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簡稱及在全國行政區劃中排列順序的通知 (國函〔1997〕1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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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簡稱及在全國行政區劃中排列順序的通知 國函〔1997〕114號 1997年12月15日於北京市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簡稱及在全國行政區劃中排列順序的通知 (國函〔2000〕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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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簡稱及在全國行政區劃中排列順序的通知
[編輯]國函〔1997〕1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簡稱及在全國行政區劃中的排列順序通知如下:
一、香港特別行政區簡稱「港」。
二、在全國行政區劃序列中,香港特別行政區列在台灣省之前。
國 務 院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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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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