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黃河禹門口至潼關河段河道治導控制線規劃意見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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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黃河禹門口至潼關河段河道治導控制線規劃意見的批覆
國函〔1990〕26號
1990年3月1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黃河禹門口至潼關

河段河道治導控制線規劃意見的批覆

國函〔1990〕26號

山西、陝西省人民政府,水利部:

  部《關於協調解決黃河禹門口至潼關段晉陝兩省水利糾紛問題的請示》(水計〔1990〕1號)收悉。國務院同意水利部關於黃河禹門口至潼關河段河道治導控制線的規劃意見。現批覆如下:

  一、兩岸凡未經水利部黃河水利委員會(以下簡稱黃委會)批准的工程,應立即停止施工。

  二、兩岸嚴重阻水挑流的工程必須拆除。山西省一側有汾河口的小石咀工程和屈村、城西兩處工程的下段;陝西省一側有太里、華原、牛毛灣三處工程的下段。對一九八五年黃委會統一管理後,未經批准的已建工程,凡在治導線以內的一律拆除,在治導線以外的等候鑑定和處理。

  三、以後新建、續建工程,包括灘區防洪、開發和居民點的設置,必須以「河道治導控制線規劃意見」為依據,並經黃委會批准。

  四、為切實落實規劃意見,需要拆除的工程由晉陝兩省及黃委會派有關負責同志組成協調領導小組負責監督實施。今後,要加強黃委會小北幹流管理機構的作用,切實發揮其河道管理的職責。

  五、治導控制線將是治理黃河河道的依據,也是劃分兩省邊界的依據。

 

  附:水利部《關於黃河禹門口至潼關段河道治導控制線規劃意見

 

國 務 院

一九九○年三月十三日

關於黃河禹門口至潼關河段河道

治導控制線規劃意見

(水利部 一九九○年一月)

  一、基本情況(略)

  二、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由於本河段屬遊蕩型河流,水流散亂多變,河勢遊蕩,主流經常擺動,造成沖灘塌岸,給兩岸人民的生產生活帶來一系列問題。有些地段老岸崩塌後退,耕地減少,村莊安全受到威脅,不得不搬遷到他處;由於塌岸還影響到南同蒲鐵路的安全,現在河水離鐵路最近處只有一百多米;由於主流擺動,一些提灌站因脫河而引水困難,晉、陝兩省均擔心河勢大擺動。這些問題都是需要研究解決的。但是,河勢變化使兩岸灘地互有增減,爭取擴大各自一側的灘地是造成兩岸矛盾的根本原因。

  歷史上,兩岸為爭種灘地而發生糾紛的現象,當地縣誌屢有述載。解放後,為解決兩岸糾紛,早在一九五二年,政務院就作出了「以黃河主流為界,兩岸不准過河種地」的指示。兩省於一九五三、一九六三年兩次達成關於解決灘地矛盾的協議,其中關於「雙方在沿河兩岸不得修築堤壩,致使主流受其影響」的協議,未能完全貫徹執行。

  為了整治禹門口至潼關河段,一九六八年水電部軍管會批准修建七處工程:即山西省有禹門口、汾河口、蒲州等三處工程;陝西省有芝川、夏陽村、朝邑和趙渡、潼關等四處工程。一九六九年批准朝邑灘及永濟老城防護工程。其中有些工程未按批文的規定修建。七十年代以來,未經上級批准,兩岸競相新建、續建了大量河道工程。總的看,這些工程對穩定河勢,保灘、護村等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其中有些工程嚴重挑流,給對岸造成危害。這樣不僅造成財力、人力的不必要投入,而且不利於河勢的改善,使兩岸矛盾加劇,這是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為了團結治河,更好地開發利用灘區,減少和避免國家及人民財產的浪費,一九八七年初黃委會提出了《黃河禹門口至潼關段河道治理規劃報告》。近幾年又作了多次修改補充,現提出「河道治導控制線規劃意見」。

  三、河道治導控制線規劃

  (一)規劃任務

  禹門口至潼關河段治導控制線規劃是以近十幾年河勢、已修工程、自然節點為基礎進行,以減少河勢的遊蕩擺動,保護高崖及其村莊、耕地、提灌站、鐵路等安全,並有利於主要提灌站引水、灘區開發利用,兩岸支流入黃等。制定的河段治導控制線既是兩岸新建、續建工程的依據,也是對兩省自建工程決定取捨的依據。通過規劃的確定、實施,使兩岸矛盾逐步得以解決,促進禹潼段的治理走向一個新階段。

  (二)規劃原則

  總的規劃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河道管理條例》為準繩。結合河段的具體情況,遵循以下幾項原則:

  1、統一規劃,統籌兼顧,團結治水

  禹門口至潼關為晉、陝兩省的省界河段。歷史上為爭種灘地糾紛較多,且長期未得到解決。國家授於江河流域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的職權,禹潼段一九八五年收歸黃委會統一管理。為了逐步解除矛盾,搞好治理,必須進行統一規劃,統籌兼顧上下游、左右岸的利益要求。兩省也需要互讓、互諒,團結協助,密切配合。

  2、遵循規律,因勢利導

  治導控制線規劃根據此河段上游未建水庫、來水來沙未有變化,仍具有河床寬淺、遊蕩性強、滯洪滯沙等特性。因而確定不宜過多縮窄河道,應保持一定河寬和順直微彎的外形。

  3、充分利用天然節點及已建工程

  禹潼河段存在許多天然節點,如禹門口、大石嘴、橋南、廟前、東雷、潼關等,對河勢演變起着重要控制作用,在規劃中需充分利用。對阻水挑流、於對岸不利、影響行洪的工程要進行拆除。

  (三)規劃治導控制線的確定

  1、基本流路

  規劃分析了三個階段河勢的變化。

  一九六○——一九六八年主流線資料,代表未建工程前的河勢變化情況。

  一九六九——一九七五年主流線資料,代表修建了部分工程的情況。這期間河勢變化既受自然節點約束、又受部分工程作用的河勢演變的影響。

  一九七六——一九八四年主流線資料具有現實代表性。代表了一九七七年揭底以後並且兩岸修築了大量工程的河道演變情況,三門峽樞紐二期改建工程也基本完成,一九七三年十一月開始採取「蓄清排渾」的運用方式至今,潼關高程在一般水沙年份趨於穩定。一九八四年以後,由於水沙及邊界條件未發生大的改變,使河勢至今仍無太大的變化。治河必須因勢利導,因而治導控制線基本流路應以一九七六年——一九八四年主流線為依據而確定。

  2、整治流量

  禹門口至潼關段的整治以中水整治為宜,規劃中以平灘的這一造床流量作為整治流量。據分析,全河段平灘流量約為六千至八千立方米每秒,相當於二至三年一遇洪水,工程控制這一級流量可以達到規劃的目的。

  3、整治河寬

  整治河寬為整治流量下的主槽寬度,即採用平灘流量時的主槽寬度。由於受河床邊界條件的影響,各河段平灘流量主槽寬度不一。根據一九七六——一九八四年的資料統計分析,全河段主槽寬度變化於一千八百八十至三千六百八十米,平均約為二千七百米。

  考慮河段近期尚有滯洪滯沙作用,河寬不宜過窄,而經過進一步整治,河勢較目前平順以及儘量利用工程等因素,整治河寬上、下均定為二千五百米。

  4、其它因素

  由於河段比較順直,遊蕩性強,兩岸工程大量修建的特定情況,規劃治導控制線採用大半徑、小弧度、平順微彎、就彎順勢維護的方法擬定。

  根據以上情況制定的禹門口至潼關段治導控制線是比較合理的:

  (1)治導控制線符合近十幾年以來的河勢演變規律,使大多數主流線均包於其內;

  (2)治導控制線的流路相對比較居中,有利於兩岸灘區的開發利用;

  (3)使已修工程能夠被儘量利用,工程大部分都能靠河;

  (4)對兩岸電灌站引水,特別是大型電灌站的引水作了充分考慮,並有利於支流入黃口位置的相對穩定。

  四、治導控制線規劃的實施意見

  (一)治導控制線是兩岸新建、續建、改造現有工程的依據,也是對已建工程決定是否需要拆除的依據。任何工程布設均不得超出治導控制線範圍,治導控制線以外也不允許任意修建工程。今後,新建、續建、改占工程均需報經黃委會批准。

  (二)對於嚴重阻水挑流,影響對岸的工程必須拆除,需拆除的工程有以下幾處:

  1、太里工程下段:該工程下段阻水挑流,壓縮過洪斷面,需拆除伸入治導控制線以內的工程一千米;

  2、華原工程下段:工程下段與水流交角過大,不利於河勢控制,需拆除在治導控制線以內的工程一千二百米;

  3、牛毛灣工程下段:工程下首與水流交角過大,不利於河勢控制,需拆除在治導控制線以內的工程三百米;

  4、汾河口工程的小石嘴:工程突入水中,與水流交角過大,需拆除在治導控制線以內的工程六百七十米;

  5、屈村工程下段:下段工程在治導控制線以內,對控制河勢不利,需拆除四百五十米;

  6、城西工程下段:工程下段阻水挑流,不利於河勢控制,需拆除在治導控制線以內的工程一千四百五十米;

  (三)對一九八五年黃委會統一管理後,未經批准,兩省擅自新建、續建的工程,要立即停止施工。未經批准已修建的工程,凡在治導控制線以內的一律拆除,修建多少拆多少;在治導控制線以外的工程均需等候鑑定處理。

  (四)根據河道治導控制線規劃結合河勢的發展變化,需要近期安排新建、續建的必要工程,均需報經黃委會審批,經批准後方可動工修建。否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河道管理條例》追究責任。

  (五)為了有利於禹門口至潼關段河道治導控制線規劃的實施,擬由兩省及黃委會派廳局級負責人共同組成「黃河禹門口至潼關段治理協調領導小組」,負責治導控制線規劃批准後拆除工程的監督實施。

  (六)其它有關問題

  1、治導控制線不是工程修建線,兩岸不宜按此線大量興建工程;治導控制線更不是圍墾線,不能大搞封閉式灘地圍墾,這會造成更大面積的沼澤鹽鹼化,使圍灘而不能造地。目前兩岸灘地棄耕普遍,急需淤改土地,開發利用。

  2、關於支流入黃問題

  歷史資料和現今資料表明,渭河、汾河等支流入黃口位置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在一定範圍內變動,適當限制入黃口的上提也是必要的,但不能人為地採取措施完全固定。

  附:黃河禹門口至潼關河段規劃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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