼顧公益性和市場原則,推進展館管理體制改革和運營機制創新,制訂公開透明和非歧視的場館使用規則。鼓勵展館運營管理實體通過品牌輸出、管理輸出、資本輸出等形式提高運營效益。加強全國場館信息管理,推動館展互動、信息互通,提高場館設施的使用率。

  (十二)深化國際交流合作。推動展覽機構與國際知名的展覽業組織、行業協會、展覽企業等建立合作機制,引進國際知名品牌展會到境內合作辦展,提高境內展會的質量和效益。配合實施國家「一帶一路」等重大戰略及多雙邊和區域經貿合作,用好世博會等國際展覽平台,培育境外展覽項目,改善境外辦展結構,構建多元化、寬領域、高層次的境外參展辦展新格局。

  四、優化市場環境

  (十三)完善展覽業標準體系。按照總體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加快制修訂和推廣展館管理、經營服務、節能環保、安全運營等標準,逐步形成面向市場、服務產業、主次分明、科學合理的展覽業標準化框架體系。

  (十四)完善行業誠信體系。加快建立覆蓋展覽場館、辦展機構和參展企業的展覽業信用體系,推廣信用服務和產品的應用,提倡誠信辦展、服務規範。建立信用檔案和違法違規單位信息披露制度,推動部門間監管信息的共享和公開,褒揚誠信,懲戒失信,實現信用分類監管。

  (十五)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加快修訂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強化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支持和鼓勵展覽企業通過專利申請、商標註冊等方式,開發利用展覽會名稱、標誌、商譽等無形資產,提升對展會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和保護水平。擴大展覽會知識產權基礎資源共享範圍,建立信息平台,服務展覽企業。

  (十六)打擊侵權和假冒偽劣。創新監管手段,把打擊侵權和假冒偽劣列入展覽會總體方案和應急處置預案。完善重點參展產品追溯制度,推動落實參展企業質量承諾制度,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加強展覽會維權援助舉報投訴和舉報處置指揮信息能力建設,完善舉報投訴受理處置機制。

  五、強化政策引導

  (十七)優化展覽業布局。按照國民經濟結構調整和區域協調發展戰略需要,科學規劃行業區域布局,推動建設一批具有世界影響力的國際展覽城市和展覽場館。定期發布引導支持展覽會目錄,科學確立重點展會定位,鼓勵產業特色鮮明、區域特點顯著的重點展會發展,培育一批品牌展會。

  (十八)落實財稅政策。按照政府引導、市場化運作原則,通過優化公共服務,支持中小企業參加重點展會,鼓勵展覽機構到境外辦展參展。落實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對屬於《國務院關於推進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0號)稅收政策範圍的創意和設計費用,執行稅前加計扣除政策,促進展覽企業及相關配套服務企業健康發展。

  (十九)改善金融保險服務。鼓勵商業銀行、保險、信託等金融機構在現有業務範圍內,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創新適合展覽業發展特點的金融產品和信貸模式,推動開展展會知識產權質押等多種方式融資,進一步拓寬辦展機構、展覽服務企業和參展企業的融資渠道。完善融資性擔保體系,加大擔保機構對展覽業企業的融資擔保支持力度。

  (二十)提高便利化水平。進一步優化展品出入境監管方式方法,提高展品出入境通關效率。引導、培育展覽業重點企業成為海關高信用企業,適用海關通關便利措施。簡化符合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要求的展品通關手續,依法規範未獲得檢驗檢疫准入展品的管理。

  (二十一)健全行業統計制度。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為基礎,建立和完善展覽業統計監測分析體系,構建以展覽數量、展出面積及展覽業經營狀況為主要內容的統計指標體系,建設以展館、辦展機構和展覽服務企業為主要對象的統計調查渠道,綜合運用統計調查和行政記錄等多種方式採集數據,完善監測分析制度,建立綜合性信息發布平台。

  (二十二)加強人才體系建設。鼓勵職業院校、本科高校按照市場需求設置專業課程,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培養適應展覽業發展需要的技能型、應用型和複合型專門人才。創新人才培養機制,鼓勵中介機構、行業協會與相關院校和培訓機構聯合培養、培訓展覽專門人才。探索形成展覽業從業人員分類管理機制,研究促進展覽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的措施辦法,鼓勵展覽人才發展,全面提升從業人員整體水平。

  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進一步促進展覽業改革發展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強化協同配合。各地區要根據本意見,結合自身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研究制訂具體實施方案,細化政策措施,確保各項任務落到實處。各有關部門要抓緊研究制訂配套政策和具體措施,為展覽業發展營造良好環境。商務部要會同相關部門做好指導、督查和總結工作,共同抓好落實,重大事項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國務院

                               2015年3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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