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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進一步發展海峽兩岸經濟關係若干問題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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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進一步發展海峽兩岸經濟關係若干問題的決定
國發〔1994〕44號
1994年8月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發展海峽兩岸

經濟關係若干問題的決定

國發〔1994〕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適應對台工作的新形勢,國務院決定進一步發展海峽兩岸經濟關係。

一、今後一個時期發展海峽兩岸經濟關係的總方針和工作重點

今後一個時期發展海峽兩岸經濟關係的總方針是:積極主動、發揮優勢、互補互利、共同發展。要按照這個總方針的要求,充分利用我政治、社會穩定和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有利時機,發揮我在市場、資源、技術、人才和勞動力等方面的優勢,全面推進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對台商投資的領域、項目、方式,採取「同等優先、適當放寬」的原則。要大力改善投資環境,為台商投資創造更有利的條件;要在辦好現有台資企業和繼續吸引中小台商投資的同時,鼓勵台商按照我產業政策投資大型項目;加強兩岸在農業、科技、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共同開闢國際市場等領域的合作;積極幫助內陸地區引進台資項目,發展地方經濟;繼續發展兩岸貿易,努力擴大對台出口,促進兩岸直接「三通」。

二、進一步做好吸引台商投資工作

(一)進一步引導台商投資於農業以及能源、交通等基礎設施、基礎原材料工業項目和出口創匯項目,引進高新和先進技術、改進產品性能、質量以及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項目,綜合利用資源、防治環境污染的項目。鼓勵台商投資現有大中型企業的技術改造。

(二)吸引台灣大企業特別是台灣的主導產業到大陸投資,鼓勵台商按照我產業政策投資經營大型項目,優化台商投資結構。

(三)屬於國家「八五」和「九五」計劃內吸收外資的項目,在技術、商務條件基本相同的情況下,優先與台商合資、合作建設經營。

(四)對外商投資試點領域,如商業零售業等,鼓勵台商參與競爭,對台商可適當增加1至2個試點項目。

對台商來大陸設立營業性金融機構,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可酌情逐步批准設立幾家台資銀行分行和財務公司。

(五)鼓勵台商到我內陸地區投資。對限制外商投資的項目,凡能改進生產工藝、提高產品性能和質量、符合生產力布局要求的項目,允許台商在內陸地區舉辦。

(六)台商投資企業原則上應做到外匯收支自行平衡。對經批准的基礎設施項目、引進先進技術的項目等,允許按國家有關規定平衡外匯收支。對在內陸經濟落後地區台商投資的加工業項目,經批准其產品可以有較大比例內銷。對生產所需原材料、零部件不需要進口和所得利潤不匯出境外的加工業項目,產品可以內銷為主。

(七)積極引導台商到國家已批准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內投資,可在區內設立台商投資區;如有必要也可將已批准的開發區改為台商投資區。鼓勵台灣同行業相關企業群體投資,形成產業帶。

三、大力開展海峽兩岸農業合作

(一)鼓勵台商投資舉辦農副產品生產、加工、儲藏、運輸以及產品(除糧、棉、油外)銷售、出口的貿工農一體化項目。其中涉及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的產品,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二)鼓勵台商投資舉辦種植、養殖、加工、保鮮、儲運等方面具有先進技術和高新技術的項目。

(三)允許台商投資建設農副產品批發市場,經國務院批准,可在合資、合作經營農副產品(除糧、棉、油外)的批發、零售業務方面進行試點。

四、加強兩岸科技合作和交流,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商品化

(一)兩岸科技交流和合作,以科技成果產業化、商品化為主要方向。鼓勵和吸引台灣產業界、科技界以多種方式與我進行合作研究,包括列入國家計劃內的科技項目。制定具體政策措施和建立有效的機制,吸引台灣科技界、產業界與我進行科技成果的應用開發和商品化工作。

(二)以產業政策和科研規劃為基礎,制定我重點產業科技領域吸引台灣資金和應用技術的規劃。鼓勵台商與我合作發展技工(農)貿一體化的項目,共同開拓國際市場。

(三)在已批准的國家級高新技術開發區,選擇1至2處由兩岸合辦科學工業園區,建立兩岸產業科技合作的重要基地。

五、積極擴大對台貿易,促進直接通商

對台貿易工作的重點是促進早日實現兩岸直接貿易。要堅持「直接雙向、互利互惠、形式多樣、長期穩定、重義守約」的原則,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的積極性,增加適銷出口貨源,提高出口商品的附加值,開闢多種貿易渠道,採取多方面的措施,擴大對台出口。有關部門應按照國家規定,儘量保證我對台出口所需貨源和出口配額等,逐步減少我方逆差。為平衡兩岸貿易,要注意為台資企業解決所需原輔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的生產供應和配套問題。

全面放開外貿公司經營對台進出口業務,進一步簡化對台貿易審批手續。除少數大宗重要商品仍實行統一管理外,其他商品的對台出口按《出口商品管理暫行辦法》辦理。

進一步完善對台貿易法規,制定公布對台貿易管理辦法。積極促進兩岸貿易洽談、考察、展覽、廣告等方面的雙向交流,探討兩岸共同開拓國際市場的領域和方式。

六、積極、穩妥地開展對台勞務合作

對台勞務是一項涉及面很廣、非常複雜的工作,一定要統一政策、統一組織、加強管理、互惠互利、確保安全。要經過試點和組織培訓,積累經驗。沿海對台漁工和遠洋船員勞務工作,要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管理辦法。

七、努力改善投資環境,加強對台資企業的管理

各地、各部門要努力改善投資環境,尤其要重視改善「軟環境」,建立健全有關法規,完善市場機制,提高政府辦事效率和人員素質。

吸引台商投資的政策,原則上應同我吸引外商投資總的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相一致。

對台商投資綜合開發的一攬子項目,在充分進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礎上,按審批權限進行總體批覆後,具體項目視情況授權地方人民政府審批。

吸引台資所需配套資金,在立足地區、部門自籌的基礎上,國家在信貸計劃安排上給予必要的支持。台資配套資金要注意地區平衡,並根據產業政策、信貸政策,扶持重要的大型項目和基礎設施項目。要進一步加強台資配套資金的管理,確保專款專用,嚴禁挪用,並允許「收回再貸」。

各地要注意提高台資企業員工素質,做好人才培訓工作。設立並完善諮詢服務機構,在投資、貿易和有關信息、政策、法律諮詢方面為台商搞好服務。要選擇一批信譽好、經驗豐富、政治素質高的法律服務機構,從事兩岸經濟合作的法律服務。

各地、各部門要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切實維護台商在大陸的合法權益。尤其要杜絕工作中的腐敗現象和不正之風,制止亂收費、亂攤派、亂漲價。要積極幫助台資企業解決經營中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要不斷完善有關法規,健全監督、管理體制,各部門應各盡其職,密切配合,依法加強對台資企業經濟活動的管理監督,引導台商合法經營。要做好台商的資信審查,加強對台商所投資金到位情況的監督檢查;強化資產評估、稅務監督檢查和財會稽核制度。要重視受理投訴,依照法律妥善解決勞資糾紛,保障台資企業和員工的合法權益。台商投資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八、加強對台經濟工作的領導

對台經濟工作必須堅持集中統一領導的原則,全國性對台經濟工作的規劃、政策和方針,由國務院制定。為進一步加強對台經濟工作的領導和綜合協調,國務院決定建立「對台經濟工作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會議,通報對台經濟工作情況和動態,協調解決對台經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研究制定對台經濟政策。對台經濟工作會議的日常工作由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承辦。

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台經濟工作的領導,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制定的對台方針、政策。國務院各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能和任務,搞好對台經濟工作;要加強協作、互通信息、密切配合;要經常調查了解對台經濟工作的情況,及時研究制定推進對台經濟工作的具體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門對台經濟工作的重大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國務院

                        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

(本文有刪減)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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