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2005年深化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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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2005年深化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
國發〔2005〕24號
2005年7月1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2005年深化農村

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

國發〔2005〕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2004年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取得重要的階段性成果,不僅進一步減輕了農民負擔,而且有力地促進了糧食增產、農業增效、農民增收。2005年是改革攻堅的關鍵一年,要繼續調整國家與農民的分配關係,進一步推進以農村稅費改革為主要內容的農村綜合改革試點,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全面進步。為做好2005年深化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明確任務和要求,紮實做好今年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

2005年深化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主要任務是:進一步減輕農民負擔,規範和完善農村分配關係,積極穩妥地推進建立精幹高效的農村行政管理體制和覆蓋農村的公共財政制度,加快以農村稅費改革為主要內容的農村綜合改革試點。試點工作總的要求是:按照不斷深化、綜合配套、鞏固完善、探索創新、有所突破的思路,認真落實農業稅減免政策,努力解決突出矛盾和問題,積極穩妥地推進農村綜合改革試點,堅決制止發生新的鄉村債務,進一步探索建立防止農民負擔反彈的長效機制,確保深化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健康有序進行。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中央的部署,加強領導,制定計劃,明確分工,抓好落實。

二、加強分類指導,繼續加大減免農業稅力度

2005年要進一步擴大農業稅免徵範圍,加大農業稅減征力度。對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實行免徵農業稅;進一步降低其他地區農業稅稅率,其中,2004年農業稅稅率降低1個百分點的省份再降低4個百分點,2004年農業稅稅率降低3個百分點的省份再降低2個百分點。農業稅附加與正稅同時減征或免徵。全面取消牧業稅。因減免農(牧)業稅而減少的地方財政收入,中央財政將安排專項轉移支付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補助方案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農村稅費改革工作小組制訂並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省級財政和有條件的市、縣財政要繼續安排必要資金支持基層改革,不得將減免農業稅形成的資金缺口留給基層。鼓勵地方根據自身財力條件,自主決定擴大農業稅免徵範圍,其自主免徵農業稅減少的收入從2006年開始列入中央財政對地方轉移支付的測算補助基數。

三、開展農村綜合改革試點,探索建立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新機制

積極推進以鄉鎮機構改革、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改革、縣鄉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為重點的農村綜合改革試點。2005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要結合本地區實際,選擇至少1個有代表性的市(地)或若干代表性強、領導重視、機構健全、工作紮實的縣(市)進行農村綜合改革試點。

按照切實轉變鄉鎮政府職能、努力建立服務型政府和法治政府的要求,對鄉鎮內設機構實行綜合設置。嚴格控制鄉鎮領導職數,從嚴核定和控制鄉鎮機構編制和財政供養人員數量,由省級政府實行總量管理,確保5年內鄉鎮機構編制和財政供養人員數量只減不增。按照在合理區分公益性和經營性職能的基礎上實行分類管理的要求,整合現有鄉鎮事業站所。強化公益性事業單位公共服務功能,其經費主要由財政保障;強化經營性事業單位自我發展能力,使其逐步走向市場。

堅持以政府投入為主的農村義務教育投入機制,進一步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對義務教育的保障責任,確保農村義務教育正常經費支出需要。進一步加大對縣特別是財政困難縣的轉移支付力度。縣級人民政府要根據上級轉移支付資金和自有財力,統籌安排農村義務教育經費。積極推進農村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家庭學生「兩免一補」(免課本費、雜費,補助寄宿生生活費)政策的實施,確保中西部地區農村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家庭學生就學。建立健全監督機制,確保國家對農村義務教育的各項政策落到實處。加快中小學校人事制度改革,嚴格教師資格和准入制度,加大城鄉教師交流力度,進一步優化教師隊伍。農村學校建設要統籌規劃,量力而行,嚴禁不切實際超標準建設。進一步優化教育資源配置,加大薄弱學校改造工作力度,促進城鄉義務教育均衡發展。

根據財權和事權相統一的原則,繼續改革完善縣鄉財政管理體制,確保鄉鎮正常經費支出需要。積極推行和完善「省直管縣」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和「鄉財縣管鄉用」財政管理方式改革。中央財政要採取獎勵和補助措施,引導省、市兩級人民政府在財力分配上向財政困難的縣鄉傾斜,鼓勵縣鄉增收節支、精簡機構和人員等。完善城鄉公共財政制度,進一步優化支出結構,新增財政支出和固定資產投資要重點向農村傾斜,加大對農村教育、道路、供水、衛生、文化事業的投入。積極穩妥地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建立健全農村醫療救助制度,逐步改善農村醫療衛生條件。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四、堅決制止發生新的鄉村債務,做好鄉村債務的核實和化解工作

要採取切實措施,堅決制止發生新的鄉村債務。各地一律不得給鄉鎮下達招商引資指標,鄉鎮政府一律不得為經濟活動提供擔保,鄉鎮政府和村級組織一律不得舉債搞建設。要建立健全新債責任追究和鄉村幹部離任債務審計制度。對違反規定發生新債的鄉村,必須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對歷史上形成的鄉村債務,要以縣為單位,抓緊進行清查核實,摸清底數,加強審計,明確責任,分類登記,逐步化解。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承擔起責任,積極開展化解鄉村債務試點。要把制止新債、化解舊債作為考核鄉鎮幹部任期目標和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

五、以加強小型農田水利建設為重點,探索建立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公益事業投入新機制

中央和省級財政要進一步調整支出結構,設立農村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補助專項資金,對農民興修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給予適當補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承擔起搞好小型農田水利建設的責任,在堅決按時取消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的同時,積極探索新形勢下開展農田水利建設和興辦其他農村公益事業的新機制、新辦法。嚴格區分加重農民負擔與農民自願投工投勞改善自己生產生活條件的政策界限,進一步完善「一事一議」制度,在切實加強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的前提下,本着自願互利、注重實效、控制標準、嚴格規範的原則,引導農民開展直接受益的基礎設施建設和發展公益事業。要積極探索政府資助的激勵機制和獎勵辦法,鼓勵農民興辦農村公益事業。

六、推進國有農場稅費改革和管理體制改革,減輕農場職工負擔

要積極推進國有農場稅費改革,按所在地政策同步減免農(牧)業稅,將農場土地承包費中類似農村「鄉鎮五項統籌費」的收費全部免除,防止通過調整土地承包費加重農場職工負擔,把稅費改革的好處切實給到農場土地的承包經營者。國有農場的改革方向是,實行政企分開,按市場規則組建產業化、集團化、股份化經營管理企業。要按照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屬地管理、積極穩妥的原則,開展以剝離辦社會職能、減少管理層次為主要內容的國有農場管理體制改革試點。

七、加強農村稅費改革督查和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建立防止農民負擔反彈的長效機制

各地區要繼續加強農村稅費改革督查工作,健全制度,完善機制,改進方式,採取定期檢查、重點抽查、明察暗訪、蹲點調研等形式,及時發現和解決改革中出現的突出矛盾和問題,嚴肅查處損害群眾利益的各種行為,確保各項改革政策的全面落實。要加強對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抓緊制訂並認真落實減輕農民負擔的考核辦法。繼續深入治理各種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加強對各種涉農收費和農業生產資料價格的監管,涉農收費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嚴禁越權審批涉農收費項目或超範圍、超標準收費,堅決抑制農業生產資料價格的過快上漲。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對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不准收取承包費。健全群眾信訪反饋監查制度,對農民上訪比較集中、反映問題比較突出的地區,要及時派出調查組進行核實處理。

各地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堅持主要領導親自抓、負總責,層層落實領導責任制;健全農村稅費改革工作機構,完善職能,建立健全制度,明確目標和任務。有關部門要認真制訂以農村稅費改革為主要內容的農村綜合改革方案,指導和推進深化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

國務院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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