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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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
國發〔2006〕15號
2006年5月1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


國發〔2006〕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十五」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和地方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全國消防工作取得明顯進步。消防安全責任制進一步落實,全社會防控火災的能力明顯提高,重特大火災事故多發勢頭得到初步遏制。但是,當前消防工作形勢依然嚴峻。一些地區、部門和單位對消防工作重視不夠,公民消防安全素質仍然不高,全社會消防安全基礎仍然薄弱,重特大火災事故時有發生。為有效預防火災事故,減輕火災危害,保障公共安全,現就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工作原則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全面落實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努力構建「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群眾積極參與」的消防工作格局,着力整治各種火災隱患,全面加強城鄉消防工作,建立健全滅火應急救援工作機制,切實提高全社會防控火災的意識和能力,有效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發生,為我國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和人民群眾安居樂業創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

  (二)工作原則。堅持協調發展,有效統籌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的關係;堅持城鄉統籌,大力加強農村消防工作;堅持依法治火,嚴格落實消防法律法規、技術規範和消防工作責任制;堅持預防為主,不斷改善城鄉防火安全條件;堅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進步不斷提升防火、滅火和救援能力;堅持以人為本,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三)工作目標。到2010年,基本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體系,基本實現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同步協調發展,基本形成覆蓋城鄉的專業滅火應急救援力量體系,消防工作社會化水平顯著提升,全社會消防安全環境明顯改善,抗禦火災的整體能力明顯提高,重特大火災尤其是群死群傷火災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構建「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群眾積極參與」的消防工作格局

  (四)切實加強領導,認真履行消防工作職責。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重要內容。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消防工作納入「十一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增加財政投入,認真組織實施。要切實落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負責制,建立政府分管領導牽頭、有關部門領導參加的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並協調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適時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

  (五)切實加大聯合執法力度,依法加強監管。要建立健全部門信息溝通和聯合執法機制,有關部門各負其責,齊抓共管。公安消防部門要認真履行消防監督執法職責,並加強與有關部門的信息溝通,及時將消防安全專項治理以及認定的重大火災隱患等情況報告當地政府並通報相關部門;安全監管、建設、工商、質檢等部門要結合各自職責,對發現的火災隱患,依法查處或者移送、通報公安消防等部門處理;教育、民政、鐵路、交通、農業、文化、衛生、民航、廣電、體育、旅遊、文物、人防等部門和單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領導機制和責任制,制訂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專項檢查,及時排查和整改火災隱患。

  (六)依法落實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各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負責。要嚴格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組織防火檢查和巡查,制訂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加強對本單位員工尤其是流動務工人員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定期維護保養消防設施,建立並落實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檢查、自我整改機制,確保本單位消防安全。

  (七)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和市場機制的作用。要將單位消防安全信息納入社會信用體系,推動建立行業、系統消防安全自律機制。鼓勵發展提供消防安全技術服務的中介組織。居委會、村委會要制訂防火安全公約,定期檢查本區域公共消防安全,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三、加強公共消防安全基礎建設,提高全社會防控火災能力

  (八)切實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結合實際編制城鄉消防規劃,確保公共消防設施建設與城鎮和鄉村建設同步實施;對缺少消防規劃或消防規劃不合理的城市總體規劃、鄉村和集鎮建設規劃,不得批准。對公共消防設施不能滿足滅火應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時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要按照消防規劃改造供水管網、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設施,確保消防用水。

  (九)大力發展多種形式的消防隊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大力發展以公安消防隊為主體的多種形式消防隊伍。未設立公安消防隊的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消防站建設標準,抓緊建立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

  (十)充分發揮公安消防隊作為應急搶險救援專業力量的骨幹作用。公安消防隊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除完成火災撲救任務外,要積極參加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危險化學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災害、建築坍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空難、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眾遇險事件的救援工作,並參與配合處置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等自然災害,礦山、水上事故,重大環境污染、核與輻射事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進一步加強公安消防隊力量特別是應急搶險救援能力建設,專項解決公安消防隊應急搶險救援裝備和隊站、設施建設經費。

  (十一)廣泛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年要制訂並組織實施消防宣傳教育計劃,公安消防等部門、單位和新聞媒體要改進消防宣傳教育形式,普及消防法律法規,教育廣大人民群眾切實增強防範意識,掌握防火、滅火和逃生自救常識。教育部門、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要將消防知識納入教學內容;科技、司法、勞動保障等部門和單位要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列入科普、普法、就業教育工作內容;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單位要在鄉村、社區、辦公區等場所設立消防宣傳教育專欄和消防安全標識;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廣告,義務宣傳消防知識。

  (十二)認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各級領導幹部消防法律法規等知識的培訓。有關行業、單位要大力加強對消防管理人員和消防設計、施工、檢查維護、操作人員,以及電工、電氣焊等特種作業人員、易燃易爆崗位作業人員、人員密集的營業性場所工作人員和導遊、保安人員的消防安全培訓,嚴格執行消防安全培訓合格上崗制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責成用人單位對農民工開展消防安全培訓。

  (十三)切實維護公民的消防安全權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採取措施保障公民對火災危險的知情、監督、投訴、舉報等權利,並定期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的重大火災隱患及整改情況。公安消防部門要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認真受理並及時依法處理公民對火災隱患和消防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等要切實承擔起依法維護相關人員消防安全權益的責任。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生產經營場所和為公眾服務的場所,要採取公告、廣播、設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災危險和保護生命財產安全的方法。

  四、整治重點環節,預防和消除火災隱患

  (十四)堅決整治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問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等重大火災危險源,要限期搬遷;對無法保證消防安全的,要責令停止使用。在制訂近期建設規劃和城鎮房屋拆遷計劃時,要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優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築密集區的拆遷、改造。要嚴格落實重點場所和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人員密集場所,要責令限期整改;對不能保證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要責令停止使用。

  (十五)切實加強火災隱患的源頭控制。對涉及消防安全的審批項目,行政審批部門要嚴格依法審批。對不符合城鎮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設項目,城市規劃部門不得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建築工程消防設計未經審核合格的,建設部門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按照國家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築工程竣工驗收資料中沒有消防驗收合格文件的,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頒發房屋權屬證書。對消防安全條件未獲得公安消防部門審查通過,擬開辦的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養老院、福利院、醫療機構以及文化、體育等公共場所,教育、民政、衛生、文化、體育等部門不得批准。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物品生產儲存運輸和建築施工等企業,安全監管、建設等部門不得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對未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而擅自經營的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等公眾聚集的場所,或者未依法獲得批准而擅自從事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的,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要及時依法採取相應的行政強制措施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備法律法規、技術規範規定的消防安全條件的,必須撤銷批准文件。對容易引發火災事故的電氣、燃氣等設備,質檢部門應制訂標準對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生產單位應標明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注意事項。

  (十六)嚴格加強消防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各級公安消防部門要切實履行法定職責,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務院確定的職責分工,依法採取有力措施,加大對消防產品市場整頓和規範的力度。嚴禁生產、銷售、進口、使用未取得市場准入證書的消防產品。嚴厲打擊製售假冒偽劣消防產品的違法行為。要建立全國消防產品信息庫,定期發布消防產品市場准入信息和質量信息。消防產品生產企業要實行不合格消防產品主動召回制度。

  (十七)進一步建立健全重大火災隱患立案銷案和掛牌督辦制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公安消防等部門要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機制,依法督促有關單位及時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災隱患。公安消防部門對檢查發現和群眾舉報、投訴並經認定的重大火災隱患,要立案並抄報有關主管部門,及時提請當地人民政府掛牌督促整改。當地人民政府要明確整改責任,責令限期整改。下級人民政府要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情況,對未按期整改完畢的,上級人民政府要明確整改責任並備案督辦。對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上級人民政府要直接掛牌督辦,公安消防部門要依法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停業,當地人民政府要在接報後7日內作出決定。對自身確無能力整改的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有關單位要及時報請本行業或本系統管理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確定整改措施,並認真落實。

  五、建立健全考評機制,嚴格責任追究制度

  (十八)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為政府目標責任考核和領導幹部政績考評的重要內容,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創建文明城市(鄉鎮、村、社區)和平安地區等考評範圍,建立科學的考核評價機制,定期檢查考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將本地區消防工作情況向國務院作出專題報告。公安消防部門要會同有關方面,對各地區消防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十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門、其他有關部門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消防工作職責,對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項未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實施審批、監督檢查的,或者對重大火災隱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責任人員和負責人的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因工作不力、失職、瀆職,導致重特大火災事故發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社會影響惡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二十)對不依法履行預防和消除火災隱患職責的單位及其負責人和其他工作人員,公安等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拒不執行行政處罰的,要堅決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對發生火災造成人員傷亡和他人財產損失的,製售假冒偽劣消防產品造成嚴重後果的,明知是假冒偽劣消防產品仍購買和使用的,要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

                            國務院

                         二○○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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