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血吸蟲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血吸蟲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國發〔2004〕14號 2004年5月1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 血吸蟲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國發〔2004〕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血吸蟲病是嚴重危害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阻礙疫區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重大傳染病。經過多年努力,我國血吸蟲病防治(以下簡稱血防)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但由於血吸蟲病流行因素複雜,一些地區綜合治理措施落實不好,防治基礎工作薄弱,近年來血吸蟲病疫情明顯回升,血防工作形勢十分嚴峻。在全國12個血吸蟲病流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中,上海、浙江、福建、廣東、廣西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達到血吸蟲病傳播阻斷標準,江蘇、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雲南7個省尚有110個未控制血吸蟲病流行的疫區縣(市、區)。為了切實遏制血吸蟲病疫情回升的趨勢,有效控制血吸蟲病的流行,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保障疫區經濟社會發展,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強政府領導,強化部門職責 (一)建立健全領導機制。成立國務院血吸蟲病防治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血防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制定全國血防工作方針、政策、規劃,領導全國血防工作。血防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承擔血防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疫區各省也要根據本地區血防工作需要,建立健全本省的血防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事機構。 (二)落實政府責任。做好血防工作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血吸蟲病流行區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切實負起責任,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加強對血防工作的領導。要把血防工作納入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與公共衛生建設緊密結合,統籌規劃,周密部署,狠抓落實。要建立血防工作政府目標管理責任制,明確各級政府領導和有關部門的職責和任務,確保血防工作責任到位,工作到位。 (三)明確部門職責。血防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成立國務院血吸蟲病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國辦發〔2004〕16號)確定的職責,加強協調,密切配合,認真組織開展查螺滅螺、人畜查病治病、健康教育、改水改廁等工作,並結合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水利工程建設、林業重點工程建設等開展環境改造,努力做好預防控制血吸蟲病流行的各項工作。 (四)堅持「春查秋會」制度。血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定期組織成員單位對疫區各省完成全國血防工作規劃及開展防治工作情況進行督導檢查,總結推廣經驗,針對存在問題和薄弱環節提出改進意見。血防工作領導小組每年召開全國血防工作會議,總結防治工作進展情況,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部署防治工作任務。疫區各級人民政府也應建立和完善相應的工作制度,確保各項防治措施落到實處。 二、明確防治目標,統籌規劃實施 (五)制訂預防控制規劃。按照統一規劃、分步實施、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群防群控、聯防聯控、突出重點、分類指導的原則,制訂全國預防控制血吸蟲病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劃,有計劃地積極推進血防工作。因地制宜地探索建立湖沼型和山丘型疫區預防控制模式,逐步從根本上控制血吸蟲病的流行。 (六)切實遏制疫情回升,實現近期防治目標。到2008年底,雲南、四川兩省以及其他省以山丘型為主的或水系相對獨立的血吸蟲病流行縣(市、區),要全部達到血吸蟲病傳播控制標準。尚不能控制血吸蟲病流行的湖沼型地區,要採取有力措施降低人畜感染率,努力壓縮釘螺面積,有效降低易感地帶釘螺感染率和感染性釘螺密度,控制急性血吸蟲病暴發流行。 (七)有效控制血吸蟲病流行,努力實現中長期防治目標。到2015年底,力爭全國所有未控制血吸蟲病流行的縣(市、區)達到血吸蟲病傳播控制標準,已經實現血吸蟲病傳播控制10年以上的縣(市、區)全部達到傳播阻斷標準。已經達到血吸蟲病傳播阻斷標準的地區,要繼續鞏固和擴大防治成果。 三、堅持綜合治理,實行聯防聯控 (八)加大以環境改造為主的各項滅螺工作力度。農業部門要結合種植業、養殖業結構調整,圍繞改變傳統的生產、生活方式和改造疫區環境,採取鼓勵措施,逐步實行家畜禁牧、舍飼和「以機代牛」、「水改旱」等,減少釘螺孳生地,減輕血吸蟲病危害。水利部門要將進螺涵閘改造、有螺水系治理、垸外易感地帶治理納入水利綜合治理工程規劃,結合人畜飲水工程、小流域治理、微型水利工程、灌區改造、山區集雨節水灌溉、農田節水灌溉等項目,改善農村水環境,防止疫區釘螺孳生。林業部門要結合退耕還林工程、長江防護林工程等重點林業工程,在長江中下游灘地、丘陵地區積極開展興林抑螺工作,建立抑螺防病林業生態工程,改變釘螺孳生環境,降低釘螺密度,切斷人畜接觸疫水途徑,實行興林、抑螺、防病綜合治理。衛生部門要根據疫情控制的需要,及時組織實施高危易感地帶的藥物滅螺工作,降低血吸蟲病感染危險性。同時,積極引導和支持疫區群眾開展改水改廁,改善生活環境,減少和控制血吸蟲病傳播。 (九)加強疫區大型建設項目衛生學評估工作。建設單位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辦法的規定,在血吸蟲病疫區大型建設項目規劃和開工前,向當地衛生部門申請對施工環境進行衛生學調查與評估,並根據衛生部門的意見,採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在項目規劃中以及開工前未進行衛生學評估的,有關主管部門不予立項和辦理開工手續。開展衛生學評估和施工中採取的血吸蟲病預防控制措施所需經費應納入建設項目預算。 (十)加強人畜同步查病治病和疫情監測。在尚未控制血吸蟲病流行的地區,衛生部門要對接觸疫水的人群進行檢查,對易感人群進行抗血吸蟲病藥物預防性治療,並對感染者進行治療。其中,對農民免費提供抗血吸蟲病的基本預防藥物,對經濟困難農民血吸蟲病治療費用給予適當減免。在已經實現血吸蟲病傳播控制和傳播阻斷的地區,衛生部門要加強對流動人口的血吸蟲病監測工作,及時發現和處理疫情,防止疫情擴散和蔓延。農業部門負責疫區家畜(牛、羊、豬等)血吸蟲病的檢查及對感染的家畜進行治療,檢查和治療費用由中央財政和地方各級財政視經濟狀況分級負擔。同時,加強對疫區家畜交易的管理和檢疫,防止病畜流入其他地區傳播血吸蟲病。 (十一)廣泛深入持久地開展健康教育。教育部門要對血吸蟲病疫區中小學生普遍進行血防知識宣傳教育。衛生、新聞單位應積極承擔血防健康教育的責任,結合「億萬農民健康促進行動」計劃,利用多種形式宣傳普及血防知識,引導和幫助農民建立先進的生產方式和科學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疫區群眾預防血吸蟲病的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十二)完善聯防聯控工作機制。認真總結推廣湖區五省(江蘇、安徽、江西、湖北、湖南)聯防工作經驗,按照血吸蟲病地理分布和流行特點,在江蘇、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雲南7省建立區域性血吸蟲病聯防聯控機制,統一制訂聯防工作制度,結合跨省、跨地區的水利、林業工程建設,安排投資少、見效快、效益好、易鞏固的綜合治理工程。上海、浙江、福建、廣東、廣西5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重慶市(三峽庫區省份)也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因地制宜地組織省際間和省內不同地區間的聯防聯控,切實做好疫情監測工作。 四、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投入力度 (十三)落實血防經費。中央財政和有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將血防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及時足額撥付。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對困難地區購買人畜治病及滅螺藥物、血吸蟲病重大疫情應急處理給予適當補助,中央基本建設投資對滅螺有關的跨地區重大工程項目給予適當支持。省、市(地)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本地區血防綜合治理工程項目經費,並對縣、鄉兩級開展血防工作給予必要的業務經費補助,縣、鄉級人民政府要合理安排血防工作所需經費。各級財政要切實加強對資金的監管和審計,保證專款專用,提高使用效益。同時,廣泛動員和爭取企業、個人和社會力量提供資金和物質支持。 (十四)積極救助治療晚期血吸蟲病患者。在已經進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的疫區,要將晚期血吸蟲病患者的治療費用納入救助範圍,按有關規定,對符合救助條件、生活貧困的晚期血吸蟲病患者實行醫療救助。在未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農村醫療救助制度的疫區,對生活貧困的晚期血吸蟲病患者實行特殊臨時救助措施,適當補助有關醫療費用。 (十五)保證滅螺用工。疫區村民有義務對生產生活區開展滅螺,滅螺義務工可由村民委員會通過「一事一議」程序確定。有條件的地區可積極探索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實行滅螺工程招投標管理,由符合條件的機構組織實施。 (十六)加強法制建設。加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執法力度,加強對血吸蟲病重大疫情的報告和應急處理,逐步規範家畜交易的市場管理。衛生部、法制辦要抓緊研究擬訂《血吸蟲病防治條例》,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也應當完善地方立法,使血防工作儘快走上規範化、法制化管理軌道。 五、加強隊伍建設,提高人員素質 (十七)理順體制,深化改革。血防工作是農村衛生和公共衛生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將血防工作納入農村工作和衛生工作中統籌部署。省、市(地)、縣、鄉級血防機構中的預防職能納入同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內建立一支能勝任防治技術指導職責和及時有效處理重大疫情的血防工作隊伍。重疫區地、縣級血防機構的醫療部分可與當地醫療資源整合,鄉級血防機構的醫療部分可納入當地衛生院,從事包括血吸蟲病治療在內的綜合醫療服務。疫區各級畜牧獸醫部門要有家畜血防工作機構和人員。有關地區應結合本地血防工作實際,加快血防專業機構的改革。要按照精幹高效的原則,實行定崗定編、全員聘用、競爭上崗。 (十八)加強基本建設。血吸蟲病流行區各級人民政府在安排疾病控制機構建設時,要統籌安排血防基本建設。到2005年底,要基本完成血防基礎設施改造和建設任務。 (十九)改進工作作風,提高業務素質。要加強對血防專業人員的醫德醫風教育,強化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意識,大力開展血防新知識、新技術培訓,逐步建立一支作風優良、技術過硬、精幹高效的血吸蟲病預防控制隊伍。 六、提高科研水平,加強國際交流 (二十)依靠科技進步和科技創新,促進血防工作可持續發展。科技部門要將血防科研項目列入國家重點科研計劃,組織跨學科的聯合攻關。要特別注重加強以改善環境滅螺為主的防治策略等的應用性研究,研究開發新型有效、方便快捷的查螺查病技術和高效、安全、價廉、方便、持久的滅螺、治病、預防等藥物,力爭三五年內取得突破性進展。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對抗血吸蟲病藥物的質量管理,保證血吸蟲病患者化療的質量和效果。 (二十一)加強國際信息交流與合作,注重引進國外先進理論和技術,推廣應用國外優秀科技成果,不斷提高血防工作水平。 各有關地區、有關部門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從保護人民身體健康、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全局出發,發揚與時俱進、求真務實的作風,切實加強對血防工作的領導,落實各項防治措施,有效控制血吸蟲病的流行。 國務院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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