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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鼓勵出口商品生產擴大出口創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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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鼓勵出口商品生產擴大出口創匯的通知
國發〔1986〕17號
1986年2月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鼓勵出口商品生產

擴大出口創匯的通知

國發〔1986〕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保證完成和超額完成今年的出口計劃,調動生產企業增產出口商品的積極性,增加出口商品的貨源,特作如下規定:

一、一九八五年實行的出口產品退稅辦法要進一步貫徹落實。

二、一九八五年實行的出口商品外匯留成辦法和超計劃出口收匯「倒三七」分成辦法,今年繼續執行,各種留成比例不變。對地方所得的留成外匯,應分給出口商品生產企業或供貨單位百分之五十的規定,各地區、各部門都要確保兌現,不得截留。外匯管理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

三、對出口留成外匯,實行有計劃、有領導的有償調劑使用。凡持有留成外匯額度的單位,如本單位不需要使用時,允許通過中國銀行進行調劑。調劑所得的外匯,只能用於本單位引進先進技術、設備和進口發展生產所需的原材料、輔料,不得用於進口盈利商品在國內倒賣。調入外匯額度的單位,每調入一美元,應暫按一元人民幣補給調出單位。企業通過調劑外匯所得的人民幣,作為企業的稅後留利使用。外匯調劑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

四、對生產企業實行出口獎勵制度。除經濟特區和石油、煤炭、軍品的出口外,對出口商品生產企業或供貨單位,以一九八五年出口創匯的實績為基數,在基數內每實現出口創匯一美元,獎勵人民幣三分;超基數出口創匯一美元,獎勵人民幣一角,一定三年不變。此項出口獎勵金打入當年的出口成本,由外貿企業全數付給生產企業或供貨單位,作為企業的稅後留利。企業的此項留利,大部分用於發展生產,小部分可用於增發職工獎金。增發的這部分獎金不得超過一個月,並免徵獎金稅(對生產機電產品的企業的獎勵辦法,仍按國發〔1985〕128號文件規定執行)。如出口商品發生國外索賠,屬於生產企業的責任,應視情況扣除相應的獎勵金。具體實施辦法由經貿部制定。

五、為了進一步調動外貿企業擴大出口推銷的積極性,在外貿出口減虧分成資金外,國家再增撥少量資金作為外貿的出口獎勵金,主要用於獎勵為擴大出口推銷、增收外匯作出顯著成績的外貿企業和在開發新產品、提高出口商品質量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生產企業。其金額由財政部同經貿部商定。經貿部應制定獎勵條例。

國務院                 

一九八六年二月六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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