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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假冒軍人違法犯罪活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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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假冒軍人違法犯罪活動的通知
國辦發〔1994〕83號
1994年7月2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假冒軍人違法

犯罪活動的通知

國辦發〔1994〕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大軍區、省軍區、各軍,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武警總部:

近年來,假冒軍人的違法犯罪活動屢有發生,且有發展趨勢。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民群眾對軍隊的信任,偽造或盜用軍隊公文、證件、印章、服飾、軍車號牌,冒充軍隊單位和現役軍人招搖撞騙,攫取非法利益,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他們有的打着部隊旗號擺攤設點、行醫售藥、兜售偽劣商品;有的假冒、盜用軍辦企業的名義,進行經濟詐騙活動;有的偽造、盜用軍車號牌,為走私、販毒等活動提供掩護;有的甚至公然冒充軍用船艇在海上行兇搶劫。這些不法活動,不僅嚴重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侵害了群眾的利益,擾亂了社會管理秩序和國家經濟秩序,而且嚴重損害軍隊聲譽和軍人形象,干擾了軍隊的正常工作,影響了軍政、軍民關係。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決定迅速採取果斷措施予以嚴厲打擊和制止,避免給國家和社會造成更為嚴重的後果。為此,特通知如下:

一、嚴厲打擊假冒軍人的違法犯罪活動,是保障社會穩定和國家經濟建設順利進行的重要內容,是維護人民軍隊政治聲譽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大事。各級人民政府、軍事機關都必須予以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切實把這一活動作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內容,協調政府和軍隊有關部門齊抓共管,堅決、果斷、迅速地制止和打擊假冒軍人的違法犯罪行為。在一些假冒軍人違法犯罪活動較為突出的地區,要組織力量,集中時間,開展專項治理,務求在短期內抓出成效。

二、在查處假冒軍人違法犯罪活動中,各省軍區、警備(衛戍)區,要與當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協同行動,做到互相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對假冒軍隊單位和現役軍人的非法活動,要嚴肅追查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對假冒軍隊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非法組織要堅決取締,對打着部隊旗號擺攤設點、行醫售藥、推銷產品的要堅決制止,對偽造、盜用、租借的軍車號牌,要查清來源,一律收繳。對偽造軍隊公文、證件、印章以及冒充現役軍人進行招搖撞騙或者其他犯罪活動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得姑息遷就、以罰代刑。

三、軍隊各單位要嚴格執行中央軍委、總部關於生產經營、軍車號牌、軍人證件、服裝服飾以及公文、印章管理的有關規定,切實加強對生產經營和遠離部隊駐地的單位以及流動人員的教育和管理。對違反國家法律和軍隊有關規定,在公文、證件、服裝服飾、車輛號牌等方面為違法犯罪分子提供條件的,要根據情節輕重,追究直接責任者和有關領導的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發現此類案件和問題,應移送軍隊有關部門處理。

四、宣傳輿論單位要積極配合打擊假冒軍人違法犯罪活動的鬥爭,選擇一些典型案例公開報導,以正視聽,震懾違法犯罪分子,教育人民群眾提高警惕。

五、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打擊假冒軍人違法犯罪活動的艱巨性、長期性,密切注意這類違法犯罪活動的動向,要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和完善有關法規,把打擊和制止假冒軍人違法犯罪活動的鬥爭納入法制化的軌道。

各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要按照以上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認真研究,主動協商,制定實施方案並迅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中央軍委辦公廳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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