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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進一步積極發展與原蘇聯各國經貿關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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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進一步積極發展與原蘇聯各國經貿關係的通知
國發〔1992〕33號
1992年6月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積極發展

與原蘇聯各國經貿關係的通知

國發〔1992〕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原蘇聯各國同我國有着傳統的經貿關係。這些國家自然資源豐富,又是我國近鄰,交通運輸方便,同我國的商品有很大的互補性,而且普遍有同我發展經貿關係的願望。為抓住時機擴大出口,進口我需要的原材料、技術設備,保持與發展我在這一地區的傳統市場,國家鼓勵各地區、各部門積極發展與原蘇聯各國的經貿關係。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鑑於原蘇聯各國外匯緊缺的情況短期內不會有根本轉變,我與這些國家的現匯貿易目前難以有較快的增長,要繼續鼓勵企業在進出平衡、自負盈虧的前提下,積極開展與這些國家的易貨貿易。

  對易貨出口商品,目前除糧食(大米、大豆、玉米)、鎢砂、原油及成品油出口仍需按規定報批外,其他商品(不含禁止出口商品)出口全部放開,可不再辦理出口審批及出口許可證手續。凡有易貨經營權的企業均可自主經營,但不得轉口,衝擊我現匯貿易。

  對易貨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生產性與非生產性)項下進口這些國家的原產地商品,「八五」期間原則上全部放開經營,不再下達進口計劃指標和辦理進口審批及許可證手續,凡有易貨經營權的企業均可自主經營。易貨進口成套機電設備和大型機電設備,按規定的基建、技改項目審批權限,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其基建、技改項目獲准後,用戶資金落實,即可組織進口。易貨進口的產品必須是規定的易貨國家的原產地商品,不得通過這些國家轉口其他國家的商品。

  對國家放開經營的易貨進出口商品,海關憑易貨合同放行。各級海關要加強對易貨合同及進出境貨物的監管、驗放工作,對違反規定的經營單位要嚴肅查處。

  各地區、各部門應將本地區、本部門易貨進出口情況及時報國家計委、經貿部、國務院經貿辦、國務院機電進口協調辦備案。海關對易貨進出口的商品數量要加強統計分析,為國家決策提供依據。

  二、對從原蘇聯各國易貨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生產性、非生產性)項下進口的原產地產品,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實行以下稅收政策:

  (一)政府間專項易貨、利用我原政府間協定貿易順差和償還我政府商品貸款項下進口的商品,免徵進口關稅和增值稅。

  (二)地方、企業易貨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項下進口的商品,減半徵收進口關稅和增值稅。

  (三)上述進口的小汽車、摩托車、家用電器、煙、酒、飲料、化妝品照章徵收進口關稅和增值稅;進口戴重汽車、大轎車及其底盤,減半徵收關稅和增值稅;進口吉普車的關稅,減按100%的稅率計征,增值稅減按10%的稅率計征;進口載重汽車、大轎車的車輛購置附加費,減按到岸價格的10%計征。

  (四)以上免稅或減稅進口的商品,可易地銷售。邊境貿易免稅或減稅進口的商品,也按此實行。

  三、對從原蘇聯各國進行易貨貿易,可自主選擇運輸方式和進出口貨物口岸,但要注意進出口貨物的合理流向。

  四、鼓勵企業到原蘇聯各國建立獨資與合資企業、保稅倉庫、商店,但應由企業自籌資金、自擔風險、自負盈虧。企業為擴大商品出口,在原蘇聯各國開設百貨商店資金不足的,可向所在地中國銀行申請人民幣和外匯貸款。中國銀行因此突破貸款規模,可向人民銀行申請追加。中國銀行貸款按一般正常貸款計息,如地方企業經營困難,可由地方政府考慮是否對貸款給予財政貼息。中央各部門所屬企業開展上述經濟活動,其資金主要也應由企業自籌。

  對在原蘇聯各國設立企業所得利潤,前五年免予上交;五年期滿後,實行「二八」分成,即上交財政20%。

  五、到原蘇聯各國開辦企業,如以實物投資,由企業自行決定,報經貿部、國家計委、國務院經貿辦備案。如以現匯投資,一百萬美元以下的項目,由國務院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合同,並發放批准證書,報經貿部、國家計委、國務院經貿辦備案。一百萬美元以上的項目,按規定的權限,由國家主管部門或國務院實行一次性審批。

  六、以上規定,也適用於與原東歐國家(包括羅馬尼亞、南斯拉夫、保加利亞、阿爾巴尼亞、波蘭、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及朝鮮、蒙古、越南、老撾等國的易貨貿易,不適用其現匯貿易。

  過去有關政策與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一律停止執行。各地區、各部門接到本通知後,要抓緊研究落實,使我國與這些國家的經貿關係有一個大的發展。

                             國務院

                          一九九二年六月九日

  (本文有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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