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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防止農村人口盲目外流的補充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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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防止農村人口盲目外流的補充指示
周恩來
1957年3月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56年12月30日國務院發布的關於防止農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各地正在貫徹,工作有了一定進展。但是目前還有不少地區沒有引起應有的注意,農村人口盲目外流的現象不僅沒有得到制止,並且有些地區還日趨嚴重。外流人數最多的有河北、河南、安徽、江蘇、山東、廣西等省,多數是流往西北和東北的工業建設基地,一部分流入鄰近災區的大城市。在外流的人員中,多數是青壯年,而且有鄉、社幹部和黨團員,致使當地農業生產的開展和農業社的鞏固受到嚴重影響,使流入地區的社會秩序發生了某些混亂,給他們增加了工作上的困難;同時也給少數地主、富農、反革命分子造成了潛逃外地、混入廠礦的空隙。

  目前春季已經到來,春耕生產即將開始,如果不立即採取有效措施,迅速制止農民盲目外流,農業生產勢將受到更大的損失,工作則更加被動。鑑於這種情況,國務院認為有必要再次指示各地引起重視。為了切實做好這一工作,除應繼續貫徹國務院1956年12月30日發布的指示外,目前應着重做好下述幾項工作:

  一、結合當前的春耕生產或災區的生產救災等中心工作,對農民盲目外流的情況普遍進行一次檢查。並應通過各種會議、活動,宣傳防止農民盲目外流的政策,向農民說明今年基建任務縮減,各地無法安置的情況,如果盲目外出,不僅使個人生活招致困難,並且也會妨礙即將開始的農業生產,減少下半年的收入。對所有準備外出和思想不夠安定的農民應反覆地、耐心地加以勸阻,如他們在生產和生活上有困難,要負責解決,把他們穩定在農村。

  二、在外出農民流經較多的交通中心(如徐州、鄭州、西安、天津等地),應設立勸阻站。由當地政府、鈇道部門和流出地區政府共同抽派幹部,負責勸阻和及時遣送外流農民回鄉。

  三、在農民流入較多的城市,應設立專門機構負責外流農民的處理和遣送工作。除少數確實已投靠親友或已就業安家的可以留居當地外,其餘流落外地的農民應一律遣返原籍。外流農民較多地區,應派遣幹部,攜帶旅費,前往接領。

  四、對遣送返鄉的災民和農民,應予以妥善的安置,對其中生活有困難的,應予以適當的救濟。對勞動力和骨幹分子外流過多,組織已經渙散的農業生產合作社,縣、鄉人民委員會應派出幹部協助整頓,迅速做好春耕準備,使返鄉的農民立即投入生產。

  以上希各地切實遵照執行,並將外流農民的處理、安置情況,在3月底向國務院作一次報告。

國務院總理 周恩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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