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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清理和整頓公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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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清理和整頓公司的通知
國發〔1985〕102號
1985年8月2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清理和整頓公司的通知

國發〔1985〕1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特別是最近兩年來,在搞活經濟的過程中,各地成立了許多不同類型、不同規模的公司。總的來看,不少公司辦得是好的,對於促進生產,活躍流通,正發揮着積極的作用。但是,由於法制不健全,管理工作沒跟上,有些公司也存在不少問題,主要是政企不分和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等。這些問題,不僅嚴重地影響公司本身的健康發展,而且干擾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必須認真加以解決。

去年,中共中央和國務院作出了《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中發〔1984〕27號),今年五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又轉發了北京市關於加強企業登記管理和整頓「公司」、「中心」企業的兩個文件。各地區和各有關部門遵照中央和國務院的上述文件精神,已陸續開始對公司進行清理和整頓,並已取得一定的成績。但是,也有一些地區和部門對這項工作抓得不力,進展遲緩。為了進一步貫徹中央和國務院關於對各類公司進行一次普遍的清理和整頓的指示,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必須貫徹政企分開的原則。

公司應是從事生產經營或服務性業務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是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照章納稅、能承擔經濟責任的企業。

對於黨政機關和黨政機關幹部辦的公司,要按照中發〔1984〕27號文件規定,實行政企分開,並使公司在經濟上與黨政機關脫鈎;黨政機關幹部擔任公司職務的,要辭去一頭,即辭去兼任的公司職務或辭去黨政機關的職務。

對於行政管理機構改掛公司牌子、實際上不承擔經濟責任、仍然行使政府管理職能的單位,首先要把應當放給所屬企業的權利放下去,然後根據實際情況,有的可以撤銷,有的可以與其它機構合併,有的可以改為服務性公司,個別的經主管部門批准也可以恢復為行政管理機構。對兼有行政和企業兩種職能,掛有兩塊以上牌子的公司,除個別經國務院或省一級政府特殊批准的以外,都要按照政企分開、簡政放權的原則,進行改組分設,取消一套機構幾塊牌子的形式。

二、公司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

開辦公司一般要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自有資金應占一定的比例,但銀行貸款不能視作自有資金)、設施和從業人員,有健全的財務制度、組織管理機構和公司章程。

對於謊報財產,實際上沒有資金的公司,要令其停辦,收回其營業執照。對實有資金少於註冊資金的,要限期補齊或調整註冊資金。對於經營範圍和經營規模與其註冊資金不相適應的公司,應根據其現有資金,重新核定其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對於既沒有資金、經營場地和設備,又無固定的經營範圍和從業人員,不具備開辦條件的公司,要吊銷其營業執照。對於通過清理找不到下落的公司,要凍結其銀行賬戶,並令其主管部門負責查找,查到後限期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重新辦理登記註冊手續;期滿不登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開登報,註銷其營業執照。

三、成立公司必須經過批准,並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成立全國性專業公司,要按照國務院《關於全國性專業公司管理體制的暫行規定》(國發〔1982〕45號)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審批,其中重要的要報國務院審批。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成立公司,由各部門審批。社會團體開辦公司,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審批。成立地區性的公司,由各級人民政府審批。成立跨部門、跨省的公司,由有關方面協商一致後,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審批。凡成立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公司,要報經貿部審批。呈報單位和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對成立公司認真進行審核,因審核不當而造成嚴重後果的,要承擔經濟、法律責任。

公司要持正式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准營業。成立集體所有制性質的公司,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直接登記註冊。公司在登記時,要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繳納登記費。

對於那些未經批准或批准後沒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公司,一般應在對其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進行審查並作出處理後,堅決予以取締;個別的可以允許其補辦批准和登記註冊手續。

四、公司必須按照規定的經營範圍依法經營。

公司的經營範圍,要同其生產、經營和服務的必要條件相適應,可以一業為主,兼營其它,但必須按照登記註冊時所核定的經營範圍開展經營活動,未經批准,不得改變或擴大經營範圍。非對外貿易公司,未經批准不得經營進出口業務。未經國務院或經貿部批准而成立的對外貿易公司,要按照規定程序重新報批和登記註冊;對不符合條件的,要吊銷其營業執照。

對於鑽經濟改革的空子,套購重要生產資料和緊俏商品,進行倒買倒賣、哄抬物價、買空賣空、投機詐騙、倒賣外匯、出賣帳號,進行違法經營的公司,要組織力量,查清事實,按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嚴厲懲罰。

銀行貸款和商業預付貸款,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對違反國家規定給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公司提供條件和方便的單位或個人,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要認真檢查和清理公司的繳稅情況,對於偷稅漏稅的要依法處理;對於減免稅不適當的,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五、加強領導,認真搞好公司的清理和整頓工作。

清理和整頓公司的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情況複雜,各地區和各有關部門必須加強領導,按照統一的部署和分工負責的原則,分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各主管部門具體組織,財政、稅務、銀行、海關、物價、審計、勞動和工商行政等部門要密切配合。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在調查研究、摸清現狀的基礎上,區別情況,分類指導,制訂清理、整頓公司的實施方案。在步驟上可以分期分批,先重點後一般,自上而下地進行。

軍隊系統辦的公司,其清理和整頓工作,也要根據本通知的精神,切實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軍隊從事生產經營和對外貿易的相關規定進行,其具體安排由軍隊有關部門部署。

                             國 務 院

                          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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